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核案例背景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嫌盗窃230个石磨盘一案中,当事人对原价格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指出原价格认定机构在计算石磨盘市场价格时,是按全新价格计算的,而标的物是旧的石磨盘(非文物),以致价格认定结论与实际相差较大。提出机关审核后,对原价格认定结论提出复核申请。
二、标的基本特征及原认定结论
标的材质为花岗岩,直径50-70㎝,厚度为10-20㎝,认定单价为150.00元/个。认定金额为:150.00×230=34500.00元。
三、复核过程
我单位受理复核后,成立工作小组,首先调阅了原价格认定机构工作底档,在审核《价格认定协助书》中发现其中并未明确石磨盘的成新率,原价格认定机构因《吉林省价格认定操作规范》上没有标的经济寿命年限,确定不了综合成新率,只能用全新的市场价格作为认定价格;工作小组随后前往吉林天岗(吉林省内最大、厂家最多的生产地)对标的重置价格、二手市场价格、使用年限等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查;最后与提出机关、专业人员共同确定了标的综合成新率。
测算过程:
重置价格的确定:市场调查结果跨度较大,从150.00-650.00元不等。因标的量大,最后选取大厂家的150.00元作为重置价格。
认定方法:
专家咨询法:使用过的旧磨盘市场价格在70.00-80.00之间。
成本法:150.00×0.5=75.00元
两种方法认定价格均为75.00元,故以此为认定单价。
认定金额:75.00 ×230=17250.00元
最终认定金额比原认定金额减少17250.00元。
四、案例体会
(一)首先明确标的是否为文物
若是文物,就需要按照文物的认定方法进行认定。
(二)综合成新率的确认为本案关键点
1.《吉林省价格认定操作规范》(2017年修订版)中未规定标的物经济寿命年限。而经济寿命年限又是价格认定人员确定价格认定财物综合成新率、修正系数、收益期的一项重要参数。原认定机构因未找到经济寿命年限,无法确定综合成新率,所以认定的单价是全新的价格,导致当事人提出异议。
2.《价格认定财物使用年限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价格认定财物无强制使用年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实物勘验结果、市场调查掌握的情况、专家咨询意见、生产制造企业的设计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价格认定财物的使用年限。本次认定标的的综合成新率采用专家咨询意见。
(三)市场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工作中遇到的认定标的复杂多样,如:此案例中的石磨盘,是我单位几十年首来次遇到的标的物。受理案件后要先查阅相关资料,明确市场调查的方向,调查内容要与价格测算相关,从而避免漏项和重复调查,耗费时间和精力。
(四)多种认定方法要相互印证,确保价格认定结论的正确性
无论用什么方法进行价格认定,结论理应大体一致,否则就是相关参数取值有误,实际工作中可采取两种以上认定方法相互验证。
(吉林省延边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综合调控处 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