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 论
一、 课题研究背景
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认定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连续出台了《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价格认定工作日趋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把握好每一个价格认定工作环节,确保价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研究制定了《2016年度全国价格认定课题研究项目》,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承担了价格认定实物查验程序规则课题研究任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的要求,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组织全省力量,成立了价格认定实物查验程序规则课题组,拟定了课题研究方案,明确了时间任务,开展了课题研究。课题组在形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拟定了《价格认定实物查验程序规则(送审稿)》,为制定价格认定实物查验程序规则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二、 实物查验现状与存在问题
实物查验是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程序之一,它关系到价格认定工作质量。《价格认定行为规范》虽然对实物查验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查验程序、查验方法、查验内容等方面还不够细化,再加上价格认定标的种类繁多、专业性较强、人员业务技能参差不齐,容易导致实物查验结果与价格认定标的实际状况偏差、价格认定机构与提出机关对标的物状况的界定权责不清、认定结论失真等一系列问题,甚至引起“一案多次认定”,“当事人轮番复核”的乱象,因此,亟需从行业标准层面制定价格认定实物查验程序规则,以指导价格认定实物查验工作。
三、 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和范围
目的和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实物查验行为,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合法客观公正,本课题从制定统一规范的实物查验标准、程序和方法的角度,重点解决查验什么、如何查验、查验方法和步骤、查验结果分析和情况处理等问题,为适时制订全国统一的实物查验程序规则提供参考意见。
研究范围:本次研究仅以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等涉及的价格认定标的的实物查验为研究的主要范围,民事案件中的实物查验在此仅作提示说明,不作为本次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价格认定实物查验的基本概念
自90年代价格认定工作初始以来,价格认定人员对认定标的核实查验的称谓就历经了“现场勘验”→“实物(实地)勘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实物查验或勘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实物查验”四个阶段。那么,为什么最终确定采用“实物查验”一词呢?为此,我们从理论、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论述:
一、 实物、实地与现场的区别和联系
从价格认定工作的角度,这三个词语结合释义可以理解为:
“实物”是指价格认定事项所涉及的具有实体形态的物品,包括不动产和其他物品。
“实地”是指事情或事件发生或出现的地方。
“现场”是指发生案件或事故的场所及当时的状况。
在不考虑灭失物特殊性的情况下,需要核实验证的对象主要是价格认定事项中涉及的具有实体形态的物品(即有形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其他物品),而非事件、场所或动态状况。另外,对具有实体形态的标的进行核实验证并不局限于事件或事故发生地,可以在权属人处所地、其它存放处,也可以在指定的某一场所。故“实物”一词更适用于价格认定工作实际。
二、 查验与勘验的区别和联系
“查验”是指检查验明,常用于海关,是国家赋予海关的一种依法行政的权力。因此,“查验”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查验的特点:一是仅对提供材料所载内容(有实物的标的)进行检查验明;二是查验地点不局限于事件或事故发生地;三是一般不需要采取技术手段获得查验信息;四是可以逐个查验,也可以分类查验或抽样查验;五是侧重于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
“勘验”是指调查检验,法律名词,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等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因此,“勘验”是一种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行为。勘验的特点:一是必须在事件或事故现场勘验;二是对事件或事故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进行勘验;三是必须是逐个或逐项勘验;四是需要采用技术手段获取相关信息;五是对事件或事故进行甄别、定性。
由此可见,就某一具体案件来讲,办案机关是“勘验”主体,目的是调查取证、查明案情,价格认定机构的“查验”是对价格认定标的勘验结果的检查验明,目的是进行价格确认以协助办案机关办理案件。
故价格认定工作应慎用“勘验”一词。对于符合“勘验”条件的,价格认定人员可以进行现场勘验,并应在价格认定过程中予以说明。一般情况下,符合“勘验”条件的价格认定事项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必须要到案件现场查验;二是必须对价格认定标的逐一进行核对;三是要与提出方一起对标的价格影响较大的因素,如损毁前状态、损毁程度、修复方案等进行核实;四是充分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其后果等。
综上所述,价格认定工作更适用“实物查验”这一称谓。这一是更符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二是与提出机关也划清了权责。
三、 实物查验的基本概念
实物查验是指价格认定机构通过查对、核实、验证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含附件)与价格认定标的实际状况是否一致,以收集、确认价格认定依据的行为。
第三章 实物查验的地位和重要作用
一、 实物查验的地位
对于有实物的价格认定标的来讲,实物查验是价格认定工作的必要程序之一,是价格认定业务受理和市场调查的中间环节,是价格认定工作的瓶颈所在,主要表现在:一是实物查验是价格认定工作的关键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二是实物查验是市场价格调查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实物查验关系到价格认定的工作质量,绝对不可小觑。
二、 实物查验的重要作用
实物查验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的关键性地位,决定了它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1、 明确价格认定标的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通过实物查验的感官认识,价格认定人员可以获得价格认定标的基础性信息,使之更加具体化、形象化,以利于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查对、核实、验证提出机关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价格认定人员应将实物查验结果与对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看是否存在错、漏、重等情况,一旦发现,价格认定机构应及时要求提出机关书面予以明确,或者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以防认定事项失实而导致的结论书无效。
3、 对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在实物查验时提出的异议事项,可以通过现场确认后及时予以补充、完善、更正,以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
4、 根据实物查验结果,可有针对性的开展市场价格调查,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复核变更率。
5、 通过实物查验掌握第一手资料、信息,以利于收集、确认价格认定依据,如价格测算参数的确定、修正系数的选取等,为价格测算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撑。
第四章 实物查验的历史沿革和相关行业的做法
一、 价格认定系统实物查验的历史沿革和做法
(一)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中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价格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立即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发改价证办〔2010〕103号)中3.1.4实物(实地)勘验规定
价格鉴定人员应对价格鉴定标的或相关的场所进行勘查、验证或考察,并进行记录。
3. 1.4.1 价格鉴定小组应要求委托或提出方协助并参加勘验,有必要的,可要求委托或提出方通知案件当事人到场。
3. 1.4.2 对价格鉴定标的类型复杂或数量较大的,可分类勘验或抽样勘验。
3. 1.4.3 勘验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加,也可委托法定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 1.4.4 必要时,应要求委托或提出方补充提供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
3. 1.4.5 勘验结果与委托内容不符时,应要求委托或提出方书面予以明确或重新出具委托书或函件。
3. 1.4.6 无法进行实物勘验的价格鉴定标的状况,应要求委托或提出方予以明确。
3. 1.4.7 价格鉴定小组人员应填写勘验记录并签字,同时要求委托或提出方到场的案件当事人和聘请的专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
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勘验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3. 1.4.8 必要时,价格鉴定小组可组织价格鉴定听证会。组织价格鉴定听证会时,应要求委托或提出方和案件当事人参加。价格鉴定人员应做好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四节 实物查验或者勘验规定
第十七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
第十八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协助并参加查验或者勘验。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提出机关通知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到场。
第十九条 价格认定标的类型复杂的,可以分类查验或者勘验;价格认定标的数量较大的,可以抽样查验或者勘验。
第二十条 对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的价格认定标的,查验或者勘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 查验或者勘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或者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时,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书面予以明确,或者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制作查验或者勘验记录并签字,同时要求参加查验或者勘验的其他有关人员在查验或者勘验记录上签字。其他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查验或者勘验记录上载明情况,查验或者勘验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二、 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零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百零九条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第二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2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零九条 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条 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第二百一十一条 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五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第二百一十八条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必要时可以对侦查实验录音、录像。
(三)《刑事诉讼法》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三、 社会中介估价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2015年新版《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中的有关规定
3. 0.7 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观察、询问、检查、核对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
2、 应拍摄反映估价对象内部状况、外部状况和周围环境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并应补充搜集估价所需的关于估价对象的其他资料;
3、 应制作实地查勘记录,并应记载实地查勘的对象、内容、结果、时间和人员及其签名,记载的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
3. 0.8 当无法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时,应对估价对象的外部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实地查勘,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未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及其具体原因。对未进行实地查勘的估价对象内部状况, 应作为估价假设中的依据不足假设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3. 0.9 在估价中遇有难以解决的复杂、疑难、特殊的估价技术问题时,应寻求相关估价专家或单位提供专业帮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3. 0.10 对估价对象的房屋安全、质量缺陷、环境污染、建筑面积、财务状况等估价专业以外的专业问题,经实地查勘、查阅现有资料或向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咨询后, 仍难以作出常规判断和相应假设的, 应建议估价委托人聘请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先行鉴定或检测、测量、审计等,再以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的专业意见为依据进行估价,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二)土地估价机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中的有关规定
实地确认估价对象,是指估价人员必须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实地勘查核实估价对象的位置、四至、面积、建筑结构、权属界限、周围环境、道路状况等,并对估价对象及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等。
(三)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中第二十五条规定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包括对不动产和其他实物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对企业价值、股权和无形资产等非实物性资产进行评估时,也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进行现场调查不仅是基于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履行调查职责的义务要求,也是资产评估程序的必经环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资产勘查或现场调查方式,并与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进行沟通,确保现场调查、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保险公估行业中“现场查勘”的主要做法
根据车险和非车险、第一现场和非第一现场的特殊性,保险公估行业的“现场查勘”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查验基本信息
查验报案人提供的保险单或保险证,核对出险机动车的基本情况,查实肇事车辆及第三者机动车的基本情况:车型、车牌号码、车身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码、行驶证、安全装置、防盗装置等。
(2)查明出险时间
(3)查明出险地点
(4)查明出险原因
(5)核对机动车碰撞痕迹
查勘现场时应重点核对两车碰撞高度、接触位置、车辆撞击点痕迹是否相符,仔细查看路面刹车痕迹、车辆受损后泄漏的油水混合物、零配件撞击后的散落物是否完整以及掉落位置等。
(6)查明损失情况
确定损失情况,查明受损机动车及货物、损失程度、人员伤亡情况。根据车辆碰撞受力大小和方向判断配件受损程度,当发现碰撞痕迹有疑点时应先注意收集证据,对于取证的材料应尽量取得当事人的签名并按手印确认,对重大复杂的或有疑问的损失案件,需要走访相关见证人或知情人,由被询问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7)绘制现场草图
对与事故现场拍摄照片不能识别事故形态的,需绘制现场草图,事故现场绘制需标明事故车、人员、方位、道路情况。同时,需记录当时气候条件及周围显著标志物等。
(8)拍摄现场照片
全景照片反映现场全貌、机动车的行使路线、方向、机动车发生事故时的相互位置关系、碰撞接触部位;近景照片上要有反映受损机动车号牌、受损车辆(财物)部位、受损程度;局部照片要清晰反映碰撞接触点、机动车或财物的具体损失部位的受损情况。单方事故要将固定静止物被刮、擦、撞的地方用近镜头拍摄。
(9)编制《机动车保险现场查勘报告》
现场查勘报告要在第一现场完成,查勘人员填写查勘报告时,对案件情况及事故经过的填写必须完整。包括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概况、驾驶员及车辆的证件、现场草图等。对重大或有疑问的案件,询问驾驶员或目击证人完毕后要请被询问人确认签字并按手印。
第五章 实物查验程序和方法
一、 工作原则
实物查验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工作原则。
二、 主要任务
价格认定机构通过查对、核实、验证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含附件)与价格认定标的实际状况是否一致,以收集、确认价格认定依据,为下一步价格调查和价格测算奠定基础。
三、 前期准备工作
(一)人员指派
价格认定机构负责实物查验的组织实施,并指派不得少于2名价格认定人员开展实物查验工作。
(二)准备资料用具
实物查验应当准备相关文书资料(实物查验记录、价格认定协助书、标的明细表、询问笔录、权属证书、购置发票等)、照相(摄像)机、工具用具(钢卷尺、水笔、板夹、手电筒等)。
(三)查验时间
实物查验时间由价格认定人员与提出机关约定。
(四)查验地点
根据价格认定标的具体情况,价格认定人员可以到价格认定标的存放场所进行查验,也可以由提出机关将价格认定标的送到价格认定机构指定地点进行查验。
(五)参加人员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协助并派员参加实物查验。必要时,可以要求提出机关通知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到场配合。对于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的价格认定标的,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加实物查验。
四、 组织与实施
(一)明确查验项目
实物查验项目为《价格认定协助书》以及《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所列的全部价格认定标的。
(二)明确查验范围
实物查验范围包括价格认定标的及其承载主体,不得超出提出机关《价格认定协助书》及附件所载内容和范围。
(三)查验对象
实物查验对象为价格认定事项所涉及的具有实体形态的不动产和其他物品。
(四)确定查验顺序
根据价格认定标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顺序进行查验:按照《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填写顺序查验;按照先整体后局部的顺序查验;按照标的存放地点依次查验;按照先大类后小类查验;按照先多后少查验;按照建筑物平面布置从大门逆时针或顺时针方向查验等。
(五)查验方式
实物查验一般采用面对面查验方式。经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同意,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实物查验。
多年来,我们实物查验通常是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但随着价格认定工作信息化的推进,对于单一、常规性、案值较小的标的(如盗窃的一部手机、电动车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同意,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实物查验,这不仅可以降低工作成本,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特别是为偏远地区提出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了快捷通道,同时也为今后实现价格认定工作信息化奠定了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复杂、专业性强、案值较大的标的,本着谨慎原则,仍应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实物查验。
(六)查验方法
一般情况下,实物查验应当逐一查验。
价格认定标的类型复杂的,可以分类查验;价格认定标的数量较大的,可以抽样查验。
不同种类的标的应当进行逐一查验。每一次价格认定,我们都可以把价格认定标的视为一个总体,每个标的视为一个个体,若个体的品名、规格,以及使用状况都大体一致,称为同类标的,反之,称为不同种类标的。价格认定实物查验应当对不同种类标的分别查验。
数量较大的标的,能够根据类别进行分类的,可以分类查验。它是从一个总体中把同类标的分成不同子总体,分别对子总体标的进行查验。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效率高,缺点是相对逐一查验来讲准确度低。
同类型且使用状况大体相当的标的,可以采取抽样查验方法。抽样,又叫随机抽样,把同类型且使用状况大体相当的价格认定标的视为一个总体,其中的每个标的视为一个样本单位,抽样方法:1.直接抽样法,价格认定人员直接随机抽取样本查验。2.抽签法或抓阄法,抽样单位全部编上号码,将号码写在纸片上搓成团,价格认定人员从中随机抓取,对号抽取样本查验。抽取样本单位的多少根据标的数量确定,抽样越多误差越小,准确度越高。
(七)查验内容
实物查验内容应当根据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和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的需要确定:
1、 价格认定标的权益状况
价格认定标的的权益主要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通过查验相关证照、发票、合同、报表、交易凭证、调查询问记录等,全面了解标的权益状况,分析权益可能对标的价值产生的影响,为下一步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奠定基础。
2、 价格认定标的物理(实体)状况
这里讲的物理状况特指反映标的物自然特征的要素。价格认定人员通过对标的物理状况的查看,知晓其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情况,锁定价格认定对象是“此物”而非“彼物”,验证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的客观公正性,同时,也确保价格调查的针对性,为价格测算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撑。实践证明,价格认定实物查验涉及的标的物理状况指标很多,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生产日期、数量、质量、使用情况等,常见的价格认定标的物理状况查验内容分述如下:
(1)标的为工业品的,应对其品名、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购置日期、技术指标、质量等级、外型尺寸、数量(重量)、配件(附件),以及使用环境、磨损程度、损坏程度、维护修理状况、物理形状变化、操控性能、配置状况等因素进行查验。
(2)标的为农产品中种植产品的,应对其立地条件、栽培面积、品种、生长势、生长时间、生长发育阶段、正常产量、品质、成品率等进行查验;
标的为养殖产品的,应对其种类、品系、养殖条件、面积、规模、用途、出栏率、产品周期、生长时间、生长发育阶段、饲料品种、主产品和副产品正常产量、仔畜死亡率、工具器具、水电气消耗量等进行查验。
(3)标的为字画、珠宝玉石、文物等需要进行质量、真伪等检测(鉴定)的,应结合办案机关提供的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对作者、创作年代、作品质量、历史价值、尺寸或重量、品相、材质、颜色、净度和配件等进行查验。
(4)标的为房地产的,主要查验项目:
①区位状况:位置、交通、外部配套设施、周围环境等状况,单套住宅还包括楼幢、楼层、朝向。
②实物状况:土地实物状况,土地面积、四至、形状、地形、地势、地质、土壤开发程度;建筑物实物状况,建筑规模(面积)、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空间布局(层高、跨度、室内布局)、建筑功能(防水、保温、隔热、隔声、通风、采光、日照)、外观、新旧程度等。
(5)对于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案件,除了查验标的实体状况外,重点查验毁坏范围,并应查对、核实、验证其毁坏程度和修复方式。
3、 查验价格认定标的相关价格信息
价格认定人员在实物查验时应注意查验有关认定标的价格信息,如购置价格、时间、地点、交易情况、价格影响因素等,以确保价格调查的针对性,价格测算参数和修正系数选取的准确性。
如存量房交易价格信息主要包括: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和交易目的、交易情况(如交易税费的负担方式、有无隐价瞒价、急买急卖、人为哄抬、相邻房地产的合并、受债券债务关系影响、卖方不了解行情、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等特殊交易情况)等。
影响存量房交易价格的因素:装修程度(有些还包括家用电器、家具用具等)、环境污染(空气、水、噪音、辐射等)、相邻关系影响(采光、通风、通行)等。
因此,收集认定标的价格信息时,应本着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剔除失真、过时、有误信息,选取典型可靠的信息,以确保获得的第一手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 灭失物的查验
价格认定标的灭失的,无法对价格认定标的实体进行查验,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标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购置时间和使用状况等相关材料确定其基准日实体状况。
提出机关确认灭失物有类似参照物,且能够说明其可参照程度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通过对参照物的实物查验,综合分析判定价格认定标的实体状况。
价格认定标的已灭失,但其属于某设备(设施)组成部分的,可对该设备(设施)剩余部分进行查验,结合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实体状况。
5、 信息不完整产品的实物查验
对于标识脱落、磨损的,价格认定人员无法识别且提出机关没有提供其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不完整的物品,提出机关应当书面明确或提供类似参照物,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实体状况。对于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的价格认定标的,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加实物查验。
6、 对企业价值、股权和无形资产等非实物性资产进行价格认定时,应当根据价格认定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进行必要的实物查验。
7、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注意区别价格认定标的在实物查验日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实体、功能、区位等方面有无重大改变。提出机关明确以实物查验状态为准的除外。
(八)拍摄照片或摄像
实物查验应当拍摄实物照片或摄像。
照片或摄像应当客观反映价格认定标的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的特征,并注明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
被毁物品的照片或摄像应当能够反映出被毁物品的全貌及受损部位,多处受损应当分别拍摄;受损部位不明显时,应当做标记后拍摄。
(九)制作《实物查验记录》
实物查验时,应当制作实物查验记录,必要时可绘制平面布置示意图。
实物查验记录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对价格认定标的或者现场进行查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也是对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标的状况的确认。
实物查验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查验标的,查验时间,查验地点,查验情况,查验人员、提出机关及其他参加人员。
实物查验记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平面示意图应当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并应注明方向、单位、长度、四至界址等。
对标的进行多次查验的,在制作首次实物查验记录后,逐次制作补充查验记录。
五、 调查询问
实物查验时发现标的信息不明确,或查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不符时,应当向提出机关提出,必要时向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提出机关确认后,价格认定人员予以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为全面客观收集价格认定依据,价格认定人员可以对价格认定标的运营情况、使用状况以及周边环境等进行调查询问。
六、 签字确认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实物查验记录上签字,同时要求参加查验的提出机关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其他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上载明情况,查验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七、 查验结果分析和情况处理
1、 实物查验时发现不能辨别价格认定标的真伪,或难以确认被毁物品的毁坏范围、毁坏程度及修复方案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方补充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
2、 实物查验时发现标的信息不明确,或查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不符时,应当向提出机关提出,必要时向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提出机关确认后,价格认定人员予以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为全面客观收集价格认定依据,价格认定人员可以对价格认定标的运营情况、使用状况以及周边环境等进行调查询问。
3、 对于重大、疑难、争议较大、成新率及损失程度难以判定等认定事项,价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或者提出机关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可以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对价格认定事项的意见。
价格认定机构听取意见时,可以要求提出机关协助组织。
听取意见时,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做好听取意见记录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相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听取意见记录上载明情况,听取意见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4、 实物查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确定不符时,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补充书面材料予以明确,或者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八、 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复验:
(一)价格认定事项重大、标的情况复杂,价格认定机构需要从实物查验中进一步收集信息、确认价格认定依据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提出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三)查验结果不能满足市场调查或价格测算要求的;
(四)其他需要复验的。
九、 实物留存
价格认定机构进行实物查验,一般不得留存价格认定标的。
确需留存的,应当征得提出机关同意并办理留存手续。对留存的价格认定标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出借、损坏、遗失。实物查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十、 查验结果使用
实物查验情况应当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描述。对于可能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实物查验情况,应当在限定条件中说明。
十一、 结束查验
实物查验结果满足下一步市场调查或价格测算要求后,确定实物查验程序结束。
十二、 工作纪律
价格认定人员开展实物查验时应当程序合法,明确分工,举止文明,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及时高效完成各项任务。
十三、 案例
本文从突出实物查验对价格认定结论影响的角度选择了以下案例,仅供借鉴。
案例一(毁财复核案件):
一、 复核的范围及内容
价格认定标的为《关于被损坏自动售货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X价认字【2016】83号)中被损坏自动售货机的3个配件,即:
1、 富士冰山LA16B122056型自动售货机的纸币接收器1个,规格型号:CXB-115R0CN80090406;销售商:深圳市凯得自动付款系统有限公司;购置时间:2016年3月23日;购置地点:南京友宝科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被损坏后状态:标的被油漆污损,无法使用;实物查验状态:现已更换,无实物。
2、 富士冰山LA16B122056型自动售货机的PVC面板1块;规格型号:YBD04T40115 C01;销售商:大连富士冰山自动售货机销售有限公司;购置时间:2016年3月23日;购置地点:南京友宝科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被损坏后状态:标的被油漆污损;实物查验状态:标的已被清洗,面板磨毛,正在使用。
3、 富士冰山LA16B122056型自动售货机的选货按钮1套;规格型号:YDA51X37413 C06;销售商:大连富士冰山自动售货机销售有限公司;购置时间:2016年3月23日;购置地点:南京友宝科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被损坏后状态:标的被油漆污损;实物查验状态:标的已被清洗,正在使用。
根据提出方提供资料,以上标的在被损坏前均能正常使用,成新率为90%,被损坏日期均为2016年4月7日。价格认定基准日为2016年4月7日。具体损坏情况详见《询问笔录》以及实物查验时拍摄的照片。
二、 复核过程要述
(一)复核情况概述
我中心受理复核申请后,组成复核小组,审核了XX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损坏自动售货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X价认字〔2016〕83号),调阅了XX区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底档,并于2016年12月20日,2017年1月5日到6日指派2名复核人员和提出方2名办案人员一同前往南京市和深圳市开展了市场调查,并取得了相关销售价格资料。2017年1月18日向南京市经销商咨询了拆装费用,另向XX市当地保洁公司咨询了相关清理费用。2017年1月12日价格认定复核人员对复核标的进行了实物查验,经实物查验:纸币接收器现已更换,原被损标的已无实物;PVC面板已被清洗,面板磨毛,正在使用;选择按钮已被清洗,正在使用。复核人员结合实物查验情况,认为PVC面板和选货按钮的损坏程度与原价格认定结论中“全损”不符,经告知提出方办案人员后,提出方补充了《询问笔录》并变更了其损坏程度,重新确定了价格认定基准日时被损坏PVC面板和选货按钮的状况。根据提出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对原工作底档的审核,通过认真分析研究,认为原价格认定程序符合规定、选用方法适当,但调查的市场价格有误。
(二)复核处理意见及理由
根据提出方提供的《询问笔录》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实物查验和价格调查情况,认为复核认定标的状况与原认定结论书标的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且原认定价格结论所依据的南京友宝科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所出具的《关于富士冰山LA16B122056损毁检测报告》相关内容有误。故经研究决定:撤销XX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损坏自动售货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X价认字〔2016〕83号)。
(三)被损坏自动售货机的复核测算过程
根据价格认定标的损坏情况,综合考虑后期需要更换或清理等因素,故排除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由于其更换或清理费用可以通过市场调查得到,因此确定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
1、 自动售货机纸币接收器损失的认定价格
根据复核人员的实物查验以及提出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被损坏纸币接收器已被更换,故其属于完全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认定。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完全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扣减毁坏后的残值确定。
计算公式:损失价格=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残值
①确定自动售货机纸币接收器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重置价格
根据提出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价格认定人员的市场调查资料,结合南京市和深圳市给出的《证明》材料,其市场销售价格分别为2220元/个、2405元/个。根据《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当地不具备修复条件的,修复费用按邻近具备修复条件的市场价格确定。复核人员综合考虑其市场交易价格的具体情况,故确定采用距离XX市较近的南京市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该纸币接收器的重置价格,即为2220元/个。
②确定自动售货机纸币接收器于价格认定基准日被毁坏前的成新率
根据提出方提供资料,该自动售货机纸币接收器于价格认定基准日被毁坏前的成新率为90%。
③确定自动售货机纸币接收器于价格认定基准日被损毁前价格
被损毁前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率
=2220×90%
=1998(元)
④损坏后残值
经咨询南京市经销商的意见,认为被损毁的纸币接收器目前已无修复价值,残品无再利用价值,故确定其损坏后残值为0。
⑤故确定被损坏自动售货机纸币接收器损失的认定价格为1998元/个。
2.自动售货机PVC面板和选货按钮损失的认定价格
根据复核人员的实物查验以及提出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被损坏PVC面板经清理后目前正在使用,故其属于部分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认定。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部分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修正修复费用的方法确定,即以修复毁坏财物基本使用功能和外观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修复费用为基础,对比修复后和毁坏前的状况,分析其差异因素,修正后确定损失价格。
计算公式:损失价格=修复费用±修正值-残值
修复费用=更换主材价格+辅料价格+工时费+其他费用
毁坏财物修复后,因其技术工艺、使用寿命、使用性能、外观及更换部件的成新率等方面发生变化,造成修复后的价格与毁坏前的价格有差异的,应根据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综合考虑差异因素,确定修正值。
①确定PVC面板和选货按钮的修复费用
修复费用=更换主材价格+辅料价格+工时费+其他费用被损坏的PVC面板经清理后正在使用,故无更换主材费用。
经复核人员的市场调查和咨询,清理被油漆污损的PVC面板需要使用辅材松香水1瓶、刮板2个、手套2副和毛巾1条,合计市场价格为10+3×2+5×2+5=31(元)。
另经咨询宿州当地保洁公司,清理被油漆污损的PVC面板需要保洁人员一名,工时费为20元/小时×4小时=80元。
其他费用无。
故PVC面板和选货按钮的修复费用为:
修复费用=更换主材价格+辅料价格+工时费+其他费用
=0+31+80+0
=111(元)
②确定PVC面板的修正值
根据提出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价格认定人员的市场调查资料,结合南京市和深圳市给出的《证明》材料,PVC面板市场销售价格分别为408元/块、442元/块。根据《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当地不具备修复条件的,修复费用按邻近具备修复条件的市场价格确定。复核人员综合考虑其市场交易价格的具体情况,故确定采用距离XX市较近的南京市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该PVC面板的重置价格,即为408元/块。
根据提出方提供的资料,PVC面板在被损坏前的成新率为90%,被损坏且经清理后成新率为50%,故其修正值为:
修正值=被损坏前价格-被损清理后价格
=重置价格×被损前成新率-重置价格×被损清理后成新率
=408×90%-408×50%
=163.20(元)
③确定选货按钮的修正值
根据提出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价格认定人员的市场调查资料,结合南京市和深圳市给出的《证明》材料,选货按钮市场销售价格分别为352元/套、382元/套。根据《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当地不具备修复条件的,修复费用按邻近具备修复条件的市场价格确定。复核人员综合考虑其市场交易价格的具体情况,故确定采用距离XX市较近的南京市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该选货按钮的重置价格,即为352元/套。
根据提出方提供的资料,选货按钮在被损坏前的成新率为90%,被损坏且经清理后成新率为50%,故其修正值为:
修正值=被损坏前价格-被损清理后价格
=重置价格×被损前成新率-重置价格×被损清理后成新率 =352×90%-352×50% =140.80(元)
④确定残值
因被损坏PVC面板和选货按钮经清理后目前正在使用中,尚未更换新品,故确定其无残值。
⑤自动售货机PVC面板和选货按钮的认定价格
损失价格=修复费用+修正值 =①+②+③
=111+163.20+140.80
=415(元)
3、 自动售货机损失总认定价格
自动售货机损失总认定价格=自动售货机纸币接收器损失的认定价格+自动售货机PVC面板和选货按钮损失的认定价格=1+2=1998+415=2413(元)
三、 复核结论
复核认定标的状况与原认定结论书标的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以及原价格认定存在调查的市场价格有误的问题,现撤销《关于被损坏自动售货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X价认字〔2016〕83号)。复核认定标的被损坏自动售货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失总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壹拾叁元整(¥2413元)。
案例二(涉税存量房价格认定):
一、 价格认定标的概况
XX市东关商场路二十九处宿舍南区6#楼0108室房地产,砖混结构,套内建筑面积为41.9m2,总层数为2层,所在层数为1层。设计用途为住宅。建造年代为1976年。价格认定基准日为2016年2月22日。
二、 价格认定过程
(一)实物查验前初步分析:
由于该房地产为砖混结构,经济耐用年限为50年,已使用年限为40年,根据使用年限法确定其成新率为:
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50-40)/50×100%
=20%
根据《房屋完损等级的判定依据和成新度》,成新率在三成以下为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需进行大修或翻建、改建,甚至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
(二)实物查验
经价格认定人员的实物查验,该幢楼原为二十九工程处自建公房,现为私有产权房。共两层,平屋面,外墙普通乳胶漆粉刷(原为清水墙),部分外墙面霉变剥落,部分屋面渗水。认定标的为一室一厅,内墙普通抹灰,水泥地坪,铁艺门(原为木门),塑钢窗(原为木窗),水(原为单位集中供水,现已单立水户)电卫齐全,目前尚能正常使用,维修保养一般。
该标的位于XX市城区四级地段,交通条件较好,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一般,物业管理一般,市场潜在价值一般。
(三)实物查验结果分析
经价格认定人员的实物查验,该房地产尚能正常使用,而采用使用年限法确定的成新率与标的实际状况明显不符。价格认定人员根据现场查验情况,结合其使用维修保养情况,确定采用实际观察法确定该标的综合成新率应不低于为30%。
由此可见,对于一些老旧房地产来讲,成新率是影响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不是说成新率越低其交易价格就一定同比降低,更不能直接采用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后测算存量房的市场价格。因此对某些认定标的来讲,实物查验对价格认定结论影响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价格认定人员应结合查验情况给予客观的全面的分析和判定。
(四)市场价格调查
经价格认定人员的市场调查,在同一供求范围内选取可比实例,经比较因素修正后,确定同类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交易单价为2387元/m2。
三、 价格认定结论
价格认定标的于2016年2月22日认定价格为2387元/m2,总价¥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房屋完损等级的判定依据和成新度
房屋完损等级 | 判断依据 | 新旧程度 |
完好房 | 结构构件完好,装修和设备完好、齐全完整,管道畅通,现状良好,使用正常。或虽然个别分项有轻微损坏,但经过小修就能修复的 | 十、九、八成 |
基本完好房 | 结构基本完好,少量构部件有轻微损坏,装修基本完好,油漆缺乏保养,设备、管道现状基本良好,能正常使用,经过一般性的维修能恢复的 | 七、六成 |
一般损坏房 | 结构一般性的损坏,部分构部件有损坏或变形,屋面局部漏雨,装修局部有破损,油漆老化,设备、管道不够畅通,水卫、电照管线、器具和零件有部分老化、损坏或残缺,需要进行中修或局部大修更换部件的 | 五、四成 |
严重损坏房 | 房屋年久失修,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老化见底,设备陈旧不齐全,管道严重堵塞,水卫、电照管线、器具和零部件残缺及严重损坏,需进行大修或翻建、改建的 | 三成以下 |
危险房 | 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性及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 |
房屋经济耐用年限参考值 单位:年
用途 | 钢结构 | 钢混结构 | 砖混一等 | 砖混二等 | 砖木一等 | 砖木二等 | 砖木三等 | 简易结构 |
生产用房 | 70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10 |
受腐蚀 生产用房 | 50 | 35 | 30 | 30 | 20 | 20 | 20 | |
非生产用房 | 80 | 60 | 50 | 50 | 40 | 40 | 40 |
第六章 常见物品实物查验的内容
一、 机动车
1、 证件及相关材料: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发票、完税证明、保险费缴纳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维修保养记录。
2、 查验项目:(1)基本信息,如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号牌、车型及款式、车辆排量、使用性质、颜色、产地、车辆类型、核定载人(载重)数,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使用性质、注册登记日期(生产日期)、车辆年检有效期、车辆质保期、基准日行驶里程。(2)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如车辆配置及备件、使用状态、车辆外观形状、座椅配置情况、车辆发动机及离合器总成状况、变速器及万向传动装置总成状况、前后桥及前后悬架总成状况、车辆制动装置状况、车架装置状况、车身装置、轮胎及电瓶等易损耗零部件完好情况、行驶记录装置、车辆电器仪表及空调装置情况、车辆工作条件及工作强度、车辆行驶里程、车辆使用条件、车辆维护状况。
二、 电动车
1、 证件及相关材料:车辆合格证、登记证书、购置发票或凭证、保险费缴纳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维修保养记录。
2、 查验项目:(1)基本信息,如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号牌、车型及款式、电池品牌及容量、颜色、产地、车架号、电机号码、购置日期(生产日期)。(2)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如车辆配置及备件、使用状态、车辆外观形状、车辆电机状况、车辆制动装置状况、车架装置状况、轮胎及电池等易损耗零部件完好情况、行驶记录装置、车辆电器仪表装置情况、车辆使用条件及工作强度、车辆行驶里程、电池更换情况、车辆维护状况。
三、 手机
1、 价格证明及相关材料:购置发票或凭证、手机包装盒、手机维修保养记录。
2、 查验项目:(1)基本信息,如手机的品牌、规格型号、版本种类、IMEI码(串号)、内存大小、机身颜色、进网许可。(2)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如手机配置及外置配件、使用状态、外观形状(①全新手机、②外观完好、③外观有划痕、④外观有磕碰或掉漆、⑤机身变形或断裂)、使用条件、功能状况【①开机功能:能开机、不能开机;②通话功能:正常通话、无法通话;③wifi:正常、不能搜索wifi信号;④屏幕:屏幕完好、屏幕有划痕、屏幕破损或触屏失灵;⑤液晶显示:显示正常、屏幕轻微色差、屏幕明显色差、显示不正常;⑥进水和维修:无进水无维修、有进水、有大维修(更换部件及维修项目)、有小维修】。
四、 手表
1、 价格证明及相关材料:购置发票或凭证、手机包装盒、手机维修保养记录。
2、 查验项目:(1)基本信息,手表品牌、规格型号、系列、显示类别(日期、指针)、风格(休闲、商务、时尚、运动、复古、智能)、机芯类别(石英、机械、自动机械、手动机械)、表壳材质、表盖厚度、表盘直径、表圈、表带材质(钢表带、金属表带、皮表带、橡胶表带、绢表带)、表带颜色、表盘颜色、表镜材质、表底(透窗、不透底)、表扣类型(折叠、蝴蝶扣)、表盘形状(圆形、方形、椭圆形)、表盘尺寸(36-40mm、40-45mm、〉=45mm)、防水功能(生活防水、30米、50米、100米、200米、300米、500米)、夜光功能(有、无)、版本种类、IMEI码(串号)、内存大小、机身颜色、进网许可。(2)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如手机配置及外置配件、使用状态、外观形状(全新手机、外观完好、外观有划痕、外观有磕碰或掉漆、机身变形或断裂)、使用条件、功能状况【①指示功能:正常、不正常;②灵敏度:灵敏度高、灵敏度低;③进水、灰尘和维修:无进水、灰尘无维修、有进水、灰尘有大维修(更换部件及维修项目)、有小维修;④机芯更换情况】。
五、 电脑
1、 价格证明及相关材料:购置发票、凭证或报价单、电脑维修保养记录。
2、 查验项目:(1)基本信息,如电脑品牌、系列、型号、电脑类别(商用电脑、家用电脑)、颜色、产地、系统、显示器(品牌、规格型号、屏幕尺寸、显示比例、分辨率、屏幕类型)、处理器(CPU品牌类型、速度主频、核心数)、内存(内存容量、内存类型、插槽数量)、硬盘(硬盘容量、转速、固态硬盘)、通信(内置蓝牙、局域网、无线局域网)、显卡(显卡类型、显示芯片、显存容量)、光驱、输入设备(健盘、鼠标、触摸版)、其他设备(网络摄像头)、电源(电池品牌型号、电源适配器)。(2)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如电脑配件、使用状态、外观形状(全新电脑、外观完好、外观有划痕、外观有磕碰或掉漆、机身变形或断裂)、使用条件及使用频率、功能状况【①开机功能:能开机、不能开机;②通话功能:正常通话、无法通话;③wifi:正常、不能搜索wifi信号;④屏幕:屏幕完好、屏幕有划痕、屏幕破损或触屏失灵;⑤液晶显示:显示正常、屏幕轻微色差、屏幕明显色差、显示不正常;⑥进水和维修:无进水无维修、有进水、有大维修(更换部件及维修项目)、有小维修】、电池更换情况、电脑维护状况。
六、 房地产
房地产是指房屋、构筑物、土地、在建工程、未建房地产、已灭失房地产、以房地产为主的整体资产、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财产或相关权益。
1、 权属证明、相关专业意见及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涉及房屋安全、质量缺陷、环境污染的还要查验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检测、测量、审计等专业意见及材料。
2、 查验项目:主要查验名称、坐落、规模、用途、权属、建造时间。
(1)区位状况:位置、交通、外部配套设施、周围环境等状况,单套住宅还包括楼幢、楼层、朝向。
(2)实物状况:土地实物状况包括土地面积、四至、形状、地形、地势、地质、土壤开发程度;建筑物实物状况包括建筑规模(面积)、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空间布局(层高、跨度、室内布局)、建筑功能(防水、保温、隔热、隔声、通风、采光、日照)、外观、新旧程度等。
(3)权益状况:用途(实际用途、房屋登记用途、土地登记用途、规划用途)、规划条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共有情况、用益物权设立情况、担保物权设立情况、租赁或占用情况、拖欠税费情况、查封等形式限制权利情况、权属清晰情况。
未能进入房屋内部进行查验的,应说明未进入进行查验及其具体原因,并对房地产外部状况及区位状况进行查验。
七、 金银饰品珠宝玉石
1、 查验标的真伪。查验质量、真伪等检测鉴定证书(报告),未提供检测鉴定证书(报告)的,应查验提出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确认其真伪。
2、 查验标的实物状况。品牌、外形、尺寸、重量、品质(等级)、成色、配件情况、使用状态。
3、 查验标的品质。钻石要查验其颜色、净度、切工、克拉重量、钻石形状;金银饰品要查验其工艺、造型、贵金属材质、含量、保存完好性;玉石要查验其玉质、玉性、颜色、光泽、结构、工艺、保存完好性。
查验此类价格认定标的时,可从当地价格认定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家参加。
八、 字画
1、 查验标的真伪。查验质量、真伪等检测鉴定证书(报告),未提供检测鉴定证书(报告)的,应查验提出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确认其真伪。
2、 查验标的实物状况。书写内容、书法字体、绘画内容、绘画形式、绘画形式和颜色、书写年份、书画的技巧、书画格式、质地、尺幅、题跋、保存的完好性等
3、 查验标的品质。涉及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的价格认定标的,查验标的品质时可从当地价格认定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查验的项目主要包括作品的作者、作者的名气、作品的内容、作品的年代、作品的质量、作品的存量、作品保存的完好性以及作品的玩赏性等。
九、 苗木、花卉、盆景等
1、 价格证明及相关材料:购置发票或凭证、购销合同或协议。
2、 查验项目:品名、品种、主干高度、径级(地径、米经或胸径)、冠幅、树龄、树形、树势、生长环境、是否经过二次移栽或苗圃培植、用途(行道树或观赏苗木)等。
十、 被毁物品
1、 查验标的实物状况。标的品牌、规格型号(款式、系列、版本种类、配置、材质)、产地、数量、启用时间、被毁坏前使用状态。
2、 查验标的毁坏的部位和范围。查验提出机关确认毁坏部位和范围的材料,查验毁坏的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尺寸范围。
3、 查验标的毁坏的程度。查验提出机关确认毁坏程度的材料,如毁坏程度不明或有争议的,还要查验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证书(报告)或专业意见,明确更换的部件、修复方案。需更换部件是否为标的原装(原配)部件,如为已更换过的部件还要查验毁坏部件的更换时间及质量标准。
十一、 假冒伪劣产品
1、 查验标的假冒品牌、伪劣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查验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未提供检测(鉴定)报告的,应查验提出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确认其假冒品牌、注册商标情况(侵犯名牌、假冒商标、规格型号、产地等),伪劣程度(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等)等。
2、 查验标的实物状况。如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等级)、产地、使用状态、实物查验时已售或待售等。
3、 查验标的相关价格信息。如生产或销售时间、查封地点(生产车间、仓库、超市等)、查封时所处的生产或流通环节(在产品、产成品、出厂、批发、零售等)、标价或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第七章 实物查验效果影响因素分析
为确保实物查验工作的顺利进行,价格认定人员应对影响实物查验效果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和判定。各影响因素如下:
1、 提出机关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关联性。由于实物查验一般是在受理提出机关的协助要求以后开展的,因此,如果提出机关提供资料的不真不实、不准确或缺乏关联性,则实物查验的难度和风险就越大,故应提醒提出机关提供协助书等相关材料时需谨慎。
2、 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关联性。如当事人故意夸大或掩盖认定标的事实,很可能导致价格认定人员误判,故价格认定人员应对信息进行甄别、筛选,以防认定结论偏颇。
3、 价格认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价格认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实物查验能力和经验,以适应新形势下价格认定工作的需要。
4、 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开展实物查验,首先应针对不同的标的制定查验方案,明确查验内容,确定查验时间、查验人员,查验地点等,其次应准备好文书资料、工具用具、照相(摄像)机以及交通工具等,以保障实物查验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章 意见和建议
1、 价格认定人员一般应在协助书所载内容及其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范围内进行查验,不应无故超范围、越权查验。
2、 对于标的较为复杂、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通知价格认定当事人到场参与查验,必要时可采取召开听证、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以利于进一步收集确认价格认定依据。
3、 对于属性特殊、专业性较强的价格认定标的,应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查验,或提供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价格认定人员切不可轻易判定,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4、 当实物查验结果与对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不一致(如错、漏、重等)时,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书面予以明确,或者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且不可擅自增加、删减或更改。如果提出机关补充或重新出具的材料与查验结果仍不相符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中止价格认定,待提出机关查明客观事实后,再启动价格认定程序。
5、 适时合理的利用网络远程实物查验方式,今后应重点关注这种查验方式会不会被滥用、谁来监督、如何保证查验质量等问题。
6、 建议适时制订《价格认定实物查验程序规则》,统一实物查验标准、程序和方法。
参考文献:
1、 《价格认定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2、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3、 《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4、 《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5、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05〕54号);
6、 《刑事侦查学》之现场勘查;
7、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
8、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0、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1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12、 《资产评估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
13、 《实物查验或勘验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的运用》,符绪洋。
价格认定实物查验程序规则
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认定实物查验行为,统一价格认定实物查验标准、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实物查验是指价格认定机构通过查对、核实、验证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与价格认定标的实际状况是否一致,以收集、确认价格认定依据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对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等涉及的价格认定标的的实物查验。
第四条 实物查验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实物查验应当在价格认定人员主持下进行,价格认定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六条 实物查验应当准备相关文书资料、工具用具。
第七条 实物查验时间由价格认定机构与提出机关约定。
第八条 价格认定人员可以到价格认定标的存放场所进行查验,也可以由提出机关将价格认定标的送到价格认定机构指定地点进行查验。
第九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协助并派员参加实物查验。必要时,可以要求提出机关通知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到场。对于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的价格认定标的,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加实物查验。
第三章 一般查验程序
第十条 实物查验范围包括价格认定标的及其承载主体,不得超出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和范围。
第十一条 实物查验对象为价格认定事项所涉及的具有实体形态的不动产和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 实物查验可以按照《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填写顺序进行查验,也可以根据价格认定标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顺序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 实物查验一般采用面对面查验方式。经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同意,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实物查验。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实物查验应当逐一查验。
价格认定标的类型复杂的,可以分类查验;价格认定标的数量较大的,可以抽样查验。
第十五条 实物查验内容应当根据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和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的需要确定:
(一)标的为工业品的,应当对其品名、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购置日期、技术指标、质量等级、外型尺寸、数量(重量)、配件(附件),以及使用环境、磨损程度、损坏程度、维护修理状况、物理形状变化、操控性能、配置状况等因素进行查验。
(二)标的为农产品中种植产品的,应当对其立地条件、栽培面积、品种、生长势、生长时间、生长发育阶段、正常产量、品质、成品率等进行查验;标的为养殖产品的,应对其种类、品系、养殖条件、面积、规模、用途、出栏率、产品周期、生长时间、生长发育阶段、饲料品种、主产品和副产品正常产量、仔畜死亡率等进行查验。
(三)标的为字画、珠宝玉石、文物等需要进行真伪、质量等检测(鉴定)的,应结合办案机关提供的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对作者、创作年代、作品质量、历史价值、尺寸或重量、品相、材质、颜色、净度和配件等进行查验。
(四)标的为房地产的,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查验:
1、 权益状况:用途、规划条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共有情况、用益物权设立情况、担保物权设立情况、租赁或占用情况、拖欠税费情况、查封等形式限制权利情况、权属清晰情况。
2、 区位状况:位置、交通、外部配套设施、周围环境等状况,单套住宅还包括楼幢、楼层、朝向。
3、 实体状况:土地实物状况包括土地面积、四至、形状、地形、地势、地质、土壤开发程度;建筑物实物状况包括建筑规模(面积)、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空间布局、建筑功能、外观、新旧程度等。
4、 价格信息:购置价格、时间、地点、交易情况、价格影响因素等。
被毁物品损失价格认定的实物查验,还应当包括被毁物品的毁坏范围、毁坏程度和修复方式等查验内容。
第十六条 价格认定标的灭失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标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购置时间和使用状况等相关材料确定其基准日实体状况。
提出机关确认灭失物有类似参照物,且能够说明其可参照程度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通过对参照物的实物查验,综合分析判定价格认定标的实体状况。
价格认定标的已灭失,但其属于某设备(设施)组成部分的,可对该设备(设施)剩余部分进行查验,结合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实体状况。
第十七条 对于标识脱落、磨损的,价格认定人员无法识别且提出机关没有提供其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不完整的物品,提出机关应当书面明确或提供类似参照物,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实体状况。
第十八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注意区别价格认定标的在实物查验日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实体、功能、区位等方面有无重大改变。
第十九条 实物查验应当拍摄实物照片或摄像。
照片或摄像应当客观反映价格认定标的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的特征,并注明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
被毁物品的照片或摄像应当能够反映出被毁物品的全貌及受损部位,多处受损应当分别拍摄;受损部位不明显时,应当做标记后拍摄。
第二十条 实物查验时,应当制作实物查验记录,必要时可绘制平面布置示意图。
实物查验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查验标的,查验时间,查验地点,查验情况,查验人员、提出机关及其他参加人员。
实物查验记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平面布置示意图应当布局合理、标识规范。
第四章 特殊查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实物查验时发现标的信息不明确,或查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不符时,应当向提出机关提出,必要时向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提出机关确认后,价格认定人员予以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为全面客观收集价格认定依据,价格认定人员可以对价格认定标的运营情况、使用状况以及周边环境等进行调查询问。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大、疑难、争议较大、成新率及损失程度难以判定等认定事项,价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或者提出机关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可以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对价格认定事项的意见。
价格认定机构听取意见时,可以要求提出机关协助组织。
听取意见时,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做好听取意见记录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相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听取意见记录上载明情况,听取意见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复验:
(一)价格认定事项重大、标的情况复杂,价格认定机构需要从实物查验中进一步收集信息、确认价格认定依据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提出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三)查验结果不能满足市场调查或价格测算要求的;
(四)其他需要复验的。
第五章 查验结果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实物查验记录上签字,同时要求参加查验的提出机关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其他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上载明情况,查验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实物查验时发现不能辨别价格认定标的真伪,或难以确认被毁物品的毁坏范围、毁坏程度及修复方案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补充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物查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确定不符时,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补充书面材料予以明确,或者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二十七条 价格认定机构进行实物查验,一般不得留存价格认定标的。
确需留存的,应当征得提出机关同意并办理留存手续。对留存的价格认定标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出借、损坏、遗失。价格认定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第二十八条 实物查验情况应当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描述。对于可能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实物查验情况,应当在限定条件中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