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服困难 主动作为 江苏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1日

协调价格矛盾、处理价格争议,是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既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需要,也是新的历史时期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出的新的要求。十年来,江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肩负起历史责任,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价格争议,从分散到统一,从简单到规范,由点到面,不断调整、完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己任,积极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体系,逐步建成了适应江苏社会经济综合治理要求、满足广大群众需求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体系,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价格主管部门应有的贡献。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基本原则、工作目标、调解方式、制度建设等方面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明确了新定位、提出了新要求。202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对江苏贯彻落实三部委意见、进一步深入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江苏及时、全面贯彻落实三部委《意见》,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提高思想认识。《意见》的出台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快速处理价格争议纠纷,减轻相关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建立健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畅通权威、公开、便捷的价格争议解决渠道,有利于将价格矛盾和价格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因此,江苏省发改部门特别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同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深化矛盾多元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 及时汇报情况。《意见》出台后,价格认定局主要负责人及时将意见的出台情况、主要内容、贯彻打算以及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总体情况向委领导作出专题汇报。委分管主任非常重视,多次在有关会议上强调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对我省贯彻三部委的实施意见提出总体意见和要求,为《意见》在江苏的及时、顺利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 主动协调会商。三部委《意见》印发后,正值春节假期和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尽快贯彻落实,价格认定局克服困难、迅速行动,在与有关部门、单位先行多次初步沟通后,调动全系统力量,主动起草贯彻落实意见初稿,协调会同委法规处研究、磋商,在委分管领导审定后,采取网上会签等方式,传送有关部门单位会签,并时刻保持沟通,及时反馈信息,交换修改意见。经过紧锣密鼓且有条不紊的工作,终于克服疫情影响,在4月形成统一意见,并仿照国家模式,由江苏省高院牵头印发全省贯彻实施。

四、 紧贴江苏实际。江苏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已逾十年,《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这一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切合实际的工作体系。因此,结合现有法规规定以及我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实际,就成为贯彻三部委意见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这一点也得到了有关部门、单位的充分认可。所以,江苏的贯彻落实意见充分体现了江苏的工作实际和工作深度,重点以贯彻落实《意见》为抓手,补齐短板,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充分发挥系统完备,分布均衡,规章制度健全,专业性强,人员素质高的系统优势,按照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建立起公正、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制,继续承担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以积极开展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为契机,继续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规范化站点建设,适时启动省级示范站点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着力指导全系统切实做好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有重点、分地区施策,继续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五、 突出主体地位。国家三部门《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三方面提出的12条意见,我省不少地方在不同侧面都已有落实。江苏的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一直是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主体和主导力量。借此次贯彻落实之机,江苏在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职能体制、组织领导、队伍建设、联动机制等方面,进一步突出了发改部门价格认定机构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主体地位,明确专项工作联席会议由发改委价格认定局负责召集,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成果得到巩固。

六、 形成更强合力。江苏的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门,一要加强价格争议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化解等平台的对接联动,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运行顺畅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协调机制。二要强化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组织建设和组织推进力度,完善配套制度,健全调解体系,落实价格争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探索高效、便捷的司法确认路径方法,不断提高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要强化职能意识,明确专人负责,完善组织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分析研究价格争议调处工作中涉及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价格矛盾,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四要完善制度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督促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进一步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整体效能和工作水平。这些规定和要求,将相关部门的职能和作用深度融合,为协同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形成更强合力。

7月中旬,省发改委已与省高院立案庭协商一致,拟于8月份出台细则,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以行政调解身份加入江苏微解纷APP平台,实现与其他调解平台的衔接及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这一平台是省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开发的集成争议纠纷的7类非诉解决机制(人民、律师、行政、法院等四类调解以及仲裁、公证、裁决)与诉讼相衔接的平台,并可实现调解协议一键转入司法确认。

2020年,江苏发改系统及其价格认定机构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积极融入依法治省与社会和谐发展大局。以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意见》为契机,按照发展新形势和国家新部署,结合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和法治惠民活动的开展,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一系列工作协调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夯实专项工作基础,建立起公正、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制,更好地发挥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在服务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依法履行职责,努力推进工作,不断开创局面,作出我们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0〕76号)

 

(江苏省价格认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