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绪 言
《涉嫌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受理规范研究报告》是2016年度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课题项目,由东莞市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并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课题自2017年3月启动以来,在省内外召集了102个价格认定机构(其中县、区级价格认定机构79个)召开了9场座谈会,发出115 份(其中:省级价格认定机构15份,地区级价格认定机构48份,县区级价格认定机构52份)征求意见表,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综合分析,于2017年5月完成研究报告初稿,经多次修改后,2017年8月定稿。课题研究得到了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吴宝森主任,秦成华副主任及办公室李红兵主任、李晓榕等有关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和指导,得到了广东、四川、福建、河北等全国15个省级价格认定(证)中心,广州、深圳、惠州、湛江、常州、苏州、泉州、乐山、眉山等38个市级价格认定(证)中心(局)的大力协助,也得到了东莞市委党校、市政府法制局和市发改局的大力支持。
本课题报告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研究背景和存在问题及分析。主要阐述《价格认定规定》出台,特别是价格认定工作均列入各地政府依法行政的权责清单后,依行政法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出目前价格认定受理,特别是基层价格认定机构业务受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并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第二部分是提出规范措施。针对存在问题,从十个方面对价格认定受理提出规范措施。一是价格认定前置环节规范,主要从价格认定受理人员数量、业务范围和受理、办理是否分离提出规范措施;二是价格认定事项行政公开规范,要求价格认定机构做到服务事项公开、程序公开、办理价格认定事项须提交的材料公开等,建立符合行政服务窗口标准的价格认定服务方式;三是规范跨地区案件价格认定受理规范,针对基层出现的跨地区案件难以受理的现象,提出跨地区案件价格认定事项的受理方式;四是价格认定事实审核规范,提出价格认定受理人员如何严格审查核实提出机关提供的与价格相关的材料;五是价格内涵填写规范,课题组经过广泛调查总结,归纳出六大类48个不同物品形式的价格内涵;六是对价格认定基准日期和受理日期进行规范;七、对价格认定受理决定作出规范。明确了必须受理五种情形;八是对价格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作出规范。明确了不予受理的四种情形,并告知不予受理后,该价格认定事项不再启动;九是对价格认定中止决定进行规范。规定了价格认定中止的四种情形,中止后必须使用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确定了价格认定的必备材料或非必备材料,十是对价格认定终止决定进行规范。明确作出终止决定条件、审批和时间限定。
上述内容的研究,是基于《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出台后依法行政的问题研究,是价格认定工作从中介方式运作转向行政方式运作的重要标志,对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防止行政公权力滥用,保障价格认定工作有序开展,保障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价格认定公共服务水平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部分 研究背景、存在问题及分析
一、研究背景
涉嫌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查起诉以及司法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人员对国家机关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依照行政法规规定作出的价格确认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涉嫌刑事案件涉及的财物金额需要进行价格认定,以确定犯罪数额,并将这项工作交给价格认定机构承担。根据这个法律事实,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就是经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涉嫌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结论是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行轻重的重要依据,其本质是用国家权力来确保第三方证据的真实、权威、可靠和公正,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保证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依法、客观、科学和效率,各级人民政府将价格认定列入依法行政的权责清单,要求价格认定机构必须依职责履行。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行政确认程序和文书格式,分别出台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对价格认定工作受理、办理、审批和文书格式进行了严格规范。
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受理是价格认定的基础,是衡量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受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委托,我中心对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受理规范进行研究,将对规范价格认定整个程序和工作行为都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确保价格认定行政行为合法。作为一项行政确认工作,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顺利开展的前提是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行政行为合法包括: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价格认定机构应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受理范围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设定价格认定受理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约束任意作出某种行为的现象发生,对引导基层价格认定机构有很大帮助。根据这四个要件,价格认定受理必须是在受理机构主体、受理范围、行为方式、受理程序等方面符合行政行为合法,也只有受理环节工作行为规范了、合法了,整个价格认定过程的合法性才会有保障。
第二、引导价格认定建立规范的行政服务窗口。价格认定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价格公共服务事项,应当按照政府政务服务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服务项目窗口,公开服务事项、服务方式、服务承诺、服务时限。如广东省145个价格认定机构中,建立服务窗口或纳入政府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办理)的价格认定业务有92个,占总数的63%。服务窗口都做到了“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等。开展这个课题研究,将有助于引导督促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建立服务窗口,打造和擦亮“价格认定”牌子,扩大价格认定知名度,树立价格认定权威作用。
第三、保障价格认定结论准确、客观、公正。受理环节是涉嫌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的关键环节,除了收发功能外,还要审查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核实相关材料填写是否规范,一次性告知提出机关需补充的材料,然后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价格认定受理人员除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外,还应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出事项要有识别和辨别能力。因此,对涉嫌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受理规范,既能确保价格认定前提规范,还能为保障价格认定结论准确、客观、公正奠定基础。
第四、促进提高价格认定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意识是一个人发自内心的一种本能习惯,是积极的、主动的、热情的、周到的、是完全“我要服务的”方式。长期以来,涉嫌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接受的是被动的服务方式,主动服务较少,价格认定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较欠缺,也出现了“一个案件多次往返”、“价格认定门槛高”、“价格认定机构不受理我们只有放人”、“打击犯罪不力价格认定机构也有责任”等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价格认定机构的形象。规范价格认定受理环节,要求价格认定人员主动做好服务事项,明确受理或不受理事项职责,对维护价格认定形象有着重要意义。
二、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受理存在问题
涉嫌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起源于价格鉴定,并按中介评估方式进行运作。机构转型和职能重新定位后,价格认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方法未及时转变,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价格认定从业人员数量太少。由于价格认定工作起步晚,与发展改革、价格管理监督工作交集较少,价格认定工作不被人了解、重视,机构从业人员太少。这种情况在县区级价格认定机构较为突出。如:广东省有价格认定机构145个,价格认定人员920名,其中市级价格认定机构5人以上16个,5人以下5个;县区级3人以上116个,2人以下的价格认定机构有7个,有机构没人员的有1个。课题组调查的79家县区级价格认定机构中,实际在岗5人以上的价格认定机构占26.58%,3-4人的占50.63%,2人以下的占22.78%。为保证工作质量,《价格认定规定》在工作人员数量上设定最少3人,即受理、办理2人,审批1人。目前有两成的价格认定机构仅有2人,势必造成机构负责人既是业务受理人员,又是审核签发人员。价格认定机构是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所有的行政文书理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现象与行政管理程序相违背。
(二)事前告知义务未尽妥当。由于办理涉嫌刑事案价格认定与一般行政审批事项不同,每一宗涉嫌刑事案件因案件性质不同,所处环节、区域和时期不同,对价格的限定不相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也不相同。因此,价格认定机构在实施公共服务前,有义务告知办理价格认定事项时应提供哪些材料。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价格认定机构没有通过各种途径提前告知提出机关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同时,提出机关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人员也不固定,造成提出机关办理一宗价格认定事项,因材料提交问题,多次往返,影响了办案时限,降低了办案效率,也影响了价格认定机构形象。
(三)不予受理情形被无限制放大。行政权力权责清单规定,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都应当受理,否则,属于不作为行为。由于少数基层价格认定机构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价格认定工作风险大,怕做事,把能做的事能推就推,把难做的事提高门槛,让服务对象望门兴叹。这种无限制地放大不予受理权限的消极做法应引起重视。课题组就此现象也进行调查,命题为:提出机关提供实物价格认定,但因实物老化,没有标注品牌、规格、型号。你地是否受理?通过调查发现,23个市级价格认定机构,有16个机构认为提出机关没有提供品牌、规格、型号,不受理此类案件,而79个县区级中有55个机构不受理此类案件(见表一 )。提出机关破案后取回实物时已没有品牌规格型号等必备要素,这是客观事实,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告知或协助提出机关作出要素鉴别,或参照同类产品进行受理。绝大多数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这类案件后,提出机关没有了进一步的补救方法,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取消强制措施,对打击犯罪不利。
表一:涉嫌刑事案价格认定受理规范研究调查
调查事项 | 市级的做法 | 县区的做法 |
公安机关提供涉案标的价格认定,但因涉案标的老化,没有标注品牌、规格、型号。是否应该受理? | 不受理:16 | 不受理:55 |
按无品牌受理:6 | 按无品牌受理:22 | |
受理后中止,并告知补充材料:1 | 受理后中止,并告知补充材料:2 |
调查说明:本次调查对象有102家价格认定机构,其中:市级23个,县区79个。
(四)工作随意性大。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个别价格认定人员对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把关不严,随意性大。例如:提出机关查获了涉案标的,但是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实物,仅提供照片进行价格认定。对于这种情况,一些价格认定机构认为提出机关查看了实物提供了照片,可以受理(见表二)。提出机关对案件进行刑事技术勘验是工作职责之一,但对涉案实物的品牌、规格、型号、使用强度、保养状况等情况进行甄别判断是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任何人员都无法代替的工作程序之一,认为提出机关有勘验记录,有照片,就可以按有实物进行受理,是严重违反行政程序法的做法。
表二:涉嫌刑事案价格认定受理规范研究调查
调查事项 | 市级的做法 | 县区的做法 |
公安机关查获了涉案标的,以各种理由故意不提供实物,仅提供照片进行价格认定。是否应该受理? | 以有实物受理:15 | 以有实物受理:58 |
不受理:5 | 不受理:18 | |
按灭失物受理:3 | 按灭失物受理:3 | |
规范的做法应该是: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如受理,应该告知公安机关提供实物进行查验,否则,按灭失物进行价格认定。 |
调查说明:本次调查对象有102家价格认定机构,其中:市级23个,县区79个。
同时,少数价格认定受理人员缺少法律意识和行政思维,认为“委托方要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我们是被委托方,不是法律的评判者,至于委托事项是否合法,跟我们没有关系”,主要表现在审查核实提出机关协助书和相关材料时随意性大,案件事实不清晰、涉嫌案件性质不明确、价格内涵填写不准确等情况,未能及时提出纠正;对提出方提供的价格有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加以审查核实等等。
三、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受理存在问题分析
涉嫌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存在上述问题,除个别上级主管部门不重视外,更主要原因是价格认定受理人员仍按照过去中介行为方式进行受理,缺少行政行为约束。主要表现在:
一是依法行政的观念没有树立起来。部分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人员思想观念没有随着形势发展及时转变,工作方式仍停留在以中介评估方式受理价格认定业务。大家都知道,以前价格鉴定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被委托人可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决定是否受理,不存在必须受理的法律义务,是一种纯中介行为。出现此类现象,除能力素质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价格认定人员没有转变思想观念,没有将价格认定当作是一项行政确认职能来对待。
二是行政服务意识较为欠缺。个别价格认定人员认为现在没有收费的,做不到、做的好与坏,财政照样有下拨经费,这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有事的思想在基层还存在。课题组有一调查,命题是:有一高科技产品本地区无法采集到市场价格,你地是否受理?调查发现,有5个地级市机构认为不予受理,占被调查的地级市总数21%,有48个县区级机构认为不予受理,占被调查县区级总数的62%。
三是将价格认定受理有别于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价格认定业务受理程序跟行政审批事项业务受理大体是一致的,都应该遵循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这五个行政程序。但一般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是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程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有统一规定和明确界定。涉嫌刑事案价格认定业务受理与行政审批事项这种“派单”、“执单”式受理不同,虽然面对的服务对象、服务事项不变,但价格认定受理人员需审查核实协助书填写是否规范,核实协助书内容与实物是否一致,当场或约定时间查验实物状况,判定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是否需要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决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等工作。所以,涉嫌刑事案价格认定业务受理,比一般行政审批事项业务受理需更加严谨、科学和规范,审查的材料和内容更多也更加个性化。
四是基层价格认定机构参加学习培训的机会甚少。由于价格认定法律层级低,相关的配套制度尚不健全,各地执行《价格认定规定》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也不尽到位,特别是基层价格认定机构人员接受学习培训的机会较少,对新规的学习理解不深,执行力不强。
价格认定是一项行政确认的工作,以“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依法行政原则为出发点,研究价格认定受理规范,统一价格认定受理环节事项,依法作出受理行政决定,对我们顺利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有着重大意义。
第二部分 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受理规范
课题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对价格认定受理从十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价格认定前置环节规范
涉嫌刑事案价格认定受理前置环节主要是指受理人员数量、受理的范围和受理与办理是否分离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规范关系到价格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工作范围是否准确的关键。
(一)受理人员规范
1.价格认定受理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的价格认定人员,其中1人必须是实施岗位管理的价格认定人员。基于基层正式干部职工人员少,可以临时聘用政府雇员参与受理业务。
依据:《价格认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时,价格认定人员不得少于2人。该条文是指价格认定机构收到提出机关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办理具体价格认定事项之前,应当指定2人或2人以上价格认定人员组成的价格认定工作小组。课题组将受理环节设定2人或2人以上,并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发现,95%的调查对象均同意受理环节设定2人。基层价格认定机构虽然人员少,但为了规避风险,他们还是希望能有2人共同受理(见表三)。
表三:涉嫌刑事案价格认定受理规范研究调查
调查事项 | 同意 | 不同意 | 同意,人员少,但很难执行 |
价格认定受理必须是2名以上,其中一人必须是实施岗位管理的人员,并作为本次价格认定的主办人员。 | 32个价格认定机构 | 5个价格认定机构 | 65个价格认定机构 |
调查说明:本次调查对象有102家价格认定机构,其中:市级23个,县区79个。
2.价格认定业务受理人员不能担任价格认定案件的审批(签发)人员。
依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过审核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价格认定结论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3.由于临时聘用的政府雇员流动性大,为便于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岗位管理的价格认定受理人员(有固定编制的干部和职工)理当作为本次案件的主办人员,而聘用的政府雇员,担任本次案件的协办人员。
依据:参照公安、交警部门业务受理的经验做法。
(二)受理范围规范
1.刑事案件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和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都应是价格认定机构受理的范围。
2.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和关键证据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业秘密、商誉等,也是价格认定的范畴。
3.刑事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犯罪工具等收缴、没收待拍卖上缴国库物品,不作为涉嫌刑事案价格认定范畴。
依据:课题组就此问题进行了广泛调查,发现80%的价格认定机构认为,非直接证据涉案标的都将移交当地政府作为收缴、没收物品统一拍卖处理,属于市场行为,可以不在嫌刑事案价格认定范畴。
(三)受理程序规范
1.一般案件,受理和办理不得分离。即:价格认定人员从受理、实物查验(勘验)、市场调查、分析测算、作出结论全过程不得改变。
依据:涉嫌刑事案价格认定中约70%-80%的案件是“两抢一盗”案件,这些案件大多数是案值较低,工作时限要求高。因此,绝大多数地方特别是县、区级价格认定机构都采取受理即办理的程序。也就是价格认定机构人员在收到公安机关的价格认定协助书,经审查核实后当即办理,价格认定工作小组人员不变的。
课题组就“受理和办理分离”设专门问题在全国进行征求意见。调查结果发现,绝大多数的市、县和区级价格认定机构认为,案件涉及物品少、数额低、时间紧的案件,受理办理“一条龙”工作方式,效率会更高,分离做法不符合基层实际,不赞成受理和办理分离;部分省级价格认定机构则认为,受理和办理分离,符合行政服务窗口办公要求,特别是一些大案件,受理人员核实协助书后,应该交由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去办理。
2.如遇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回避的案件或受理人员请假、休假等特殊情况时,受理和办理人员可以实施分离。分离后,由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另指派人员办理。
二、价格认定事项行政公开规范
(一)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对外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涉嫌刑事案价格认定业务。
(二)价格认定机构应该通过印刷宣传单、宣传栏、网站、微信平台等方式向办案单位公开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提交的材料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课题组经广泛征求意见,将常见的案件涉及标的价格认定应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分类,编辑了《公安机关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提供的材料列表》(见附件1)。提出机关在办理价格认定事项时,应当按照该列表提供相关材料;价格认定人员根据该列表,应当要求提出机关提供相关的材料。提出机关按要求提供该列表相关材料的,即为符合受理条件。
三、跨地区案件价格认定受理规范
跨地区案件价格认定事项按属地原则办理,不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不予受理。
(一)一般遇跨地区案件,有以下3种受理方式:
1.案件主办方价格认定机构可向涉案标的所在方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办理文书,协助内容包括:实物查验(或勘验)、确定实物使用状况或技术参数等(见附件2)。涉案标的所在方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受理协助,并负责对协助内容进行查验(或勘验),出具查验(或勘验)情况报告(见附件3)。
2.案件主办方提出机关可向涉案标的所在方提出机关提出协助办理文书,涉案标的所在方提出机关向当地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文书,涉案标的所在方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受理。
3.跨地区案件发生在同一市或同一省的,案发地价格认定机构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市级或省级价格认定机构申请协助,市级或省级价格认定机构应提供帮助,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依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十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二)异地部队、法院、检察院办案涉及的价格认定事项,由部队、法院、检察院向涉案标的所在方相对应的部队、法院、检察院提出协助办理文书后,向当地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文书,涉案标的所在方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受理。
(三)铁路沿线跨地区案件价格认定事项,由提出机关或所在的办案所、队驻地所在的价格认定机关受理。
依据:广东省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广州铁路公安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价格认定受理工作衔接的通知》规定,广州境内铁路提出机关办理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由提出机关或所在的办案所、队驻地所在的价格认定机关受理。
四、价格认定事实审核规范
(一)价格认定受理人员应认真审查协助书载明的物品品牌名称、规格型号、基准日期、案件名称、物品状况、价格内涵、购置时间等关键要素,并确认是否与事实一致。
(二)价格认定机构没有刑侦执法职能,对提出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涉及的数量、面积、体积、容量等属于犯罪事实部分,价格认定事项受理人员应核实是否与实物一致。证据材料中涉及价格相关的内容,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核实。
依据:《提出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刑事案件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2)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4)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三)价格认定协助书的事项与事实不符时,应与提出机关共同核对并要求提出机关予以更正。如提出机关不予更正的,则应当在“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加以说明。
(四)提出机关提供的与本案相关的材料都应该加盖提出机关公章,如为复印件,应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五、价格内涵填写规范
价格认定人员应认真审查价格内涵的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涉案标的所处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如:出厂价格、零售价格、在用物品价格、全新物品价格、损失价格、正品市场中间价格、假冒伪劣品实际价格等等。
课题组经过认真总结,将常见标的价格内涵及价格认定方法进行归类如下:
1.使用环节商品
在用品价格(已经使用的物品)、闲置品价格、全新商品价格、保值品(有货币属性的贵重金属类)价格、奢侈品价格、工艺品价格(需要折旧的)、工艺品价格(不需要折旧的如翡翠、玉石等)、已报废物品价格、假冒品实际价格、伪劣品实际价格、在用机动车价格(证件齐全)、非法拼组装机动车价格、走私机动车价格(不能上牌的)、无牌无证机动车价格(无法获取原始登记信息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已报废机动车价格、损失价格(完全毁坏财物)、损失价格(部分毁坏财物)。
2.生产环节产品
(1)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价格
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同类型商品价格、同款式不同型号商品价格、同型号不同款式商品价格、伪劣产品市场中间价格、伪劣产品同类市场中间价格(无品牌)。
(2)其它生产环节产品
成品的出厂价格、半成品价格、未包装产成品价格、不合格产品价格。
3.销售环节商品
市场零售中间价格(全新物品)、已上架未标价商品价格、已上架有标价商品价格、库存商品价格、国内未销售物品价格、国内禁止销售物品价格。
销售环节假冒、伪劣商品价格与生产环节价格内涵相同。
4.流通环节商品
商品储存环节价格(出厂后储存,按出厂价格或离岸价格计算;如一级批发后储存,按批发价格计算)、商品运输环节价格(出厂后运输,按出厂价格或离岸价格认计算;如一级批发后运输,按批发价格计算)。
5.收藏环节物品
私人制作收藏品价格(文物、字画、古玩等)、发行收藏品价格(邮票、纪念币等)。
6.生长期环节物品
(1)经济作物价格:
产前期果树价格、初产期(丰产期、盛产期)果树价格、衰产期果树价格。
(2)园林植物价格:
苗圃中的绿化林木价格、出圃后的绿化林木价格、树木造型盆景价格、林木价格。
没有实物的价格认定事项,在无法确定标的的使用强度、保养状况和剩余使用时间时,仅凭借购买时间或提出机关提供的新旧程度作出的价格是一个参考的价格值,所以价格内涵应该加上“参考”二字。如:在用品的参考价格。
六、价格认定基准日期和受理日期界定规范
1.一般情况,价格认定基准日以案发日为准,如无法确定准确日期的,也可以为一段时期(时期不宜过长,以一个月为宜,如特殊情况,基准日期超过1个月的,提出机关应加以说明);如无案发日,也可确定为销赃日、起赃日、案件侦破日等。
2.价格认定事项受理日以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协助的日期为准。分三种情况:一是如现场申办的,提出机关提出协助日期必须是到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的日期;二是如网上申办的,提出机关网上提交协助书的日期。三是中止价格认定后再启动价格认定,提出协助的日期必须是补齐价格认定资料后现场提交日或网上申办日。
七、价格认定受理决定规范
(一)价格认定人员审查核实价格认定事项协助书及相关材料后,如有以下情况,应当按工作流程报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作出受理决定。
1.经审查核实提出机关提出事项的协助书和相关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
2.符合受理条件,但价格认定机构办理该事项确有困难的或需单位回避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经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提出机关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依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十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3.灭失物案件中,一般标的具有品牌规格型号、购买日期(或有新旧程序、保养状况)、案件名称、价格内涵这四大要素,应当受理。其它特殊标的可根据物品属性另提供相应的材料,如:金银饰品需提供纯度、重量,合成物需提供比例、成分、含量;房屋需提供产权证明等等。
4.提出机关提供价格认定标的,但因标的实物老化,无法辨别品牌规格型号的,或无品牌的自制商(产)品,视为符合有实物受理条件。价格认定机构可要求提出机关委托法定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质量技术检测鉴定,并出具有签名盖章的鉴定报告书。
5.提出机关起获了实物,但实物已退回当事人、或故意不提供实物,价格认定机构无法进行查验(勘验),视为不符合实物价格认定受理条件,仅以灭失物进行价格认定。
(二)一般情况,接收价格认定协助书后应当即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即作出的,应在工作时限内尽快作出。
八、价格认定不予受理决定规范
(一)价格认定人员审查核实价格认定事项协助书及相关材料后,如有以下情况,应当按工作流程报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1.提出机关不符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九条(即:不属于提出机关所在地案件或不属于分级受理的案件)要求的;
2.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不是用来确定案件性质依据或确定案件关键证据的价格认定事项,如拍卖、赔偿、交易、企业重组等。
3.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如: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
4.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价格明确的(有近期交易发票、有标价、有实际销售价格等);需要法定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质量技术检测鉴定,经建议后仍不提供的;灭失物价格认定四大要素不充分等等。
(二)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即作出的,应在工作时限内尽快作出。价格认定不予受理后,该价格认定事项不再重新启动。
九、价格认定中止决定规范
(一)价格认定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应当按工作流程报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作出价格认定中止决定:
1.价格认定事项明确,但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3.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4.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状态的。
(二)作出中止决定时,价格认定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提出机关需补齐相关材料。一般情况,中止时间为一个月,提出机关在一个月内无法补齐相关材料,可向价格认定机构申请延长中止时间。
(三)提出机关应提交的材料中有必备材料和非必备材料,其中,必备材料是确定涉案标的基准价格必不可少的重要材料,而非必备材料是价格认定的参考材料。
1.必备材料有: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纯度、含量、真伪、配置等情况,权益状况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行驶证等),第三方质量技术检测鉴定报告,生产成本构成,销售(采购)合同(协议)书、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方损毁程度证明、第三方损毁需修复技术方案,非法机动车辆(拼组装车、走私车、报废车)定性材料,商检报告书、海关关税证明等等。
2.非必备材料有:原始购买价格、发票,提出机关的侦查过程中的口供、笔录、立案决定书。
(四)价格认定受理人员受理并留存提出机关协助书及相关材料,视为已经受理了该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受理人员收到提出机关协助书并经审查后,发现需补充相关材料,出具了一次性告知提出机关需补齐相关材料通知书,并与协助书一并退回。该过程属于咨询行为,视为未受理价格认定事项。
(五)符合价格认定中止情形的,应当即作出价格认定中止决定;不能当即作出的,应在工作时限内尽快作出。
十、价格认定终止决定规范
(一)价格认定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应当按工作流程报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作出价格认定终止决定:
1.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价格认定的;
2.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认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4.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需要终止的。
(二)符合价格认定终止情形的,应当即作出价格认定终止决定;不能当即作出的,应在工作时限内尽快作出。终止后,该价格认定事项在本价格认定机构不再重新启动受理。
结 束 语
涉嫌刑事案财物价格认定受理只是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但这个环节不规范好,可能成为整个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个瓶颈。据统计,提出机关在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有近20%的案件是侵财案件,需要价格认定机构对案件涉及财物进行价格认定,只有在确定财物价格后才能给案件定性,提出机关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近几年来,提出机关在办理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事项中,集中反应最多的问题就是价格认定受理环节中门槛高,无限制地放大不予受理权限,缺乏行政约束。特别是价格认定定性为行政确认职能后,价格认定业务受理工作仍按照旧的评估中介方式运作,想做就受理,不想做或较难做就采用不予受理方式进行推诿,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本课题研究,就是对受理环节进行规范,按照《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哪些情况下必须受理,哪些情况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需要补充相关材料,哪些情况不可以受理等等,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为依法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确定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8届第92号)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3.《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年3号文)。
4.《价格认定规定》。
5.《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
6.《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
7.《刑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
8.《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通过。
9.《行政程序法》2009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10.《提出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 第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2年12月26日发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2007年4月5日发布。
12.《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高检发释字(1997)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25日印发。
附件1
提出机关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提供的材料(部分)列表
(一)两抢一盗案件类
标的种类名称 | 提交材料项目 | ||
一、生活用品类 | 1、服装鞋帽 | 品牌、型号、规格、材质 | |
2、米油盐酱醋 | 品牌、型号、规格、品质、产地 | ||
3、烟酒 | 香烟:品牌、规格、系列(包装) | ||
酒:品牌、型号规格、容量、年份、产地 | |||
4、燃气设施 | 品牌、型号、规格 | ||
5、家具 | 品牌、型号、规格、材质、无法确的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 | ||
6、厨房电器设备用品 | 品牌、型号、规格 | ||
7、家电用品 | 品牌、型号、规格 | ||
8、制冷设备 | 品牌、型号、规格 | ||
9、电子数码产品 | 品牌、型号、规格 | ||
10、移动电话 | 品牌、型号、IMEI码、内存、运行内存、具体版本 | ||
11、电脑设备
| (1)普通台式电脑 | 电脑详细配置的品牌、型号(如:主板、中央处理器、硬盘、内存)、型号。如是原装机,还须提供品牌、整机系列名称和型号。 | |
(2)手提电脑 | 电脑品牌、整机系列名称、型号和配置情况(如:主板、中央处理器、硬盘、内存)。 | ||
12、手表 | 品牌、型号、产地,如果是世界名牌钟表,提供出厂证明(即:出生纸),委托钟表专业人士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一份真、假检验证明及参考价格证明。 | ||
13、宠物类 | 品种、性别、产地、年龄、体重、如接受过技能培训的,提供相关培训证书 | ||
14、食品 | 品牌、型号规格、保质期 | ||
15、药品 | 品牌、型号规格、产地、保质期、药字号 | ||
16、日用品 | 品牌、型号、规格 | ||
二、金银珠宝类 | 1、黄金制品 | 种类名称、重量、纯度,法定部门质量技术鉴定报告书。 | |
2、铂金制品 | |||
3、黄铂金制品 | |||
4、钻石 | 等级、重量、净度、颜色,法定部门质量技术鉴定报告书。 | ||
5、珠宝 | 种类名称(玉、玛瑙、石、晶、翡翠、珊瑚、珍珠等)、等级(级别)、产地、定部门质量技术鉴定报告书。 | ||
6、翡翠 | |||
7、宝石 | |||
8、银材料及制品 | 种类名称、重量、纯度、法定部门质量技术鉴定报告书。 | ||
三、办公用品类 | 1、办公台凳 | 品牌、型号、规格、材质 | |
2、一般办公用品(电话、传真、打印、饮水等设备) | 品牌、型号、规格 | ||
3、贵重办公用品 | 品牌、型号、规格、产地 | ||
四、音乐及体育用品器械类 | 1、一般音乐用品 | 品牌、型号、规格 | |
2、一般体育用品 | 品牌、型号、规格 | ||
3、专业音响设施和设备 | 品牌、型号、规格、产地 | ||
4、专业体育设施和设备 | 品牌、型号、规格、产地 | ||
5、音乐、体育场所设施和设 | 品牌、型号、规格、产地 | ||
五、机动车辆类 | 1、九座以下非营运机动车辆 | 1、已办理入户的:提供车辆品牌、型号、详细入户信息,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被凿改的提供还原报告;2、未办理入户的:提供购买发票和机动车合格证书复印件、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被凿改的提供还原报告; 3、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入户证明材料、技术鉴定单位(汽车或摩托车修理厂)经检测为原装车或切割件非法拼装车辆的证明材料,如是原装车辆,须提供品牌、型号、排量,切割件非法拼装车辆的提供称重单据。 | |
2、营运机动车辆 | |||
3、大中型客车 | |||
4、货车 | |||
5、油电混合车 | |||
6、二、三轮摩托车 | |||
7、机动车辆配件 | 品牌、型号、规格、配件名称编号 | ||
8、摩托车配件 | |||
六、非机动车辆类 | 1、电动助力车 | 品牌、型号、规格、电池参数 | |
2、自行车 | 1、品牌自行车:品牌型号规格;2、组装自行车:各部件的品牌型号 | ||
3、电动助力车配件 | 品牌、型号、规格 | ||
4、自行车配件 | |||
七、工业用品类 | 1、未出厂的产品及半成品 | 1、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用料)、用途;2、市场没有销售的:单个物品生产(或加工)所需的成本和费用构成表。包括:原材料、加工费(制造费)、管理费(水、电、租金、工资、福利等间接费用)、税收、利润;3、属于进口(或出口)的:国际交易发票或到岸(离岸)价格(近期价格高于交易时价格的,须提供近期国际市场交易价格);4、属于委托生产(或加工)的:双方签订的委托生产(或加工)合同书;5、属于库存品:是否为合格产品的质量鉴定报告书;6、属于次品:提供次品的质量鉴定报告书。报告书须注明是否可以维修后使用。如能维修使用,须说明单个物品的维修费用;7、品牌委托生产的:该品牌委托生产授权书。 | |
2、工业用原材料 | 品牌、型号、规格、材质、产地 | ||
3、电子及电子元件 | 品牌、型号、规格、材质、产地、用途 | ||
4、木材及制品 | |||
5、塑胶及制品 | |||
6、纺织材料及制品 | |||
7、玻璃及制品 | 品牌、型号、规格、颜色 | ||
8、化工原料及制品 | 品牌、型号、规格、材质、产地、用途 | ||
9、陶瓷原料及制品 | |||
10、石材及制品 | |||
11、钢材及制品 | |||
12、模型材料及玩具 | |||
13、纸品及制品 | |||
14、五金材料及制品 | 品牌、型号、规格、材质、产地、用途、纯度(如无法确认,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的成份含量和纯度的技术鉴定报告书)。 | ||
15、皮革及制品 | 1、品牌、型号、规格;2、动物皮类应说明:动物名称、产地、厚度、层次(是头层皮还是二层皮)、野生与非野生;3、已加工的动物皮类还应说明加工进度和颜色;4、数量按中国市尺或平方米作为计算单位;5、提供购买时间、交易发票或购销合同;6、仿皮按一般商品提供所需要的资料。计算单位一般以长度单位为准,同时要说明宽度和厚度。 | ||
八、工业生产设备类 | 1、工具及生产用具 | 品牌、型号、规格 | |
2、自动化控制设备 | |||
3、检测用仪器仪表 | |||
4、动力设备 | |||
5、加热加气加燃料设备(包括炉窖) | |||
九、农业用品类 | 1、经济类作物 | 果树名称、栽培时间。已挂果的,须说明挂果情况(即年产量);果树的树高、冠幅、胸径;属于幼树期的,须如实提供合理投入的成本和工时;属于挂果期的,须提供前四年单棵果树的挂果情况(即年产量);当地政府最新果树征收赔偿标准文件。 | |
2、经济类果树及树苗 | |||
3、农副产品 | 品牌、型号、规格 | ||
4、农业用种子及其它原料 | |||
5、家禽 | 品种、性别、产地、年龄、体重 | ||
十、农业生产设备类 | 1、农业工具及生产用具 | 品牌、型号、规格、材质 | |
2、生产加工农副产品设备 | |||
十一、公用事业设施设备类 | 1、公路公用设施及绿化 | 品牌、型号、规格 | |
2、公园公用设施及绿化 | |||
3、公用场所公用设施及绿化 | |||
4、公用体育场所设施及绿化 | |||
十二、政府及社会团体部门用品及设备类 | 1、医疗单位用于医治、检测的所有用品和设备 | 品牌、型号、规格 | |
2、教育材料及设备 | |||
3、文娱宣传材料及设备 | |||
4、办公用品和设备 | |||
十三、收藏品类 | 1、文物类 | 名称、作者、年份、尺寸、相关的民间收藏家协会出具证明。 | |
2、字画类 | |||
3、贵金属纪念品类 | 名称、材质、规格、尺寸、年份、相关的民间收藏家协会出具证明。 | ||
4、纪念币类 | |||
5、一般陶瓷类 | |||
十四、通电通讯物品类 | 1、通电电缆 | 品牌、型号、规格、室内或室外使用、已使用时间。 | |
2、通讯电缆 | |||
3、变压力器设备 | 品牌、型号、规格 | ||
4、容基站设备 | |||
十五、能源类 | 1、石油气 | 品种型号、确认数量 | |
2、燃气 | |||
3、水、电 | |||
4、成品油 | 品种规格、对应的国家标准型号。 | ||
十六、废品类 | 1、废铜 | 品种规格、回收价格证明(收购站)。 | |
2、废铁 | |||
3、废纸 | |||
4、废塑料 |
(二)故意损坏类案件
标的种类名称 | 提交材料项目 | |
一、生活 用品类 | 1、服装鞋帽 | 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毁坏的部位、范围;第三方出具能否修复的证明;可以修复的需明确更换的部件、工时等,不可修复的需注明原因。 |
2、米油盐酱醋茶 | ||
3、烟酒 | ||
4、燃气设施 | ||
5、家具 | 品牌、规格型号、材质、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明确财物毁坏的部位、范围;明确无法维修需更换的项目;第三方出具能否修复的证明; 可以修复的需明确更换的部件、工时等,不可修复的需注明原因。 | |
6、装修 | 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明确财物毁坏的部位、范围;明确无法维修需更换的项目;提供装修合同;提供第三方建筑装饰机构的建筑或修复预算。 | |
7、照明 | ||
8、厨房电器设备用品 | 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明确财物毁坏的部位、范围;明确无法维修需更换的项目;第三方出具能否修复的证明;可以修复的需明确更换的部件、工时等,不可修复的需注明原因。 | |
9、家电用品 | ||
10、制冷设备 | ||
11、电子数码产品 | ||
12、移动电话 | ||
13、电脑设备 | ||
14、普通手表 | ||
15、食品 | 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毁坏的部位、范围;第三方出具能否修复的证明; 可以修复的需明确更换的部件、工时等,不可修复的需注明原因。 | |
16、药品 | ||
17、日用品 | ||
二、金银 饰品类 | 1、黄金制品 | 1、金银饰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的金、银含量和重量的技术鉴定报告书。 2、钻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的等级和重量、净度、颜色的技术鉴定报告书。 3、珠宝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的分类(玉、玛瑙、石、晶、翡翠、珊瑚、珍珠、宝石)和等级的技术鉴定报告书。 4、可修复的须提供修复预算,不可修复的要注明原因(相关行业机构出具)。 |
2、铂金制品 | ||
3、黄铂金制品 | ||
4、钻石 | ||
5、珠宝 | ||
6、翡翠 | ||
7、宝石 | ||
8、银材料及制品 | ||
三、办公 用品类 | 1、办公台凳 | 品牌、规格型号、材质、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明确财物毁坏的部位、范围;明确无法维修需更换的项目;第三方出具能否修复的证明; 可以修复的需明确更换的部件、工时等,不可修复的需注明原因。 |
2、办公用品 | ||
3、装修及照明 | ||
4、厨房电器设备用品 | ||
5、制冷设备 | ||
四、音乐及 体育用品 器械类 | 1、音乐用品 | 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毁坏的部位、范围;第三方出具能否修复的证明;可以修复的需明确更换的部件、工时等,不可修复的需注明原因。 |
2、体育用品 | ||
3、专业音响设施和设备 | ||
4、体育设施和设备 | ||
5、音乐、体育场所设施和设 | ||
五、机动车辆类 | 1、九座以下非营运机动车辆 | 品牌、型号、启用时间、入户信息及损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相关行业机构提供的维修检测报告或修复预算(能否修复,能够修复需明确更换材料项目和费用,无法修复需说明原因)。 |
2、营运机动车辆 | ||
3、大中型客车 | ||
4、货车 | ||
5、油电混合车 | ||
6、二、三轮摩托车 | ||
7、机动车辆配件 | 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毁坏的部位、范围;第三方出具能否修复的证明; 可以修复的需明确更换的部件、工时等,不可修复的需注明原因。 | |
8、摩托车配件 | ||
六、非机动车辆类 | 1、电动助力车 | 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毁坏的部位、范围;第三方出具能否修复的证明;可以修复的需明确更换的部件、工时等,不可修复的需注明原因。 |
2、自行车 | ||
3、电动助力车配件 | ||
4、自行车配件 | ||
七、工业 用品类 | 1、未出厂的产品及半成品 | 1、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及毁坏前实物状况;明确财物毁坏的部位、范围;提供产品、半成品的成本表、交易票据等;提供维修检测报告,可以修复需明确更换的部件、工时等,不可修复的需注明原因;2、市场没有销售的:单个物品生产(或加工)所需的成本和费用构成表。包括:原材料、加工费(制造费)、管理费(水、电、租金、工资、福利等间接费用)、税收、利润;3、属于进口(或出口)的:国际交易发票或到岸(离岸)价格(近期价格高于交易时价格的,须提供近期国际市场交易价格);4、属于委托生产(或加工)的:有双方签订的委托生产(或加工)合同书;5、属于库存品:是否为合格产品的质量鉴定报告书;6、属于次品:提供质量鉴定报告书。报告书须注明是否可以维修后使用。如能维修使用,须说明单个物品的维修费用;7、品牌委托生产的:提供品牌委托生产授权书。 |
2、工业用原材料 | 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毁坏的部位、范围;第三方出具能否修复的证明;可以修复的需明确更换的部件、工时等,不可修复的需注明原因。 | |
3、电子及电子元件 | ||
4、木材及制品 | ||
5、塑胶及制品 | ||
6、纺织材料及制品 | ||
7、玻璃及制品 | ||
8、化工原料及制品 | ||
9、陶瓷原料及制品 | ||
10、石材及制品 | ||
11、钢材及制品 | ||
12、模型材料及玩具 | ||
13、纸品及制品 | ||
14、五金材料及制品 | ||
15、皮革及制品 | ||
八、农业用品类 | 1、经济类作物 | 品种、名称、栽培时间、果树的树高、冠幅、胸径;提供农林业部门的检测报告,不可修复的需注明原因;当地政府最新果树征收赔偿标准文件。 |
2、经济类果树及树苗 | ||
3、农副产品 | 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损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有关行业机构的检测报告,不可修复的需注明原因。 | |
4、农业用种子及其它原料 | ||
九、农业生产设备类 | 1、农业工具及生产用具 | 品牌、规格、型号、材质、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毁坏的部位、范围;第三方出具能否修复的证明; 可以修复的需明确更换的部件、工时等,不可修复的需注明原因。 |
2、生产加工农副产品设备 | ||
十、公用事业设施设备类 | 1、公路公用设施及绿化 | 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毁坏的部位、范围;第三方出具能否修复的证明; 可以修复的需明确更换的部件、工时等,不可修复的需注明原因。 |
2、公园公用设施及绿化 | ||
3、公用场所公用设施及绿化 | ||
4、公用体育场所设施及绿化 | ||
十一、收藏品类 | 1、文物类 | 品类、规格、年代、等级等;提供相关部门的检测报告,不可修复的需注明原因。 |
2、字画类 | ||
3、贵金属纪念品类 | ||
4、纪念币类 | ||
5、一般陶瓷类 | ||
十二、通电通讯物品类 | 1、通电电缆 | 品牌、规格、型号、启用时间、损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提供技术检测报告及修复工程预算,不可修复的需注明原因。 |
2、通讯电缆 | ||
3、变压力器设备 | ||
4、容基站设备 |
(三)假冒伪劣商品类案件
标的种类名称 | 提交材料项目 | |
一、假冒商标商品 | 1、生产环节 | 1、品牌(商标)持有人或代理人出具的假冒物品对应正品的同款或近似款型号的鉴定证明书; 2、查获时有无实际交易价格记录等价格证明材料说明; 3、品牌(商标)持有人或代理人出具被假冒物品市场零售价格(案发地市场零售价或建议销售价格)的证明,需注明被假冒的正品型号或近似型号。 |
2、存储环节 | 1、品牌(商标)持有人或代理人出具的假冒物品对应正品的同款或近似款型号的鉴定证明书; 2、品牌(商标)持有人或代理人出具被假冒物品市场零售价格(案发地市场零售价或建议销售价格)的证明,需注明被假冒的正品型号或近似型号。 | |
3、销售环节
| 1、品牌(商标)持有人或代理人出具的假冒物品对应正品的同款或近似款型号的鉴定证明书; 2、查获时假冒物品有无标价、有无实际交易价格记录等价格证明材料说明; 3、品牌(商标)持有人或代理人出具被假冒物品市场零售价格(案发地市场零售价或建议销售价格)的证明,需注明被假冒的正品型号或近似型号。 | |
4、非经济案件的假冒商品 | 1、质量技术部门提供是否符合国标,或是否可使用或食用的鉴定报告; 2、同类型同质量商品种类名称。 | |
二、伪劣商品 |
伪劣商品 | 1、质量技术部门提供是否符合国标,或是否可使用或食用的鉴定报告; 2、同类型同质量商品种类名称。 |
(四)盗窃网络虚拟商品类案件
标的种类名称 | 提交材料项目 | |
网络虚拟商品 |
虚拟货币、装备 | 1、游戏充值购买的,提供充值价格或该虚拟物品近三个月内的官方网站交易价格的说明材料; 2、提供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根据同样游戏水平的游戏者,获得此装备所付出的劳动时间的说明材料。 |
(五)盗窃生产环节产品类案件
标的种类名称 | 提交材料项目 | |
生产环节 (原材料、生产设备按一般案件要求提供) | 入包装库产成品 | 1、提供该产品的出产价格交易证据。 2、如是出口产品,提供该产品的离岸价格。 3、如是委托加工产品,提供有双方签名的委托加工合同。 4、提供生产成本构成表。 上述材料四选一项。 |
未包装产成品 | 除上述外,还需提供包装所需要费用表。 | |
半成品 | 1、提供产成品的设计图纸; | |
2、提供加工至半成品的生产成本表。 3、提供加工至半成品与成品的比例。 4、提供产成品的价格。 |
附件2
关于协助办理价格认定异地实物查验(勘验)的函
(价格认定机构)
我中心受理 (提出机关) (案件名称),因该案件涉及财物在你市(县、区),现请你们协助对该案件涉及财物进行查验(勘验),并将查验(勘验)情况于 年 月 日前函复我中心。
附件:提出机关协助书及明细表
需要说明的事项: 。
价格认定机构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价格认定异地实物查验(勘验)情况的复函
(价格认定机构)
你中心《关于协助办理价格认定异地实物查验(勘验)的函》收悉。我中心派出价格认定人员与 (提出机关)一起于 年 月 日对 (案件名称)涉及财物进行了查验(勘验)。现将查验(勘验)情况函复如下:
查验(勘验)情况: 。
特此函复。
价格认定机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