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湛江市发改局印发关于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的工作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0日

为推进湛江价格争议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法维护价格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湛江辖区法院与发展和改革局之间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法发〔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19〕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成立领导小组。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湛江中院”)和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成立湛江市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湛江中院分管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分管价格认定中心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湛江中院诉讼服务中心、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等负责人组成,负责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属诉调对接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双方设立专门团队负责处理对接工作。在湛江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和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挂牌设立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决定、协调推进具体工作、跟踪工作进度等日常工作。

第二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湛江中院和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具体问题进行沟通协调。日常性工作联系由湛江中院诉讼服务中心与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进行。

地市一级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基层法院和基层发展和改革局的指导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健全工作机制。每季度收集各地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

基层法院与基层发展和改革局应设立工作室,加强工作联系,就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确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各工作室成员由法院负责选派的资深法官、法官助理或其他司法辅助人员与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人员、调解员组成。

第三条 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识别机制。

对于进行诉前调解或者可能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是否属于价格争议纠纷,各级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向相关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和报送联席会议联系人备案,并建立价格争议纠纷处置信息库。

法院和发展和改革局在适当的场所可以通过公示诉调对接流程、提供调解员名册等方式进行诉讼指引,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针对矛盾纠纷诉前化解、诉调对接、委托调解、委派调解、调解确认与执行等,各级法院和发展和改革局应积极沟通交流,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富有成效,不断提高纠纷解决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组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队伍。

各级发展和改革局组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中心,就价格争议纠纷的受案范围、调解程序、文书规范、人员管理、保密要求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广泛吸收价格认定专业人员、行业调解员、相关专家担任调解员,推荐派驻到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中心,也可推荐为派驻法院的特邀调解员。各级发展和改革局确定调解员后,应将调解员名册发至同级法院。

第六条 创新与律师合作模式。

法院、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与辖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探索志愿律师、法律顾问与调解员合作模式,推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法务工作人员应积极发挥作用,探索与相关专家、专职律师的合作渠道,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第七条 价格争议诉调的有关原则。

价格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公正高效、利民便民、严格保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法院委托工作室为价格争议纠纷案件提供调解、咨询、释法答疑、分析调研等服务。

(一)诉前调解(也称“委派调解”)和诉中调解(也称“委托调解”)。法院可以将起诉前和受理后的价格争议纠纷案件委托工作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二)释法答疑。针对到法院申诉的价格争议纠纷案件,法院可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工作室,由特邀调解员提供法律咨询、释法劝导等服务。

(三)分析调研。法院对一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生效价格争议纠纷案件或申诉信件,可以委托工作室做分析调研,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的集体智慧,提供不同角度的解决方案,更有针对性地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调解员有关规范。

调解员应遵守法律及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严守有关司法礼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调解;

(二)强迫接受服务;

(三)徇私舞弊;

(四)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五)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六)泄露法院审判秘密、内部文件、处理意见、数据、影像资料等;

(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经查证属实,对违法违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条 立案前纠纷化解程序:

(一)案件范围: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的价格争议纠纷均可纳入纠纷多元化解程序。

(二)先行调解告知程序。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发现案件属于价格争议纠纷的,应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选择由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可暂缓立案。

(三)案件分流流程。接收价格争议纠纷案件后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法院即将案件交由工作室。工作室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相对方发送《调解告知书》。

(四)调解期限。立案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三十日,自工作室签字接收案件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五)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调解达成协议的,工作室或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备案。鼓励即时履行调解协议。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工作室或者调解员应当协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材料,将案件转入司法确认程序。

当事人申请登记立案后出具调解书的,工作室或调解员应当协助向法院提交材料转入立案程序,由法院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六)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

被起诉人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说明正当理由;被起诉人拒绝填写的,调解员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情况。

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工作室或调解员应当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起诉人坚持起诉的,工作室或调解员应当协助其将材料提交法院立案庭处理;起诉人放弃起诉的,案件材料由工作室存档。

第十一条 立案后纠纷化解程序:

(一)诉中调解。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价格争议纠纷案件,可以委托工作室进行调解。工作室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被告,发送《调解告知书》。

(二)调解期限。工作室的调解期限为十五日,自工作室签字接收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三)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自愿履行并申请撤诉的,由法院依法裁定。

(四)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工作室或调解员应当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将案件材料移回给审判人员。

第十二条 调解程序的终止。

调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调解程序,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委托法院,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或继续审理:

(一)一方当事人撤回调解请求或者明确表示不再接受调解的;

(二)调解员认为双方分歧较大且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

(三)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联系的;

(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当事人举证有重大障碍、无法及时排除的;

(六)有诉讼中止等阻碍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的;

(七)其他导致调解难以进行的情形。

第十三条 无争议事实记载。

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第十四条 依托平台,互联互动。

发展和改革局及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中心要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信息化技术平台,便利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调解员在线解决纠纷。法院运用广东诉讼服务网中的诉服调解平台,将调解员信息录入平台成为注册调解员,法院和注册调解员可通过登录诉服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调解。推动调解过程形成的有关证据、争议焦点、调解理由、无争议事实等材料与诉讼程序有序衔接,减轻当事人诉累,公正高效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 法院、发展和改革局要相互配合,在相应职责范围内负责调解工作的日常管理。

法院为调解工作提供专用场所、相关案件的诉讼及调解情况、案件查阅及调解业务培训等;选任符合条件的价格认定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参与价格争议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注重价格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切实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及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建立专门的价格争议纠纷案件案例库,定期发布权威、典型的相关案例,发挥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争议双方理性评估诉求,提高纠纷解决质效;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与交流,不断提升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人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加强调解员的选任和培训工作,完善调解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学习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升调解技能与法律素养;创新培训方式,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十六条 法院和发展和改革局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协调和推动财政部门将价格争议纠纷解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细化完善“以案定补”和各项考核激励机制。

法院应当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依法惩戒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

法院和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充分动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优势,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金融保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快速有效解决争议。

第十八条 本工作方案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