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积极安排部署价格争议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1日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一、 协调联动。《通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探索在人民法院、乡镇(街道)、社区等有条件的调解组织机构中设立价格争议调解室(站),及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二、 明确范围。《通知》明确价格争议调解事项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争议、物业服务、医疗服务、车辆维修、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旅游餐饮服务、保险理赔金额争议、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等民生领域的价格争议纠纷。

三、 规范程序。《通知》明确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争议调解时须严格遵守“申请、受理、调解处理、达成协议、资料归档”五项程序,价格争议调解员进行价格争议调解时严格遵守“制定方案、实物勘察、事项调查、进行调解、制作协议书、资料归档”六项调解程序。

四、 完善机制。积极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部门沟通对接,建立良好的联动机制,试点推行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纳入人民法院调解员组织和名册。探索运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调解处理程序及远程视频通话模式,开辟价格争议调解通道,实现方便快捷、高效有序、多元化解合力处理价格争议的工作格局。

五、 加强培训。近期对全省115名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进行价格争议调解原则、申请受理程序、调解程序、方式等内容的学习培训,编写了《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释义)》,对新颁布的《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省政府第123号令)进行详细解读。通过培训,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六、 广泛宣传。利用“宪法宣传周”启动仪式等活动,通过设立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宣传与百姓日常生活切身利益相关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并对《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的主要内容、意义、及作用等进行了广泛宣传,努力营造“有争议就找价格主管部门调解”的良好氛围。

附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价格认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