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蛙价格认定有关政策界定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6日

延边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综合调控处 张霞

林蛙是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蛙类物种的统称,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传统的林下经济品种,也是历史悠久的驯养利用蛙种,具有较高经济价值。

林蛙属两栖类物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林业局第46号令)及《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农业农村部第5号令)中都有标准,基准价值是一致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如成年的按水生、陆生价值都一致,若是未成年,按陆生认定价值明显偏高,按水生价值认定较合理,出现依据模糊的问题,容易引发争议。

2020年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明确将包括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在内的五种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物种管理。

2021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2号),明确林蛙按照经济水生动物管理,依据渔业法有关规定对其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解决了林蛙应用政策不清、管理要求不明的问题,出现非法捕捉林蛙案件后,不再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查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应按照《渔业法》所适用的罚则进行管理。

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林蛙根据《渔业法》规定按照经济水生动物管理,不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2、林蛙为水生物种,属水生经济类,非水生野生动物;

3、不再区分林蛙为野生,还是养殖;

4、执行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