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4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193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落实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明传2021401号)要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于近日出台《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晋高法[2021]48号),建立和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通过建立健全调解员的遴选、培训、考核及奖惩等制度,加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各级发改部门要主动与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确保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分工明确、责任清晰、运行顺畅;《通知》还要求各级发改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积极推动工作的开展。

截至目前,全省13个试点单位共调解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案件72件,其中受理平台推送案件43件,调解成功33件,平台推送案件调解成功率76.7%。调解价格争议纠纷的类型涉及交通事故纠纷、家庭财产受损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旅游退票纠纷、住宅小区物业费、取暖费纠纷等方面,多地已在当地法院、景区、社区等挂牌设点展开工作,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下一步,山西省将全面学习贯彻落实《通知》规定和要求,指导全省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主动作为,继续以提升和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为着力点,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