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7日

前  言

本课题研究报告《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研究》为2016年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课题项目,由河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并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有关调查研究、资料分析和理论研究等工作均由河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及相关法律学者协助完成。课题自2016年12月启动,经过收集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有关法规制度和文献、调查研究、分析整理信息资料、专题研讨,综合分析研究等阶段,在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成钢副主任及鉴定部初绽主任、窦志强、张武副主任等有关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在2017年6月完成研究报告,经过多次修改调整,于2017年6月29日定稿。

本研究报告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绪论,简要介绍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研究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过程和研究内容;第二部分为建立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介绍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概念定义、现状和必要性;第三部分为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原则、程序、方法和制度建设研究,包括价格认定内部审核的原则、程序、方法研究,价格认定集体审议的原则、程序、方法研究,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设计研究;第四部分为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建设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建议建立国家统一规范的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规定为核心的配套制度体系,以及对当前和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建立后可能存在问题、对策的分析和展望等内容。

工作质量是一切事业的生命线,也是价格认定机构生存、发展的基石。面对价格认定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想,加强价格认定工作监管,保障价格认定工作质量。从价格认定工作性质、职能作用、工作关系和工作任务去看,价格认定结论是提出机关的办案依据,是公平公正定性量纪、定罪量刑、执法裁定的依据,是保障司法公平公正的基础环节,不容出现丝毫差错。提高质量意识,保证价格认定工作质量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的头等大事。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是价格认定机构内部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和抓手,对保障价格认定程序合法性、方法合理性、依据适用性、结论客观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项目研究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价格认定内部审核、集体审议制度的原则、方式、方法、程序、内容和意见处理等进行制度体系及运行机制设计,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完善价格认定质量保障体系,对保证价格认定过程符合程序规定、价格认定结论符合客观公正,有效防控工作风险,保障价格认定事业新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课题研究期间,参阅和引用了大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及各省市价格认定机构公开发行或发表于各类载体的资料,吸收采纳了全国价格认定系统对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研究提出的好的意见和建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一、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价格认定机构肩负着惩治和预防腐败、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裁定和解决价格纠纷的重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深化改革持续深入推进,价格认定工作面临着诸多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一是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对价格认定工作既提出了新的更大挑战,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二是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稳步推进,使得价格认定机构必须进行职能精准定位和工作运行机制创新,迫切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创价格认定工作新局面。三是国家将持续深入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必须确保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是保障价格认定程序规范性、结论公正的重要抓手。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深入贯彻《价格认定规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要求,保障价格认定工作质量,促进价格认定工作健康发展,有必要开展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研究,完善价格认定质量保障的制度体系。本研究课题根据价格认定机构性质、工作特点,在实地调研和认真分析各地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建设、制度执行、意见建议,以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情况,研究了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的原则、程序、方式、内容,集体审议意见形成机制、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纪律等内容,探索建立基本符合全国各级价格认定机构现实需要的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工作制度。

(二)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研究的意义

随着中央严格司法制度改革的推进,价格认定结论作为提出机关定案的关键证据,工作中时刻隐藏着政治风险、廉政风险、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可能面临失职、渎职的责任。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相关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将会面临终身责任追查、错案责任追究。从以往价格认定工作实际情况看,价格认定工作出错容易,出彩难。毋庸置疑,保障价格认定工作制度的完备性、程序的规范性、结论的公正性是新形势对价格认定机构提出的时代要求,也是价格认定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所在。

工作质量是一切事业的生命线,也是价格认定机构生存、发展的基石。价格认定作为一项公共服务,面对价格认定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想,加强价格认定工作质量。从价格认定工作性质、职能作用、工作关系和工作任务去看,价格认定结论是提出机关的办案依据,是公平公正定性量纪、定罪量刑、执法裁定的依据,是保障司法公平公正的基础环节,不容出现丝毫差错。从这一角度讲,提高质量意识,保证价格认定工作质量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的头等大事。因此,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强化价格认定业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确保在根基稳固的基础上谋求价格认定事业新发展。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是保障价格认定程序规范性、结论公正的重要抓手。因此,开展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研究,完善价格认定质量保障体系,对保障价格认定事业新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研究过程

本课题主要经过了四个阶段的研究过程。

1.文献收集整理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收集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献资料。通过文献收集整理,了解国内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有关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概念定义、制度设置、人员机构、原则、方法以及程序标准等,为制定详细的研究方案和调查研究奠定坚实基础。

2.研究阶段。通过专家咨询,省内外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建设、制度执行调研和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资料。

3.分析研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修正研究方案和草拟《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规定》体例、制度框架。

4.项目结题。撰写项目研究报告,提交专家鉴定,报请评委结项。根据专家意见和评审结论,修改研究报告,形成研究成果,完成结题报告。

(四)研究内容

本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绪论,简要介绍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研究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过程和研究内容;第二部分为建立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介绍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概念定义、现状和必要性;第三部分为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原则、程序、方法和制度建设研究,包括价格认定内部审核的原则、程序、方法研究,价格认定集体审议的原则、程序、方法研究,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设计研究;第四部分为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建设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建议建立国家统一规范的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规定为核心的配套制度体系,以及对当前和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建立后可能存在问题、对策的分析和展望等内容。第五部分是附件,主要是征求全国各地对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建设情况的意见、调查问卷和课题组起草的《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规定(代拟稿)》等。

(五)研究结论

1.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是防控价格认定风险的需要

价格认定事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全国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复核案件数量激增和信访案件的曝光,充分说明了价格认定工作面临较高的系统风险。其原因,既有对价格认定法律法规学习不深不透和工作不严谨等因素,更有价格认定制度建设不完善,对价格认定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的因素。价格认定人员由于工作岗位、性格特点以及知识面等诸多因素造成了个人能力差异的客观存在,这种个人能力差异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对某个具体事物的判断能力和处理效果。推行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能集中一个团队的知识和经验,能有效矫正个人在理解与执行上的偏差,有效防范由于个人能力的差异所带来的价格认定工作风险。

2.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是公开公正认定的需要

重大、疑难案件价格认定事项通过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科学地分解价格认定权力,较好地限制了个人自由裁量权,及时纠正程序、方法和信息、参数选择的偏差,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规范认定。

3.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是规范价格认定工作管理的需要

首先,集体审议符合扁平化管理的要求。集体审议,大家坐在一起讨论,每个人都可畅所欲言,“形散而神不散”,这恰恰是扁平化管理的目的所在;其次,通过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有助于形成公开透明的组织文化和心情舒畅的工作环境,价格认定事项由少数人掌控,变成拿到“桌面”上讨论,通过参与来激发积极性,即可以消除不必要的隐患,又可以加强知识和视角交流,提高团队素质能力水平。

4.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是廉洁认定的需要

廉政方面的考虑是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形成的重要原因。许多为价格认定违法案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暗箱操作”形成的。当少数人办案或者“一言堂”的情形发生时,背后难免有“猫腻”,也潜伏着更大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风险隐患。集体审议和内部审核制度通过内部的公开,把关环节链的延长,减少人为因素,增强“阳光操作”,达到价格认定的公正与公平。

5. 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的《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规定》是新的形势下,加强价格认定机构建设,防控系统风险的重要举措,势在必行。

二、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一)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基本概念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是指由价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其他价格认定人员对初步价格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的行为。

内部审核是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必要环节。

价格认定集体审议,是指分价格认定机构对重大、疑难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按规定程序,由承办价格认定事项的人员,将价格认定结论提交集体审议小组进行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审核意见的活动行为。

价格认定机构通过集体审议工作,以达到实现价格认定活动过程公开、价格认定行为公正,价格认定事实清楚、依据适用、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价格认定程序合法的目的。

(二)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建设现状调查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加强价格认定质量控制管理和防范价格认定工作风险已经日益成为系统共识。在此背景下,我们拟定了调查问卷,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定机构发放,共回收了河北、北京、天津、内蒙、山东、安徽、江苏、河南、湖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青海、黑龙江、辽宁等18个省,40多个价格认定机构反馈的意见、建议和相关制度。并先后赴黑龙江省、辽宁省、内蒙自治区、河北省内各设区市价格认定机构等二十多个单位进行了实地调研,取得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得到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研究意见和建议。

部分省市价格认定机构关于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意见和建议:

1.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研究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1)价格认定内部审核,是由价格认定机构内部发起、以第三人审核的方式验证价格认定工作方法、程序、参数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工作程序。

集体审议制度是价格认定机构对某一具体事项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①依法、公平、公正原则

②建议包含:制度执行主体、会议制度、审议范围、审议程序、审议要点、审议意见处置方式

(2)内部审核采取三级审核与第三人审核结合的方式;集体审议采取会议讨论,审议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程序包括:

①价格认定小组向价格认定内部审核或集体审议小组提交审议事项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市场调查材料、测算过程及拟出具价格认定结论建议意见。

②提交审议小组审议的事项,由审议小组按照规定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集体审议条件的下达集体审议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事项承办人补充相关材料或不予审议。

③事项承办人陈述价格认定工作有关情况及测算过程。

④审议小组成员针对事项要点发表各自意见,集体审议小组作出审议意见。

(4)文书格式详见国家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

(5)组织架构建议成立价格认证中心集体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事项具体承办人员列席会议。同时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可邀请律师以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

(6)集体审议人员范围建议从价格认证中心内部选取,数量为单数。

(7)异议处理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8)疑难复杂案件范畴:缠诉案件、社会影响力大、涉案标的罕见且价值较高、当事人双方争议纠纷矛盾突出。

(9)价格认定人员较少的区县价格认定机构可考虑邀请本级分管价格认定工作部门的领导或上一级价格认定复核机构人员参加本级集体审议工作。

(10)建议内部审核次数为3次,人员岗位层级可参考:价格认定员、价格鉴定师、复核裁定员岗位设立,审核为集体负责制。

2.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课题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1)关于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概念和内涵

内部审核,是指由价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其他价格认定人员对初步价格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的行为。内部审核是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必要环节。

集体审议,是指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承办价格认定事项的人员将价格认定结论提交集体审议小组进行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审议意见的行为。

(2)关于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遵循的原则和权力边界

内部审核、集体审议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价格认定机构对外负责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内部人员依据岗位各负其责。

(3)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应主要包括的主要内容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应包括人员构成、资格条件、具体程序、审核与审议内容、异议处理方式方法等。

(4)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采取的方式、方法

承办人员形成初步价格认定结论后,应及时将初步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资料送内审人员进行审核。内审工作一般应在接到有关材料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应与承办人员协商确定。内审结束,应形成书面意见,连同有关资料返还承办人员。

承办人员或内审人员认为所办理的价格认定事项属于重大、疑难事项的,可以提议启动集体审议程序,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5)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包括的主要程序

内部审核程序:

①承办人员形成初步价格认定结论后,应及时将初步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资料送内审人员进行审核。

②内审人员对初步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的重点包括:认定事项是否明确、认定程序是否合规、依据是否充分、测算过程是否正确,以及结论书内容是否全面、表述是否规范、认定结果是否客观合理等方面。

③内审工作一般应在接到有关材料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应与承办人员协商确定。内审结束,应形成书面意见,连同有关资料返还承办人员。

④经内部审核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除应当进行集体审议的情形外,应当及时送中心负责人签发。

集体审议程序:

①承办人员或内审人员认为所办理的价格认定事项属于重大、疑难事项的,可以提议启动集体审议程序,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②审议会议召开前,承办人员应准备好集体审议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包括:办案机关提供的有关资料如协助函(委托书)等,价格认定人员获取的有关资料如实物查验记录、市场调查记录、测算说明、初步价格认定结论等。

③集体审议过程中,承办人员之一应当对价格认定过程进行简要介绍,并对得出初步价格认定结论的依据、过程、方法及结果进行说明,提出需重点审议和存疑的有关内容,内审人员可进行必要补充。介绍情况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误导审议人员。

④集体审议小组根据价格认定事项的具体情况,应对价格认定过程、价格认定结论进行集体审议,也可以对其中的重大、疑难的部分进行集体审议。

⑤参加集体审议的人员应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最终形成集体审议意见。集体审议过程及集体审议意见由承办人员记录并形成《价格认定集体审议记录》,参会人员应在集体审议记录上签字。

⑥集体审议人员有不同意见需要保留的,应记录在案。

⑦内审意见与集体审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以集体审议意见为准。

(6)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一般应采用的文书格式

集体审议文书格式依照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文书格式规范》中的样式,内部审议文书格式可参照集体审议文书格式。

(7)价格认定集体审议组织架构宜采用的形式和名称

集体审议由价格认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及承办人员组成,名称为价格认定集体审议委员会或集体审议小组。

(8)集体审议人员的范围、数量

集体审议成员由中心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承办人员组成。参加涉纪财物价格认定业务的集体审议人员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根据工作需要,组长可要求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集体审议。本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一般不参加集体审议。

(9)集体审议异议处理原则和方法

集体审议人员有不同意见需要保留的,应记录在案;内部审核意见与集体审议意见不一致的,以集体审议意见为准。

(10)应进行集体审议的疑难复杂案件范围

疑难复杂案件由价格认定承办人员、内部审核人员和中心负责人商议确定。

(11)价格认定人员较少的区县价格认定机构集体审议架构及参加人员范围

价格认定人员较少的区县价格认定机构集体审议时由全体人员参加,中心负责人任组长。

(12)价格认定内部审核的次数和审核人员岗位层级,以及审核的内容、责任

内部审核一般为一次;审核人员一般为中心分管价格认定业务的领导,也可由中心负责人指定;审核内容为价格认定初步结论及相关材料。内审意见为建议性意见,应形成书面意见,连同有关资料返还承办人员

3.河南省关于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和集体审议课题的意见和建议

(1)内部审核的概念和内涵

内部审核的概念: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在做出价格认定结论前,由价格认定机构内部审核部门(或指定的价格认定审核人员)对价格认定事项承办人做出的初步价格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程序和实体公正性审查与核对,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反馈的行为。

内部审核的内涵:内部审核是一种旨在通过审核价格认定工作行为的规范性、适用依据的正确性、选用方法的科学性、参数的合理性、测算的准确性等内容,保障价格认定结论的合法、客观和公正,是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和防范风险的必要程序。

集体审议的概念: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在做出价格认定结论前,经过内部审核后认为属于重大、疑难或者有意见分歧的价格认定事项,由承办部门将价格认定事项提交集体审议委员会(小组)进行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审议意见的行为。

集体审议的内涵:是在价格认定机构内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的内部审核形式,通过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决定,确保重大、疑难案件的价格认定结论的依法、客观、公正。

集体审议应明确重大、疑难价格认定事项的类别、范围和条件。

(2)内部审核和集体审议应遵循的原则和权力边界

①时效原则

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程序应在价格认定事项约定时限内完成。价格认定事项承办人员统筹负责包括内部审核、集体审议在内的各项工作程序时限,承办人员形成初步价格认定结论后,应及时将初步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资料送内审人员进行审核,内审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确保价格认定结论书在约定时限内送达。

②统一性原则

内部审核和集体审议应当遵循同一审核原则。即审核价格认定工作行为的规范性、适用依据的正确性、选用方法的科学性、参数的合理性、测算的准确性等内容,保障价格认定结论的依法、客观、公正。

权力边界的划分:内部审核由价格认定机构内部审核部门或指定内部审核人员进行,集体审议由价格认定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进行。

(3)内部审核和集体审议制度应包括的内容

内部审核制度应包括内部审核部门的组织构成、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审核内容、工作要求等。

集体审议制度应包括集体审议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审议内容、工作要求等。

(4)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采取的方式方法

内部审核由内部审核部门(或指定的价格认定审核人员)独立完成,集体审议应当通过会议形式、集体决定。

(5)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包括的主要程序

内部审核是集体审议的基础工作。

内审工作应在接到有关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特殊情况应与承办人员协商确定。内审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意见,连同有关资料返还承办人员。

承办人员对内审意见有疑问的或内审人员认为价格认定事项属于、存在重大和疑难问题需要提交集体审议的,报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组织集体审议。

内部审核程序:

价格认定事项承办人员做出初步价格认定结论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内部审核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核完毕并形成书面意见;承办人员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提交主任决定是否进行集体审议,无异议的,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下发正式结论。

集体审议程序:

在提交集体审议前,承办人员应准备好集体审议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包括:办案机关提供的有关资料、价格认定人员获取的有关资料、实物查验记录、市场调查记录、测算说明、初步价格认定结论、内部审核部门的书面意见等。集体审议过程中,承办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过程进行简要介绍,并对得出初步价格认定结论的依据、过程、方法及结果进行说明,提出需重点审议和存疑的有关内容,内审人员可进行必要补充。集体审议委员会(小组)根据价格认定事项的具体情况,应对价格认定过程、价格认定结论进行集体审议,也可以对其中的重大、疑难的部分进行集体审议。参加集体审议的人员应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最终形成集体审议意见。集体审议过程及集体审议意见由承办人员记录并形成《价格认定集体审议记录》,参会人员应在集体审议记录上签字。集体审议人员有不同意见需要保留的,应记录在案。

(6)建议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采用的文书格式

内部审核应当设置规范性文书,集体审议的文书格式在新的《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中已有明确样式。

(7)集体审议组织架构及名称

价格认定集体审议应当成立“价格认定重大疑难事项集体审议委员会(小组)”。成员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业务主管领导、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在数量上应设置为5人以上的奇数。

市、县集体审议成员可由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法制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

(8)集体审议人员的范围、数量

集体审议人员的范围包括集体审议委员会(小组)成员、价格认定事项承办人员和内审部门人员。集体审议的初步结论应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做出,随后进行表决,形成集体审议意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可参加集体审议,集体审议的人员不少于5人。

(9)集体审议中的异议处理原则和方法

在集体审议中的异议处理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和谨慎性的原则,对于复杂的异议可以举行多次集体审议,最终举手表决通过。

(10)集体审议事项的范畴

根据工作实践,我们认为重大疑难案件应当有如下情形:

①涉刑案件中各类需要以数额定罪量刑的刑事犯罪类型中,在罪与非罪、量刑轻重数额线附近的;

②涉嫌毁损公私财物罪的;

③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价格认定协助事项;

④价格认定事项承办人员对内审意见持有异议的;

⑤其它认定机构负责人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

(11)人员较少区县集体审议组织架构及参加人员范围

参考第八项,县区集体审议人员应不少于5人。

(12)内部审核的次数和审核人员岗位层级及审核的内容、责任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如果承办人员对内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由内审部门或人员直接报价格机构负责人进行集体审议。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应当成立内部审核部门或指定内部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要求。

价格认定事项承办人员和审核人员实行双重负责制,但要区分主次责任。承办人员应对所承办的价格认定事项负主要责任,内部审核部门或指定内部审核人员负监督的次要责任。

4.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课题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1)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和集体审议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做到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提高认定工作质量,规避价格认定风险的制度规则,其内涵在于特定情境中通过对理由情境的反复权衡而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做出的行动决策,使价格认定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工作中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2)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及时的工作原则。

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具有独立履行内部审核和集体审议的权利。

(3)内部审核和集体审议制度应包括:认定事项是否明确、认定程序是否合规、依据是否充分、测算过程是否正确、以及结论书内容是否全面、表述是否规范、认定结果是否观合理等方面。

(4)内部审核可采用逐级审核制度,集体审议可采用讨论、咨询论证、座谈审议等方式。

(5)集体审议程序:

①集体审议前,承办人员应准备好审议所需相关材料,包括:办案机关提供的有关资料,价格认定人员获得的有关资料,如实物查验记录、市场调查记录、测算说明、初步价格认定结论等。

②集体审议过程中,承办人员应对价格认定过程进行介绍,并对得出初步结论的依据、过程、方法及结果进行说明,提出需要重点审议和存疑的内容。

③集体审议小组根据价格认定承办人员所介绍的具体情况,对价格认定过程、价格认定结论进行集体审议。

④参加集体审议的人员应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最终形成集体审议意见。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需要保留的,应记录在案.集体审议过程及集体审议意见由承办人员记录并形成《价格认定集体审议记录》,参会人员应在集体审议记录上签字。

⑤内审意见与集体审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以集体审议意见为准。

(6)可参照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第8项集体审议记录和第14项签发单。

(7)建议采用委员会型组织架构,名称建议为价格认定案件审议委员会。

(8)集体审议人员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可以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价格认定人员,具体承办案件人员参加,标的所涉及领域的专家人员,人员数量以奇数为好,不建议包括本机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9)参加集体审议的人员应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最终形成体审议意见。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需要保留的,应记录在案。集体审议过程由承办人员记录并形成《价格认定集体审议记录》,参会人员应在集体审议记录上签字。

(10)集体审议范围:

①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提出协助的案件;

②除本认定机构人员外,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案件;

③案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报道的;

④案件争议时间长,已受理的价格认定复核形式申请的案件;

⑤经与提出方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案件。

(11)鉴于区县价格认定机构人员较少的问题,有必要邀请主管地市认定人员共同建立以小组为单位的审议架构,由主任或副主任及认定人员参加。

(12)内部审核为初审、再审制,由承办人拟稿,主管副主任进行初审,主任负责再审,并对认定依据、过程、方法及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核。

5.云南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课题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1)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和集体审议都是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的环节,区别在于内部审核是价格认定程序中的必备环节,而集体审议不是必备环节,内部审核是由价格认定机构内人员和领导对程序、数据来源、测算过程、结论进行全面审核,集体审议是对重大、疑难案件价格认定过程、依据、方法、结果提交参会人员共同审议,参会人员为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认定人员及案件相关人员,需要时还应邀请案件相关领域的专家。

(2)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和集体审议应遵循原则:依法、公正、科学、合理、严谨、细致。由于内部审核主要是价格认定机构内部进行,而集体审议则是与案件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和机构内部人员共同参与,所以内部审核的范围比集体审议小,经过内部审核和集体审议发现的问题都应进行纠错、补正。

(3)价格认定内部审议的内容:价格认定程序、认定依据、思路方法、选用参数、测算是否正确、文字描述(叙述)是否准确到位。集体审议的内容:

①价格认定提出机关的合法性;

②价格认定协助书相关内容是否明确;

③价格认定依据、方法、思路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④价格认定所采信的市场价格和其他参数取值是否充分;

⑤价格认定过程的是否完整;

⑥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⑦其他相关事项。

(4)内部审议可以通过小型会议或者相关人员直接在结论书上提出修改意见,无需专门的会议记录。而集体审议必须通过会议形式对结论书的相关程序、方法、参数等进行讨论,并且有专人记录,形成会议意见。

(5)内部审核的程序:

①价格认定人员主要经办人经过相关程序(审核协助书、勘验、调查、测算等)形成价格认定结论书初稿;

②机构内部其他人员和领导对结论书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③形成正式的对外公文。

集体审议的程序:

①认定人员介绍认定事项基本情况、认定范围、实物勘验和市场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采用的认定思路、认定方法、陈述认定过程、初步认定结论;

②参会人员发表对价格认定的意见和建议并展开讨论;

③主持人根据参会人员意见进行总结,明确价格认定的总体思路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并形成会议记录。

(6)价格认定内部审议和集体审议均可采用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下发的价格认定工作程序单和集体审议记录。内部审议人员可以在主要经办人员出具的初步价格认定结论书上进行修改并提出建议,修改稿一并存档。

(7)价格认定集体审议是由价格认定机构组织的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的对认定的具体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审议的会议。名称为“××案件集体审议会议”。

(8)集体审议人员的范围、数量不应有固定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情况本机构的全体价格认定人员、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该参加。

(9)一般情况下集体审议对异议的处理办法还是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应在会议记录上明确记录。

(10)以下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案件:

①案情复杂,取证困难,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界定或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②认定人员对案件有关问题争议较大的案件;

③两次以上的复核案件;

④标的特殊,国家缺乏相关认定规定和标准案件。

(11)价格认定人员较少但对复杂疑难案件确需进行集体审议的,除本级机构认定人员、负责人外,还可以邀请上级价格认定机构人员和与案件相关单位人员和专家参与。

(12)内部审核次数一般不宜超过两次,超过依然不能确定最后结论的,应召开集体审议会。岗位层级目前没有规定,待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台价格认定人员岗位管理办法后,案规定执行。审核的内容为价格认定程序、认定依据、思路方法、选用参数、测算是否正确、文字描述(叙述)是否准确到位等。

6.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相关问题的意见与建议

(1)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概念和内涵

内部审核是指在撰写完价格认定结论书之后,签发价格认定结论书之前,由指定的其他价格认定人员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审核,通过内部审核发现价格认定结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的行为。

集体审议是指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人员将价格认定结论提交价格认定机构集体审议,由价格认定机构形成集体审议意见的行为。

(2)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遵循的原则,如何划分权力边界

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及时的工作原则。

内部审核:下级服从上级原则,即以审核领导(或中心主任)的签发意见为准,签发人对最终价格负责。

集体审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审议开会时,大家的分别表达自己的意见后,占多数意见的结论,即为最终结论。集体审议中,大家都是小组成员,没有领导特权之说。

内审意见与集体审议意见不一致时,以集体审议意见为准。

(3)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审议制度应包括:集体审议原则,集体审议小组,集体审议的范围、材料、内容、程序,集体审议记录及文书模板,回避事项和保密事项。

(4)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该采取的方式、方法

①内部审核完整流程实行部门负责人初审、中心分管领导审稿、中心主任终审签发三级审核制。

②集体审议由集体审议小组完成。集体审议小组,成员有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机构部门负责人、认定小组成员,必要时可包括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特别重大、疑难价格认定可包括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对专业性强的特殊价格认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小组将价格认定结论提交集体审议小组,形成集体审议意见。

涉嫌违纪、职务犯罪数额巨大或标的复杂的价格认定事项必须经集体审议小组审议。

(5)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该包含的程序

内部审核的程序:

内部审核完整流程实行部门负责人初审、中心分管领导审稿、中心主任终审签发三级审核制。

集体审议的程序:

①由经办人或业务部门向中心负责人/集体审议委员会提出符合集体审议范畴的案件,经批准后,由中心负责人/集体审议委员会负责召集主持集体审议,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开会成员。案件主办人应在会议前2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送达集体审议小组各成员。

②涉及某些专业领域的案件,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等列席集体审议会议。被邀请人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③集体审议过程中,承办人员应对价格认定过程进行介绍,并对得出初步结论的依据、过程、方法及结果进行说明,提出需要重点审议和存疑的内容。

④集体审议小组根据价格认定承办人员所介绍的具体情况,对价格认定过程、价格认定结论进行集体审议。

⑤参加集体审议的人员应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最终形成集体审议意见。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需要保留的,应记录在案。集体审议过程及集体审议意见由承办人员记录并形成《价格认定集体审议记录》,参会人员应在集体审议记录上签字。

⑥内审意见与集体审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以集体审议意见为准。

⑦价格认定项目经办人应当按照集体审议决议,规范制作价格认定结论书。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集体审议决定。

(6)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该采用的文书格式

建议按《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

(7)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组织架构采用的形式

组织架构形式:1、内部审核采取三级审核制。2、集体审议成立集体审议小组。小组成员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

(8)集体审议人员的范围、数量、是否包括本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集体审议小组成员有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机构部门负责人、认定小组成员,必要时可包括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特别重大、疑难价格认定可包括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对专业性强的特殊价格认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审议人员数量应为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

部分机构认为集体审议人员不应包括本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因为价格认定价格是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职责。

(9)集体审议中的异议处理原则和方法

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需要保留的,应记录在案。内部审核意见与集体审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以集体审议意见为准。集体审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10)疑难复杂案件范畴

①职务犯罪、涉纪案件案值特别巨大的;

②案情复杂、涉案标的专业性强的;

③涉及群体性案件价格认定的;

④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面大的价格认定事项;

⑤其它疑难复杂价格认定事项。

(11)价格认定人员较少的区县价格认定机构如何建立集体审议组织架构,参加人员范围如何确定

价格认定人员较少的区县集体审议一般由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价格认证中心主任、承办人员共同组成,必要时可包括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专业性较强的价格认定事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程序可以相应简化。

(12)如何规定价格认定内部审核的次数和审核人员岗位层级,以及审核的内容、责任

内部审核完整流程实行部门负责人初审、中心分管领导审稿、中心主任终审签发三级审核制;或者由价格认定小组长初审,部门负责人二审,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签发;区县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内部审核可简化为二级审核制,但必须经过机构负责人签发。

内部审核人员对承办人员形成的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认定事项是否明确、认定程序是否合规、依据是否充分、测算过程是否正确、以及结论书内容是否全面、表述是否规范、认定结果是否客观合理等。

审核人员要通过内部审核发现价格认定结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

价格认定机构人员较少、内部未划分部门的,也可指定价格认定小组以外的其他人或者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履行内部审核职责。

每一级都要签名,签发人负总责。 每一级审核,包括修改的痕迹都要保留。

7.湖北省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意见和建议

(1)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概念和内涵

内部审核,是指由承办价格认定事项的工作小组内部对价格认定受理、勘验、市场调查、听取意见等环节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汇总,拟定分析测算的途径、公式并形成初步意见的活动。

集体审议,是指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由价格认定工作小组提出,价格认定机构组织集体审议小组成员对经内部审核形成的价格认定初步意见进行审议,形成价格认定集体意见的活动。

(2)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合理、全面的原则。

(3)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应包含概念内涵、适用范围、原则、程序、方法、审核(审议)内容、异议的处理,意见的运用、记录等。

(4)应采取集中讨论、民主决策的方式。

(5)内部审核程序:审核协助书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关联,勘验和市场调查资料是否完整详实,认定依据如何采用,认定方法是否恰当,计算公式是否科学,测算结论是否准确等。

集体审议程序:由案件承办人介绍价格认定事项概况、价格认定过程、依据运用、测算过程以及初步价格认定结论,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形成具体意见,并由专人做好审议记录。依据不充分的应补充调查后再予审议。

(6)内部审议与集体审议文书格式请见附表。

(7)价格认定集体审议组织架构宜采用组长、副组长、成员的架构形式,名称建议使用“集体审议小组”。人员组成包括:组长为价格认定机构主要负责人,副组长为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成员为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必要时可邀请价格认定专家参加。

(8)集体审议人员的范围主要为本级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在5至8人左右,必要时可邀请本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参加。

(9)集体审议中的异议处理原则应按大多数人同意(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的结论办理,但对异议应当据实记录。

(10)疑难复杂案件范畴:认定标的复杂,数额较大的案件;案情重大疑难、矛盾集中、影响大的案件等。

(11)价格认定人员较少的区县价格认定机构集体审议组织架构,可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价格认定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聘请价格主管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专家为集体审议小组成员。

(12)不建议规定价格认定内部审核的次数,应按案件办理实际需要进行内部审核。

8.青海省价格认证局关于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课题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1)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概念内涵

内部审核是保障价格认定结论公正、客观的必要环节,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价格认定结论,以及做出价格认定结论所依据的相关材料进行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是指在撰写完价格认定结论书之后,签发价格认定结论书之前,由指定的其他价格认定人员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审核,通过内部审核发现价格认定结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的行为。其审核的对象是初步价格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集体审议是指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人员将价格认定结论提交价格认定机构集体审议,由价格认定机构形成集体审议意见的行为。

(2)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遵循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如果内部审核的结果与集体审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以集体审议意见为准。

(3)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应包括:认定事项是否明确,认定程序是否合规,依据是否符合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测算过程是否正确,结论书内容是否全面,表述是否规范,认定结果是否客观合理。

(4)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采取集中审核,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开会座谈等方式方法。

(5)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包括主要程序

①选取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价格认定人员组成内审或集体审议小组;

②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过程进行简要介绍,并对得出初步价格认定结论的依据、过程、方法及结果进行说明;

③集体审议小组根据价格认定工作的具体情况,对认定过程或结论进行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审议意见。

(6)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文书格式依照国家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定文书格式》。

(7)集体审议人员应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相关部室领导和价格认定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价格认定人员等3人以上组成,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本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参加。

(8)集体审议中的异议处理实事求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同意见必要时保留并记录。

(9)案件复杂的;刑事案件当中的重、特、大及督办案件,其他案件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法规界限不清的;罪与非罪临界点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认定案件都可以列入疑难复杂案件范畴。

(10)价格认定人员较少的区县价格认定机构可由机构负责人、价格认定承办人员、行政主管领导组成集体审议小组,必要时可邀请上级机构负责人和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价格认定人员一起参加集体审议。

(11)内部审核次数一般两次即可,首先由承办人员的科室负责人对认定事项相关材料的三性、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进行审核,然后由办公室对文字方面进行审核,实现价格认定工作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良性循环。

9.福建省价格认定局关于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课题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1)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内涵

内部审核是由价格认定小组内部对办理的价格认定事项进行审核的活动。内部审核的实施重点是验证价格认定工作过程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及技术规则的规定。

集体审议中,“审”的是其中的要点、重点,“议”的是如何针对实际问题拿出最可行的价格认定方案。集体审议既充分体现了价格认定的机构负责制,也有效地防控了自由裁量权过大、情绪化、随意性等可能导致的认定风险。

(2)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原则

内部审核应遵循科学、依法、公正、效率的原则。

集体审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的原则。

(3)《福建省价格认定集体审议规则》

为建立和完善价格认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价格认定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效率,根据《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福建省价格认定局于2014年5月制定了《福建省价格认定集体审议规则》(以下简称《集体审议规则》)。《集体审议规则》规定了应当进行集体审议的七种情形;集体审议的原则、组成人员和程序;集体审议的内容等。

10.河北省承德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课题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1)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概念和内涵

价格认定结论集体审议制度是指价格认证机构在价格认定工作中,按照规定程序和工作规范在承办的价格认定事项和复核事项基本完成,尚未出具价格认定结论前,由重大案件审议委员会对认定事项、原则、依据、方法、过程和结论的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集体审核、评议、讨论并最终形成结论的行为。

(2)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遵循的原则和权力边界

价格认定集体审议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

(3)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主要内容

内容主要包括:

①价格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②价格认定标的查勘是否全面、细致、清楚;

③调查收集的价格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全面,与价格认定标的是否关联;

④价格认定依据是否正确;

⑤价格认定方法选择是否适当;

⑥测算结果是否客观、价格认定结论是否合理;

⑦应审议的其他事项。

(4)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方式方法

集体审议采用会议形式,审核采用公文审批方式。

(5)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

内部审核程序:

①内审人员一般为分管价格认定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也可是中心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价格认定人员。内审人员应满足通过上级价格认定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并从事价格认定业务二年以上或具有价格鉴证师资质的人员。

②案件办理人员形成初步价格认定结论后,应及时将初步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资料送内审人员进行审核,内部审核实行三级审核制。

③内审人员对初步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的重点包括:认定事项是否明确、认定程序是否合规、依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测算过程是否正确,以及结论书内容是否全面、表述是否规范、认定结果是否客观合理等方面。

④内审工作一般应在接到有关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应与承办人员协商确定。内审结束,应形成书面意见,连同有关资料返还案件办理人员。

集体审议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价格认定小组向审议委员会提出审议申请;

②审议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审议委员会成员(至少三人以上)组成审议小组召开集体审议会议;

③价格认定小组向审议人员介绍案件标的基本情况,陈述认定过程,提出认定结论建议;

④审议人员就价格认定中的有关问题向价格认定小组询问并发表审议意见;

⑤审议小组组长综合审议人员意见,宣布最终审议决定。

⑥集体审议应指定专人负责审议记录,参加审议的成员应在集体审议记录上签字,由审议委员会主任在记录上签署决定意见;集体审议记录及有关资料随案件卷宗归档。

(6)价格认定集体审议组织架构及名称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价格认定结论审议委员会。

(7)集体审议的人员范围、数量

价格认定结论审议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价格认定结论审议委员会主任由价格主管部门一把手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价格认定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价格认证机构具有价格鉴证师资质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或专家参加。

(8)集体审议异议处理原则和方法

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未通过的价格认定结论,案件办理人员应对集体审议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形成新的价格认定结论,重新办理的价格认定结论应当再次提交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

(9)集体审议事项范围

①社会影响重大、政府和群众关注案件;

②案值重大案件;

③价格认定值处于定罪量刑临界点案件

④复核案件。

(10)价格认定人员较少的区县价格认定机构集体审议架构和参加人员

人员较少的区县应由局长,主管领导,认证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员参加审议。

(11)价格认定内部审核的次数和审核人员岗位层级,以及审核的内容、责任

内部审核实行三级审核制,案件办理人员形成价格认定结论后,第一级审核由格认证机构具有价格鉴证师资质的人员负责,无意见后交由中心副主任审核,最后由中心主任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认定事项是否明确、认定程序是否合规、依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测算过程是否正确,以及结论书内容是否全面、表述是否规范、认定结果是否客观合理等方面。

内部审核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分管价格认定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中心主任担任。

11.河北省衡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课题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1)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概念和内涵

内部审核,是指由指定的其他价格认定人员对初步价格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的行为。内部审核是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必要环节。

集体审议,是指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承办价格认定事项的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员”)将价格认定结论提交集体审议小组进行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审议意见的行为。

(2)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遵循的原则和权力边界

内部审核、集体审议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内部审核是价格认定的必要环节,集体审议是价格认定达到某个标准后需要进行的必要环节。

(3)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主要包括的内容

①价格认定协助受理程序、工作程序是否合法;

②价格认定目的、认定范围是否明确;

③价格定义是否准确;

④价格认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是否准确;

⑤价格认定方法选择是否符合实际,计算公式和参数选取是否合理,计算有无错漏;

⑥价格认定限定条件是否符合实际;

⑦价格认定结论是否合理;

⑧其它事项。

(4)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采取的方式和方法

采用座谈会的形式,设有专人记录。

(5)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

内部审核程序:

①承办人员形成初步价格认定结论后,应及时将初步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资料送内审人员进行审核;

②内审人员对初步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的重点包括:认定事项是否明确、认定程序是否合规、依据是否充分、测算过程是否正确,以及结论书内容是否全面、表述是否规范、认定结果是否客观合理等方面;

③内审工作一般应在接到有关材料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应与承办人员协商确定。内审结束,应形成书面意见,连同有关资料返还承办人员。

集体审议程序:

承办人员或内审人员认为所办理的价格认定事项属于重大、疑难事项的,可以提议启动集体审议程序,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审议会议召开前,承办人员应准备好集体审议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包括:办案机关提供的有关资料如协助函(聘请书)等,价格认定人员获取的有关资料如实物查验记录、市场调查记录、测算说明、初步价格认定结论等;

②集体审议过程中,承办人员之一应当对价格认定过程进行简要介绍,并对得出初步价格认定结论的依据、过程、方法及结果进行说明,提出需重点审议和存疑的有关内容,内审人员可进行必要补充。介绍情况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误导审议人员;

③集体审议小组根据价格认定事项的具体情况,应对价格认定过程、价格认定结论进行集体审议,也可以对其中的重大、疑难的部分进行集体审议;

④参加集体审议的人员应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最终形成集体审议意见。集体审议过程及集体审议意见由承办人员记录并形成《价格认定集体审议记录》,参会人员应在集体审议记录上签字。

(6)价格认定集体审议组织架构宜采用什么形式,用什么名称

以价格认证中心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价格认定集体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集体审议委员会)。认证中心主任为集体审议委员会主任,认证中心副主任为集体审议委员会副主任。 集体审议委员会负责对办案组提交的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供办案组修正完善价格认定结论。

(7)集体审议人员的范围、数量,本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是否应当参加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小组成员由认证中心全体人员及分管、协管领导参加。中心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担任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组长可要求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集体审议。

(8)集体审议异议处理原则和方法

集体审议人员有不同意见需要保留的,应记录在案。内审意见与集体审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以集体审议意见为准。

(9)什么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应当进行集体审议

①新事物,在以往的认定过程中从未接触过的;

②达到量刑标准;

③社会影响大。

(10)价格认定人员较少的区县价格认定机构集体审议构架及参加人员范围

价格认定人员较少的区县价格认定机构的集体审议小组成员由认证中心全体人员及主管局长参加。

(11)价格认定内部审核的次数和审核人员岗位层次,以及审核的内容、责任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为三次,价格认定小组负责人为定稿人,审核的副主任核稿人,主任为签发人。审核内容如三所列。各负相应责任。

(三)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课题组明显的发现,在全国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建设工作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建设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地方还没有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二是,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不规范,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内容、范围和标准程序不统一;

三是,部分地方受条件限制,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走过场,流于形式;

四是,全国和大多数省、市、自治区缺乏具有普遍约束力和统一的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体系;

五是,价格认定人员对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六是,价格认定机构对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重大建设重要性的宣传教育缺失。

(四)建立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调查显示:几乎所有被调查单位都对建立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表示赞成,且有6成以上的的省市级价格认定机构已经建立了相关制度。经过归纳分析,课题组汇总了各地对制定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地位与作用的五点共识

一是,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是防控价格认定风险的需要。

价格认定事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全国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复核案件数量激增和信访案件的曝光,充分说明了价格认定工作面临较高的系统风险。其原因,既有对价格认定法律法规学习不深不透和工作不严谨等因素,更有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制度制度不完善的因素,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价格认定人员由于工作岗位、性格特点以及知识面等诸多因素造成了个人能力差异的客观存在,这种个人能力差异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对某个具体事物的判断能力和处理效果。推行集体审议和内部审核,能集中一个团队的知识和经验,能有效矫正个人在理解与执行上的偏差,有效防范由于个人能力的差异所带来的价格认定工作风险。

二是,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是公开公正认定的需要。

重大、疑难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通过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科学地分解价格认定权力,较好地限制了个人自由裁量权,及时纠正程序、方法和信息、参数选择的偏差,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规范认定。

三是,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是规范价格认定工作管理的需要。

首先,集体审议符合扁平化管理的要求。集体审议,大家坐在一起讨论,每个人都可畅所欲言,“形散而神不散”,这恰恰是扁平化管理的目的所在;其次,建立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有助于形成公开透明的组织文化和心情舒畅的工作环境,价格认定事项由少数人掌控,变成拿到“桌面”上讨论,通过参与来激发积极性,即可以消除不必要的隐患,又可以加强知识和视角交流,提高团队素质和能力水平。

四是,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是廉洁认定的需要。

廉政方面的考虑是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形成的重要原因。许多为价格认定违法案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暗箱操作”形成的。当少数人办案或者“一言堂”的情形发生时,背后难免有“猫腻”,也潜伏着更大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风险隐患。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通过内部的公开,把关环节链的延长,减少人为因素,增强“阳光操作”,达到价格认定的公正与公平。

五是,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的《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规定》是新的形势下,加强价格认定机构建设,防控系统风险的重要举措,势在必行。

三、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的原则、程序、方法和制度建设研究

分析研究调查收集资料,课题组发现,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关注点集中聚焦在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遵循的的原则、程序、方法和制度设计等方面。

(一)价格认定内部审核的原则、程序、方法研究

1.价格认定内部审核的定义和内涵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的定义:价格认定内部审核是指由价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其他价格认定人员对初步价格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的行为。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的内涵:是指通过价格认定内部审核机制,对价格认定工作行为的客观性、适用依据的准确性,选用方法的适用性,选取参数的合理性,测算结果的正确性,价格认定测算结果代表客观性等进行审核把关,以保障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和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防控价格认定工作风险的目的。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可分为广义的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和狭义的价格认定内部审核。

广义的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包括审核(初审、复审、核稿)、审批(审签、签发)等环节。

狭义的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包括初审、复审、核稿。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是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必要环节。本课题研究的内部审核以广义的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为主要内容。

2.内部审核、集体审议的原则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应坚持全面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3.内部审核人员

根据岗位管理规定,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人员应由工作经历、业务素养高的人员担任。一些受调查单位认为可以设专职内部审核人员岗位,一些受调查单位认为应由价格认定事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

课题组认为,价格认定机构在指定价格认定人员和安排价格认定工作任务时,往往已经考虑了价格认定承担部门和价格认定小组人员的资历及岗位情况,因此,由项目负责人作为内部审核的初审人员、价格认定事项部门负责人作为内部审核复审人员比较合适。此外,根据价格认定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职部门或者人员从事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工作。

核稿人员一般应由价格认定机构文秘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审签人员一般由价格认定机构价格认定工作业务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担任。

签发人员一般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担任。

4.内部审核的权力边界

内部审核的权力边界是指初审、复审、核稿、审签、签发人员各自承担的职责范围。相关人员只能在担任的岗位职责范围内行使相应权力,并对行为结果负责。在职责权限外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

5.内部审核的程序

价格认定结论书起草完成后,价格认定小组应依次提交内部审核人员、审批人员依次进行初审、复审、核稿、审签、签发。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工作程序一般流程:

价格认定小组完成承办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结论书由小组指定人员起草完成后,连同价格认定全部相关资料依次送交价格认定小组项目负责人初审,价格认定事项承办部门负责人复审审核、签名,送核稿人员根据核稿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送价格认定机构业务负责人审签,再呈送机构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审定签发。

对不符合要求的价格认定结论,通知有关业务部门修改或补办有关手续,经初审、复审和核稿后,履行审签、签发程序。

价格认定结论书经过初审、复审、核稿、审批、签发各环节,相关人员应在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单(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内部审核的次数和层级各地认识和规定不一致。突出问题是基层价格认定机构因受人员编制限制,不能承受太多层级的审核工作。多数基层价格认定机构认为,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以2次审核为好。设区市和省级价格认定机构大多认为三级审核较为合理。

建议将价格认定内部审核的审核次数以实现初审、复审、核稿,价格认定机构业务负责人审签,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签发审批较为适宜。基层价格认定机构的审批环节和层级,可由县、区(县级市)视情况自行确定,不做强制性规定。

6.价格认定初审、复审工作要点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应按照价格认定程序规定,对价格认定各个环节以及相关材料逐项进行认真核查,并使之符合政策法规要求,保证合法合规、准确无误。

(1)价格认定小组办理的价格认定认定事项,是否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2)价格认定协助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是否按规定加盖了提出机关公章。

(3)价格认定协助书是否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

(一)价格认定目的是否与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一致;

(二)价格认定标的是否与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相同;

(三)价格内涵是否明确;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否属于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4)遇有下列情形之时,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了中止价格认定程序。

(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中止价格认定的;

(二)提出机关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暂时无法正常开展的。

价格认定中止的,价格认定机构是否已及时书面通知提出机关,并说明原因。

中止价格认定的原因消除后,价格认定机构是否及时恢复了价格认定,未能即时恢复的,是否予以书面说明。

(5)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了终止价格认定程序。

(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价格认定的;

(二)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认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需要终止的。

价格认定终止的,价格认定机构是否书面通知了提出机关,并说明原因。

(6)价格认定机构受理的价格认定事项,是否符合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7)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认定的条件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

(8)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的是否已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

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的,补充材料是否符合符合价格认定受理条件要求;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认定机构受理是否及时。

(9)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是否在规定或者约定期限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价格认定工作的原因是否进行了书面说明。

(10)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指派的价格认定人员是否符合人员数量和岗位条件要求。

(1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人员是否依法回避:

(一)是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公正的。

价格认定人员具有回避情形的,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回避程序。

(12)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实物查验(勘验),是否具有实物查验(勘验)记录,查验或者勘验记录是否清晰,查验(勘验)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3)查验(勘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或者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时,需要提出机关书面予以明确,或者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14)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必要或者提出机关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需要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对价格认定事项的意见的,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听证程序。

听取意见时,价格认定人员是否作了听取意见记录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

(15)价格认定人员是否进行了市场调查,调查人员数量和岗位条件是否符合价格认定规定,调查记录是否规范。

(16)市场调查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

(17)价格认定小组是否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了整理分析、数据处理,按照价格认定相关规定、规则和价格认定标的特点,所选择的技术路径和方法是否合理、适用,分析测算是否正确,测算说明是否规范。

价格认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价格认定标的、价格内涵、价格认定目的及取得的相关资料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进行价格认定。选用价格认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市场法审核要点。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3个或者3个以上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分析比较价格认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市场价格的方法。

市场法的适用条件:

(一)交易市场发育充分;

(二)参照物及其与价格认定标的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可以搜集到。

②成本法审核要点。成本法是指在办理价格认定事项时,按照价格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认定标的价格的方法。成本法的适用条件:

(一)具备可以采用的成本资料;

(二)各种损耗可以量化。

③收益法审核要点。收益法是指将价格认定标的的预期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标的价格的一种方法。收益法的适用条件:

(一)价格认定标的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衡量;

(二)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衡量;

(三)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④专家咨询法审核要点。专家咨询法是指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所收集到的有关价格认定标的价格的专家意见进行分析处理,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标的价格的方法。专家咨询法的适用条件:

(一)价格认定标的属性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二)价格认定标的价格不取决于成本,其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等方面差异悬殊,可比性差。

(18)价格认定小组起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和有关文书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价格认定结论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二)价格认定依据;

(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

(四)价格认定结论;

(五)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9)对应当进行集体审议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小组是否已经过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审议记录是否齐全规范,集体审议意见是得到否落实。

(20)复审时,初审审核程序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完备,初审意见是否落实。

7.价格认定复核初审、复审工作要点

价格认定复核内部审核,除依照本章价格认定复核内部审核要点外,应适用价格认定内部审核的要点。

(1)办理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是否复核分级管理规定。

(2)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是否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准确;

(二)复核标的的名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准确、明晰;

(三)复核的异议事项清楚;

(四)提出复核的理由和依据充分;

(五)提供材料是否齐全;

(六)提出复核的日期是否明确;

(七)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是否载明。

(八)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后附的原价格认定结论书或者原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是否齐全。

(九)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是否加盖了提出机关公章。

(3)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提出异议的时效和次数是否符合价格认定规定。

提出机关应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4)受理价格认定复核事项的手续是否完备,相关文书是否齐全。

不予受理复核的,价格认定机构是否出具了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不得受理复核: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所提异议事项不属于价格认定范围的;

(三)申请复核的价格认定事项中,价格认定标的、基准日或者价格内涵与原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不一致的;

(四)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提供的材料相互矛盾,且提出机关又不能明确的;

(五)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已作出最终复核的;

(六)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且未进行另外司法程序的;

(七)其他不予受理复核的情形。

(6)受理价格认定复核后,是否已及时告知原价格认定机构。

原价格认定机构是否已经按规定提供了原价格认定档案。

(7)价格认定机构是否在受理复核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另有约定的,是否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价格认定复核的,是否进行了书面说明。

(8)价格认定复核是对提出机关提出的异议事项及相关部分进行复核,还是对原价格认定涉及的所有内容进行复核。相关理由是否进行了书面说明。

(9)价格认定机构对原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复核后,认为原价格认定程序符合规定,原价格认定结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选用方法是否适当、采用参数是否合理,测算是否准确,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的理由是否充分。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是否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

(一)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选用方法不当的;

(四)采用参数不合理的;

(五)测算错误的;

(六)具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11)价格认定机构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的,是否安定作出了新的价格认定结论。

新价格认定结是否符合价格认定规定的相关要求。

(12)价格认定小组制作的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是否符合价格认定文书格式的相关规定。

(13)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复核的范围及内容;

(二)复核过程要述;

(三)复核结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4)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是否抄送原价格认定机构。

8.核稿工作要点

(1)审核价格认定事项审批程序是否齐全,案卷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2)价格认定结论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价格认定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审核价格认定结论书格式、主题词是否准确、规范。

(4)审核文稿结构是否合理,层次是否清楚,文意是否周全,表述是否简洁、通顺、确切。

(5)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对直接影响价格认定结论书质量的文稿,实行退稿制度。

9.审签工作要点

(1)价格认定事项承办部门负责人的审核是否完成,审核意见是否落实;

(2)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齐全;

(3)价格认定书是否符合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要求,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理由是否充分,文书上的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4)重大、疑难、复杂的价格认定事项是否经过了集体审议,集体审议的结论是否落实;

(5)价格认定工作程序和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6)审签人认为需要研究或解决的其他事项。

10.价格认定签发工作要点

(1)价格认定书及其他应审核的材料是否齐全;

(2)价格认定结论书审核人和核稿人的职责是否完成,审核、核稿意见等是否落实;

(3)价格认定书是否符合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要求,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理由是否充分,文书上的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4)价格认定工作程序和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5)签发人认为需要研究或解决的其他事项。

11.初审、复审人员的岗位职责

根据《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调查意见,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课题组总结认为,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初审、复审人员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提交审核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②价格认定受理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包括:价格认定事项提出主体合法性审核,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合规性审核,提供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审核,以及是否履行了价格认定协助受理审批程序等;

③价格认定书是否符合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要求,价格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理由是否充分,价格定义和价格内涵是否准确,价格认定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有无遗漏,价格认定文书上的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④重大、疑难、复杂的价格认定事项是否经过了集体审议,集体审议结论是否落实;

⑤价格认定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是否规范、齐全,有关人员是否签字。主要包括:价格认定人员数量、资格、价格认定方案等是否符合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听证、实物勘验、调查收集资料、选用方法及分析测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⑥市场调查的参数和数据、计算过程是否客观、准确、关联,测算数据是否准确、合理;

⑦价格认定限定条件是否全面、科学,应告知事项是否载明;

⑧价格认定书附件是否齐全、准确;

⑨价格认定事项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审核的其他事项。

12.核稿人员岗位职责

(1)审核价格认定事项审批程序是否齐全,案卷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2)价格认定结论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价格认定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审核价格认定结论书格式、主题词是否准确、规范。

(4)审核文稿结构是否合理,层次是否清楚,文意是否周全,表述是否简洁、通顺、确切。

(5)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对直接影响价格认定结论书质量的文稿,实行退稿制度。

13.审签人员职责

(1)价格认定事项承办部门的审核和核稿工作是否完成,相关意见是否落实;

(2)送审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齐全;

(3)价格认定书是否符合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要求,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理由是否充分,文书上的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4)重大、疑难、复杂的价格认定事项是否经过了集体审议,集体审议的结论是否落实;

(5)价格认定工作程序和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6)审签人认为需要研究或解决的其他事项。

14.价格认定签发人员职责

(1)价格认定书及其他应审核的材料是否齐全;

(2)价格认定结论书审核人和核稿人的职责是否完成,审核、核稿意见等是否落实;

(3)价格认定书是否符合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要求,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理由是否充分,文书上的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4)价格认定工作程序和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5)签发人认为需要研究或解决的其他事项。

15.价格认定内部审核纪律要求

审核审批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细致,忠于职守;不得泄露因审核审批掌握的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二)价格认定集体审议制度的原则、程序、方法研究

1.价格认定集体审议的定义和内涵

集体审议的定义:价格认定集体审议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重大、疑难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按规定程序,由承办价格认定事项的人员,将价格认定结论提交集体审议小组进行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审核意见的活动行为。以达到价格认定活动过程公开、价格认定行为公正,价格认定事实清楚、依据适用、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价格认定程序合法的目的。

价格认定集体审议的内涵:是指在价格认定机构内部采取一定的机制和方法,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更多视角,对重大、疑难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复核)事项进行集体分析研商,形成集体决议,确保在价格认定(复核)行为符合客观性公正要求、价格认定(复核)、过程符合程序公正要求,价格认定(复核)结论符合实体公正要求的目的。

2.集体审议制度及范围

价格认定机构应建立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集体审议制度。明确需要集体审议的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范围、集体审议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

价格认定集体审议的范围、标准、组织机构名称和人员构成由各级价格认定机构确定,并报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备案。

根据各地建议和工作实践,课题组认为重大、疑难案件一般包括下列价格认定事项:

(1)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

(2)政府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难点事件价格认定事项;

(3)涉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认定价格涉及判定罪与非罪、量刑轻重数额标准的价格认定事项;

(4)价格认定复核案件;

(5)股权、无形资产、古玩类价格认定事项;

(6)本价格认定机构认为疑难价格未曾遇到的事项承办人员对内审意见持有异议的;

(7)其它认定机构负责人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

3.集体审议组织机构

调查反馈意见均认为价格认定机构集体审议工作应当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集体审议组织机构的形式是价格认定机构的内设组织,机构名称可以是“集体审议委员会”或者“集体审议小组”。

4.集体审议人员构成

关于集体审议人员构成的一般意见是:集体审议人员一般包括价格认定机构有关负责人,价格认定业务科室负责人,复核岗位价格认定人员,以及价格认定机构集体审议负责人认为应当参加集体审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关于集体审议人员数量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可否参加集体审议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多。部分价格认定机构,特别是基层价格认定机构意见认为,集体审议人员3到5人较好,基层价格主管部门分管价格认定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价格行政部门人员应当参加集体审议。也有部分价格认定机构坚决表示拒绝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集体审议。

课题组认为,价格认定工作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在没有设立专门价格认定机构的地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应承担相应的价格认定工作。因此,关于基层价格认定机构集体审议人员是否可以引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的问题,建议不作硬性规定。

关于价格认定所聘相关专家或者聘用法律顾问是否参加集体审议的问题,多数机构认为可以参加价格认定事项集体审议,但是只能发表专业意见,不能进行集体审议意见表决。课题组原则同意这种观点和意见。

5.集体审议的内容

(1)价格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2)价格认定标的的勘验是否全面、细致、清楚;

(3)调查收集的价格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全面,与价格认定标的是否关联;

(4)价格认定依据是否正确;

(5)价格认定采用方法是否适宜;

(6)测算结果是否客观、价格鉴定结论意见是否合理;

(7)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事项。

6.集体审议程序

(1)集体审议的一般程序。价格认定小组应根据本级集体审议制度规定,将需要集体审议的价格认定结论提交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审议意见。

集体审议采用会议形式,由价格认定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担任会议主持人。

集体审议程序包括集体审议会议主持人宣布集体审议会议议程、价格认定承办人陈述价格认定事项基本情况、集体审议人员提出问题和发表个人意见、集体表决、主持人宣布集体审议结论。

价格认定承办人陈述价格认定事项基本情况,包括价格认定受理、价格认定标的、实物(实地)勘验、调查收集价格信息资料,价格认定依据,价格认定方法,测算结果和价格认定结论意见,存在问题和认定小组对价格认定的分歧意见等情况,并对集体审议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答疑、解释。

(2)集体审议记录。集体审议时,价格认定人员应负责做好集体审议记录。参加集体审议的人员应当在集体审议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应当在集体审议记录上载明情况,集体审议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集体审议记录的主要内容:

①集体审议记录应如实反映集体审议会议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意见。

②集体审议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也应在集体审议记录中如实反映。

③价格认定集体审议记录须由参加集体审议的全体人员逐页签名。

(3)集体审议意见的形成。集体审议意见一般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经过价格认定集体讨论,意见一致或者三分之二参加集体审议人员(含本数)同意的,视为集体审议通过。

未通过价格认定集体审议的,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集体审议提出的未予通过理由和后续工作意见,调查收集资料,调整价格认定工作,形成新的价格认定结论意见,再行提请价格认定集体审议。

任何情况下,价格认定机构都不可以排除多数意见,将少数意见确定为集体审议意见。

7.集体审议的纪律要求

价格认定人员介绍情况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误导集体审议人员;参加或者列席重大价格认定事项集体审议人员,应对价格认定集体审议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泄露因价格认定集体审议掌握的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三)关于建立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责任归属

从依法行政责任制的层面看,各级价格认定机构经由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研究决定的价格认定结论,由价格认定机构承担责任。在集体审议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行为者人不承担责任,但价格认定及内部审核各环节的问题,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的落实,在单位形成了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氛围,对价格认定人员个人而言,不再感到自己是孤军奋战,价格认定工作责任大的心里压力得到极大释放,对于发挥基层一线人员工作积极性起到正面激励作用。

从刑法的层面看,目前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人员最困惑的是渎职罪。这里首先需要明白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说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刑法明文规定渎职罪为自然人犯罪,行政执法机关不是渎职罪的主体。那么,当价格认定人员把价格认定行政行为由个人行为上升到集体决定时,就能有效地化解个人的法律风险。

2.重视集体审议程序把握

集体审议会议召开之前,会议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价格认定小组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价格认定初步结论和各种相关材料发送审议小组各成员预审。在审议会议上,首先由价格认定事项承办人员详细汇报所提请的价格认定事项、过程、依据、方法,并提出初步价格认定结论意见;然后由各位审议小组成员对所提供的证据与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发表各自的观点;再次由小组意见提出审议意见最后由小组成员在集体审议纪录上签字。

上述程序贯穿了四个原则:一是证据原则,经办人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特征;二是法律原则,以证据为基础,如何作出处理,必须有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前两个原则也就是通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是充分表达原则,审议小组的每个成员必须发表意见,不允许选择沉默,而且要对证据和引用什么法律、法规、规章展开充分讨论;四是合理引导原则,法制员在讨论过程中,恰当地引导发言、维持审议秩序。

3.充分认识建立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的作用地位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是完善价格认定工作制度和加强价格认定质量控制管理手段的制度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集体智慧和监督堵塞价格认定工作漏洞和失职渎职行为,加强价格认定风险防范,对保障价格认定工作质量,提高价格认定公信力具有显著效果和积极作用。任何制度都具有局限性,而且执行制度的是人,不是制度本身。所以,要想依靠几个制度的设立,就可以规避各种风险,是非常不现实的,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具有清醒认识。就建立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来说,制定这类制度,对监督和纠正价格认定程序和部分实体环节的偏差与错误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其在另外一些方面,特别是在对价格认定小组人员的廉洁行为、服务态度、道德水准,以及在实物查验、市场调查和情况真实性反映方面的监督,作用就显得苍白无力。还有,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也不可能对审核人员、集体审议人员的思想觉悟、对具体价格认定事项的知识水准和职业道德产生直接的影响力。因此,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人员,特别是价格认定小组人员和内部审核集体审议岗位人员,必须要对价格认定工作的职能地位、岗位责任,以及自身行为后果具有清醒的认识,切不可将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当做保护个人腐败、失职渎职的灵丹妙药和保护伞。

在这个方面,我们需要提醒个的价格认定工作者,以人民为核心,执政为民,筑牢依法认定(审核、审议)意识、岗位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以及价格认定行为符合客观公正、价格认定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价格认定结论符合实体公正,追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服务理念,永远是指导我们做好本职工作的锐利思想武器。

4.日常工作中应注意防范的风险种类

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由于价格认定提出主体、受理主体不符合规定,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不清、价格认定人员对价格认定政策法规理解偏差、依据错误,实物查验工作不细致,价格信息调查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选用方法不当、数据计算错误,价格认定结论书文书格式不规范、文字表述不当,或者因为办人情案、关系案等引起了大量的信访、复核案件,甚至一些价格认定机构和认定人员被追究了行政和法律责任。对价格认定机构声誉、形象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价格认定工作风险通常有下列几种情形:

(1)违反党纪国法和政治规矩;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办理价格认定事项;

(3)违反工作纪律、财经纪律、人事管理制度;

(4)违反规定超标准收取价格认定费用;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出具不实价格认定结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6)违反规定从事价格评估中介活动;

(7)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态度粗暴,作风涣散,损害国家和价格认定机构队伍形象;

(8)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索取、接受案件当事人宴请和财物;

(9)采取单位贿赂等违法手段招徕业务,破坏生产经营秩序;

(10)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议建立国家统一规范的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规定为核心的配套制度体系

本课题组结合课题研究和实际应用需要,就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体系提出如下三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以本课题研究成果为基础,请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以国家发改委名义制定和颁发指导和规范全系统的《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规定》。

二是,在国家层面加强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和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业务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三是,强化价格认定职能定位宣传,推进价格认定上位法的立法工作。

(二)对当前和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建立后可能存在问题、对策的分析和展望

建立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是完善价格认定政策和法规体系的重要工作,也是规范价格认定工作和行为的重要制度补充,对降低系统风险会起到显著作用。调查反馈意见也显示了全国对建立国家统一规范的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的呼唤。但是,本课题研究报告在前面章节讲到,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从客观实际和目前价格认定工作现状,以及价格认定机构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出发,全国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提高价格认定工作水平,保障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和服务质量必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既需要保障制度执行力,也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从目前全国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建设总体情况看,由于系统内部存在着对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重要性、规范性、严肃性认识的不足,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展望未来,该制度颁布施行后肯定会出现一些需要改进或加强的地方。

一是集体审议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还有一个磨合期。建立集体审议制度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但由于有些制度缺少明确的规定,影响到该制度作用的发挥。在实际工作中,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往往制度规定的程序难以进行,集体审议制度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二是注重集体审议质量与效率。价格认定事项提请后,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并不一定就能及时举行,从而影响下一步价格认定工作的进行,且集体审议小组成员表达不充分,使集体审议达不到预期效果的问题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开展培训、调研和研讨应予加强。

三是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结果能否得到落实和执行,是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制度落到实处的关键。要综合运用监测、考核等手段,加大对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的后续管理。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规定

河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认定工作、防范价格认定工作风险,保证价格认定工作质量,根据《价格认定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和重大、疑难案件价格认定集体审议。

第三条  除下列价格认定事项外,重大、疑难案件价格认定的范围和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确定,并逐级上报省级价格认机构和国家价格认证中心备案(查)。

下列价格认定事项需经集体审议:

(一)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价格认定事项;

(二)涉外案件价格认定事项;

(三)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

(四)政府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难点事件价格认定事项;

(五)涉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认定价格涉及判定罪与非罪、量刑轻重数额标准的价格认定事项;

(六)股权、无形资产、古玩类价格认定事项;

(七)价格认定复核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核,是指由价格认定机构指定人员对撰写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审核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的行为。

内部审核包括初审、复审、核稿和审签、签发等环节。

第五条  内部审核人员为价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负责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审核和审批签发的人员。   

内部审核人员包括初审人、复审人、核稿人和价格认定结论书审签人与签发人。

初审人一般由价格认定事项项目负责人担任;

复审人一般由价格认定部门负责人担任;

核稿人一般应由价格认定机构文秘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审签人员一般由价格认定机构价格认定工作业务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担任。

签发人员一般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担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审议,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在对重大、疑难价格认定事项进行价格认定形成初步价格认定结论后,由承办价格认定小组人员,按规定程序将价格认定初步结论提交集体审议小组进行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审核意见的活动。

第七条  集体审议人员由价格认定机构有关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岗位人员,以及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应当参加集体审议的其他有关人员构成。

根据各地情况,县级(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可以作为本级价格认定机构的集体审议人员。

集体审议人员由各级价格认定机构确定,并逐级上报价格认定机构备案(查)。

第八条  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核

第九条  价格认定结论书起草完成后,价格认定小组应依次提交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复审、核稿、审签和签发。

初审是指起草人将起草完成后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提交初审人员进行内部审核的活动。

复审是指将经过初审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提交复审人员再次进行内部审核的活动。

核稿是指核稿人员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并对审查合格材料提交机构负责人审签、签发的活动。

审签是指价格认定机构业务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对经过内部审核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规范性审查的行为。

签发是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对经过内部审核、审签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最后审核把关并审定签发的行为。

第十条  内部审核人员审核完成后应在审核记录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材料完整交付价格认定小组相关人员。

价格认定小组负责提交送达审核材料的人员,应做好价格认定审核材料交接书面记录。

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材料的初审、复审、核稿和价格认定结论书审签、签发人员应在价格认定审核、审批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一条  初审、复审人的主要职责:

(一)提交审核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二)价格认定受理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包括:价格认定事项提出主体合法性审核,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合规性审核,提供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审核,以及是否履行了价格认定协助受理审批程序等;

(三)价格认定书是否符合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要求,价格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理由是否充分,价格定义和价格内涵是否准确,价格认定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有无遗漏,价格认定文书上的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四)重大、疑难、复杂的价格认定事项是否经过了集体审议,集体审议结论是否落实;

(五)价格认定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是否规范、齐全,有关人员是否签字。主要包括:价格认定人员数量、资格、价格认定方案等是否符合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听证、实物勘验、调查收集资料、选用方法及分析测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市场调查的参数和数据、计算过程是否客观、准确、关联,测算数据是否准确、合理;

(七)价格认定限定条件是否全面、科学,应告知事项是否载明;

(八)价格认定书附件是否齐全、准确;

(九)审核人认为应予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核稿人的主要职责:

(一)价格认定事项审批程序是否齐全,案卷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价格认定结论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价格认定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审核价格认定结论书格式、主题词是否准确、规范;

(四)审核文稿结构是否合理,层次是否清楚,文意是否周全,表述是否简洁、通顺、确切。

(五)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对直接影响价格认定结论书质量的文稿,实行退稿制度。

第十三条  审签人的主要职责:

(一)价格认定事项承办部门负责人的审核是否完成,审核意见是否落实;

(二)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齐全;

(三)价格认定书是否符合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要求,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理由是否充分,文书上的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四)重大、疑难、复杂的价格认定事项是否经过了集体审议,集体审议的结论是否落实;

(五)价格认定工作程序和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六)审签人认为需要研究或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签发人的主要职责:

(一)价格认定书及其他应审核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价格认定结论书审核人和核稿人的职责是否完成,审核、核稿意见等是否落实;

(三)价格认定书是否符合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要求,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理由是否充分,文书上的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四)价格认定工作程序和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五)签发人认为需要研究或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集体审议

第十五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建立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集体审议制度。明确需要集体审议的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范围、集体审议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

第十六条  价格认定小组应根据本级集体审议制度安排,将需要集体审议的价格认定结论提交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审议意见。

集体审议采用会议形式,由价格认定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集体审议的内容:

(一)价格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二)价格认定标的的勘验是否全面、细致、清楚;

(三)调查收集的价格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全面,与价格认定标的是否关联;

(四)价格认定依据是否正确;

(五)价格认定采用方法是否适宜;

(六)测算结果是否客观、价格鉴定结论意见是否合理;

(七)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集体审议程序包括集体审议会议主持人宣布集体审议会议议程、价格认定承办人陈述价格认定事项基本情况、集体审议人员提出问题和发表个人意见、集体表决、主持人宣布集体审议结论。

价格认定承办人陈述价格认定事项基本情况,包括价格认定受理、价格认定标的、实物(实地)勘验、调查收集价格信息资料,价格认定依据,价格认定方法,测算结果和价格认定结论意见,存在问题和认定小组对价格认定的分歧意见等情况,并对集体审议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答疑、解释。

第十九条  集体审议时,价格认定人员应负责做好集体审议记录。参加集体审议的人员应当在集体审议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应当在集体审议记录上载明情况,集体审议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集体审议一般要求:

(一)集体审议记录应如实反映集体审议会议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意见。

(二)集体审议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也应在集体审议记录中如实反映。

(三)价格认定集体审议记录须由参加集体审议的全体人员逐页签名。

第二十条  集体审议意见采取民主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确定的原则。

经过价格认定集体讨论,意见一致或者达到参加集体审议人员(含本数)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视为集体审议通过。

未通过集体审议的,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集体审议提出的未予通过理由和后续工作意见,调查收集资料,调整价格认定工作,形成新的价格认定结论意见,再次提请集体审议。

第四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细致,忠于职守;不得泄露因审核审批掌握的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遇有需要回避情形,价格认定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人员应当按规定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集体审议记录

审议事项


审议时间


审议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审议人员


审议过程:

                                            第  页/  

审议结论:

参加人员签字:

注:可另附页,参加人员需在附页上面签名。


价格认定结论审核表

提出事项


提出机关


结论书编号


结论简述


认定人员审核意见


审核人意见


主任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