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第一期高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试点工作具体事项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4日
 

关于2013年第一期高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试点工作具体事项安排的通知

发改价证认【2013】60号

 

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省(区)价格认证中心: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证审〔2012〕5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2013年第一期高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试点工作将在广西、广东、贵州、云南等地展开,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认证人员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高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的人员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十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在试点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员可优先受理申请:

1、申请人员取得林业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工作满三年;

2、申请人员具有林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工作满三年;

3、申请人员取得省(市、区)价格认证机构颁发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后,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工作满三年;

4、申请人员已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后,在价格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工作连续满两年;

5、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仅限资产、房地产、土地、工程造价专业)后,在价格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工作连续满三年。

如申请人员未取得以上证书,且为非相关专业学历(非林业、经济、法律专业),需提交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资格认证培训实习证明。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1、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经本人签名)

2、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3、《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高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待培训考试合格后提供);有关人员需提交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资格认证实习培训证明(复印件,待实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提供);

6、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二、培训课程和授课人员安排

本次高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具体组织工作和具体事项由广西区价格认证中心承办。集中培训时间应满足40学时,培训考试共设6个科目。科目1: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科目2:价格评估学概论;科目3:森林资源资产概论;科目4: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理论与实务;科目5: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法律法规政策,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介绍,二是森林资源资产法律法规和林业资源分类(国标);科目6: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案例。根据培训课程安排,授课老师主要在参加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教材编写工作的教授和专业人士中选定。

高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实习课程应满足8学时。

三、试卷命题和试卷编制安排

试卷命题工作将安排由教材主编和主讲老师共同完成。按照培训课程,试卷编制分为两部分内容,科目1-科目5为综合卷,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统一考试,考试时间150分钟;科目6为案例分析卷,考试题型为主观题,考试时间90分钟。每套试卷客观题至少选取60道编制综合卷,主观题至少选取3道编制案例分析卷。主客观题共准备5套,编制小型考题题库,编制考题题库完成时间为5月20日,试卷拟于5月底印制完成并封卷。

四、阅卷和制证颁证

为保证阅卷工作的严肃性,将由国家及试点单位有关同志共同组成阅卷小组,成员由国家及广西、广东、贵州、云南省(区)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组成,以保证阅卷工作的公允、准确。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对培训考试合格人员颁发《高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结业证书》,并按照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资格认证,颁发《高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

本期高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6月5日止。培训开班时间拟定于6月中旬,具体日期、地点等事宜由负责培训组织工作的广西区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工作准备情况另行通知。请各试点单位组织好认证培训的报名、审核工作,并及时将《高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初审合格名册》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部)。

附件:1、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2、高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初

审合格名册(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2013年4月12日

抄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区、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