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许可资质不能进行价格认定的几点认识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8日

近期,我们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关于行政许可资质是否可以进行价格认定的质疑。经过讨论,我们认为行政许可资质不能予以价格认定。

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资质不具有流通价值。《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资产的价值以流通为前提,不具有流通性就不具有合法价值。

2、根据《价格认定规定》的规定,行政许可资质不属于所列明的价格认定标的范围。《价格认定规定》第三条所列价格认定标的为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行政许可资质明显不属于有形产品和有偿服务,行政许可资质依法不能交易,也不应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专利、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3、根据最高法相关判例,行政许可资质不具有资产价值。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冶金供销运输总公司清算组破产纠纷再审案》(〔2005〕民二监字第56号)认为经营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该证书依法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流通物,其本身并不具备资产价值

4、参考资产评估行业的相关做法,行政许可资质也不适合作为价格认定标的。2005年6月,中评协发布新闻稿《中评协:研讨行政许可能否作为无形资产》,对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评估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回答,新闻稿中认为“资质从性质上看基本上都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之内,行政许可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因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资质不得单独转让,评估机构也不应当对资质单独进行评估”。

以上是我们对于行政许可资质能否评估的一点看法,敬请领导和价格认定行业的同事们批评指正。

郯城县发改局 李新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