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只有深入实践,才能融汇贯通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7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邵江彤

价格认定是理论和实践相互融合的行业价格认定理论要在实践中不断验证、不断完善,只有深入价格认定实践才能对价格认定工作融汇贯通我想从自己从事20多年价格认定工作的经验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感悟。

一、价格认定理论方法的思考

价格认定的理论方法脱胎于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并在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三大方法”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形成了“价值价格法”、“专家咨询法”,但由于“价值价格法”中社会和行业的平均生产成本和社会平均利润的数据很难取得,实际工作中很少有人采用,而且该方法和成本法有很多共同之处,很多人认为就是成本法,所以这一方法并未得到广泛认可和使用。专家咨询法由于要找该认定标的领域三个以上专家,很多物品的价格认定要做到这一点也有难度,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是采用咨询专家意见结合市场调查的方法,如果严格按“专家咨询法”的定义,这方法也不是“专家咨询法”。涉纪、涉案价格认定和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目的不同,价格认定是为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关系到定罪量刑、定性量纪、处罚轻重等,而资产评估是对约定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判断给出专业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目的是抵押质押、索赔理赔、清算投资等,报告中可以是唯一价格,也可以是区间价格,价格认定基准日多数是近期。价格认定遇到的可能是1件或多件物品,也可能是损失。认定结论只能是唯一价格,价格认定基准日可能是近期,也有可能离价格认定作业日多年甚至10年以上。由于基准日距今久远,某些标的的价格若按市场法要求收集3个以上合适案例有很大难度就需要结合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房价、价格指数涨跌、专业网站(如“安居客”、“房天下”、“链家”等)公布的相关历史数据,甚至记者或专业人员撰写的某一时期的房地产价格走势预测分析文章,确定最后认定价格。如一些名酒的价格认定,也是根据厂家给经销商的价格,结合某些名酒市场分析预测文章,最后确定在几年前或十几年前的认定价格。所以说价格认定理论方法只是获取最后结论的手段,还是要服务于价格认定目的,而且由于价格认定工作本身也是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纪检、司法工作的需要而产生的,理论探索上还需要结合工作实践不断完善和加强,形成普遍认可的价格认定理论方法。

二、价格认定实践的启迪

理论来源于实践,正确的理论可以指导实践,实践反过来可以丰富完善理论,价格认定工作亦如此。我国的价格认定工作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起步,最早的价格认定理论方法就是借鉴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随着工作的纵深推进,发现价格认定和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点,有的认定标的是资产评估中没有或极少出现的,如毁坏财物价格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价格认定、涉纪案件中正常市场价格和实际购买价格的差价认定、房产装修的市场价格等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近十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各种价格认定标的和不同案件性质的物品价格认定规则,这些价格认定规则是对各地工作实践的总结和升华,极大的丰富了价格认定理论方法,对价格认定工作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我曾经做过几个案件,各有特点,通过这些案件给我很大启迪。一案例是对10多片上世纪七十年代产的不同品种的普洱茶和2片上世纪初出厂的号级普洱茶进行价格认定,因为这些品种都是市场炒得比较热门的老普洱茶,既具有饮品的价值,还具有文物的特性,不能品鉴,市场可查到近几年每款茶的拍卖价格,但拍卖价格仅能作为认定时的参考,对类似普洱茶功能特性及市场行情均比较了解的专家不多,通过多方了解找到两位专家,经过对标的勘验,从包装、内型、色泽、气味等判定真伪、年代后,背靠背给出了参考价格,认定人员根据两位专家的意见再结合已有的拍卖价格数据,最后确定认定标的的价格。还有一案例,是认定13件套大红酸枝沙发2013年11月份的价格,据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该套家具是在广东佛山购买,当事人也交代了当时购买价格,但提出机关明确该价格仅是口头介绍,供我们参考,以我们最后认定价格为准,我单位发函给广东佛山价格认定中心,请予协助调查佛山市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佛山价格认定人员找到当地红木家具的经营人员,介绍了价格认定基准日该款式、材质红木家具在佛山的价格情况,我们又将家具照片和材质鉴定情况发给我省价格认定专家库红木家具认定专家,请他们给出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建议价格,他们根据材质、款式、做工和价格认定基准日红木家具的市场行情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价格。结合几个渠道获得的价格,经认定人员讨论确定了最后的认定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给我的启迪是,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当资料收集受限时,可根据调查咨询的实际情况确定价格,广泛的市场调查是必须的,充分全面掌握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关联性进行分析,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掌握情况越多心里越有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