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勇于实践 把握细节 注重积累 切实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0日

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作为延吉市发展改革局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多年来认真负责、踏实工作,保障了延吉市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近年来,在国家和省认证中心的要求和指导下,我们探索开展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下面我向与会的领导和同志们汇报分享一些开展此项工作的心得和体会。

一、正确认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正确理解和认识工作的意义,是开展好工作的前提。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和《吉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是体现价格认定机构职能作用,服务广大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也是价格认定机构未雨绸缪,转型发展的一条新路,可以说是功在当下、利在千秋。此项工作,一些兄弟省市已经走在了前列,作为吉林省价格认定机构的一份子,我们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有信心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克服困难、勇于实践、迎头赶上。

二、认真学习精心做好相关准备

学懂弄通工作内容,是开展好工作的基础。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了学懂弄清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我们多次参加国家和省价格认证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了相关业务知识,科学设计了工作程序并规范了相应文书格式,安排配备了调解办公场所和相应设备,专门指定了熟悉价格认定业务的同志担任调解员,并做好了其他相关准备。

三、热情公正耐心细致开展工作

耐心细致公平对待当事人,是开展好工作的关键。在工作中我们一是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政策,让当事人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请双方当事人对于标的物价格有关的证据或影响因素进行书面确认;三是充分听取双方诉求,找到矛盾纠纷的关键点,细致开展调解工作;四是运用专业知识公正、客观确定标的物价格,供双方参考;五是对于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建议双方在司法机关进行司法确认,对于调解不成的建议双方通过法院起诉或其他途径维权六是无论调解成功与否,我们始终把做好服务放在第一位,让双方当事人体会到我们的热情、周到、严谨、权威,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树立良好口碑。

四、不断总结积累工作经验

不断总结积累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是开展好工作的保证。通过以往案例,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

一是工作没有实际开展之前,我们也有很多顾虑,尤其担心当事人“胡搅蛮缠”,与我中心发生矛盾,甚至为此做了一些相应准备。但是工作开展以后,发现并未出现此类现象。我们认为,当事人之所能选择来我中心进行调解,首先说明纠纷并非不可调解,其次是基于对我中心的信任,当事人是来向我们寻求帮助的,不是来“打仗”的只要我们的工作能够做到公平公正、耐心细致,就会得到当事人认可。从我们接手过的调解案件来看,有些当事人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一个公正的第三方确认文书。举一个我们曾经受理的案件为例:某供热公司管线爆裂,致使停在管线下面的轿车被淹,当事双方对责任和损失都认可,但是供热公司表示必须有相关文书才能入账,由于我们不收取费用,双方找到我们进行调解,并签订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对此都很满意。

二是正确区别价格认定与纠纷调解案件的性质,价格认定主要是服务司法部门,是定罪量刑的价格依据,要求我们的结论精确,关键是在“定”字上;纠纷调解主要是服务群众,是化解矛盾纠纷,只要双方认可即可,关键是在“调”字上。同时,在纠纷调解案件中要适当考虑其他的附加费用。例如我们曾经受理的一个案件:某音乐学院因水管管线问题与水务部门发生纠纷,双方对责任认可,但是对损失价格存在争议,找到我们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我们除了对标的物价格进行测算之外,还相应考虑了拆除、外运、安装及清理的费用,同时调解音乐学院取消了关于误工费用的诉求当事人对本次调解表示满意并欣然签订了调解协议。

三是我中心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处理纠纷调解案件中,不得使用侮辱性、倾向性语言,在调解前告知双方必须遵守我中心调解员要求,双方不得有攻击辱骂等破坏调解的行为,否则立即终止调解。同时对于双方各坚持己方诉求,不予任何让步,很难调解成功的案件,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尽可能的避免矛盾激化或转移截止目前,我中心在调解过程中从未出现矛盾激化升级的现象,相关工作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

五、感谢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帮助

2020年,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被国家中心评选为2019~2020年度全国价格认定工作先进机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也得到了省中心的充分肯定。我们深深意识到,成绩的取得与上级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兄弟市县的支持帮助是分不开的。借此机会,我代表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对省中心、州中心和曾经帮助我们的兄弟市县表示由衷感谢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将一如既往的努力工作,争取更好成绩为我省价格认定事业增光添彩。

      (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