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先进价格认证机构和优秀价格认证人员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30日

发改价证综〔2014〕123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先进价格

认证机构和优秀价格认证人员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

为做好全国先进价格认证机构和优秀价格认证人员评选工作,鼓励先进,推动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不断发展,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重新制定了《全国先进价格认证机构和优秀价格认证人员考评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先进价格认证机构和优秀价格认证人员考评办法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

                            2014722

 

 

 

附件

 

全国先进价格认证机构和优秀价格

认证人员考评办法

 

客观公正地评选先进价格认证机构和优秀价格认证人员,鼓励先进,促进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不断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

(一)统一组织,分级负责,逐级考评,择优推选。

(二)客观公正,严格程序,依据条件,指标量化。

(三)全面考评,注重实绩。

二、考评范围

全国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和价格认证工作人员。

三、参评条件

(一)先进价格认证机构

1.组织机构健全:由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编制部门批准,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统一核发的涉案财物价格认证机构资质证书,职能明确。

2.人员符合要求:具有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队伍,具有由国家发改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认证岗位证书,及价格鉴证师或相关中高级经济、财务等专业职称的人员比例较高。

3.法规制度完善:制定了较为健全的价格认证法规、规则,建立了价格认证报告审核、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

4.工作领导有力:对本辖区价格认证工作有计划安排,工作指导、管理、协调到位,有明显的工作成效。

5.工作业绩突出:能够开拓性开展工作,业务内容全面,主要业务得到深入开展,取得突出的工作业绩。

6.工作质量高:严格遵守价格认证工作法律、规则、制度,认证工作客观、公正,认证结论准确、合理,复核裁定维持率高,无玩忽职守、渎职、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优秀价格认证人员

1.取得从事价格认证工作相关执业资格。

2.在编在岗,直接从事价格认证工作连续三年以上。

3.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熟练掌握、运用价格认证理论、法规、规则、方法,优质高效地做好工作。

4.具有爱岗敬业、勤奋刻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突出。

5.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度,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四、组织实施

(一)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全系统考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考评结果的最终评定,并直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考评。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机构的考评,按照先进价格认证机构参评条件和各自全面工作情况,并参考工作制度建立与执行、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设置的具体考评指标和计分依据,实行量化打分,进行综合考评,具体指标和计分标准见附件12。考评计分依据由各省级价格认证机构按附件内容在评比前自行填写上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先进价格认证机构和优秀价格认证人员(含本级)的考评、推荐工作,并将考评推荐材料上报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

五、有关事项

(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要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考核评比工作,严格标准,遵守程序,公正公平,使考核评比工作切实起到鼓励先进、促进工作发展作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评选的先进价格认证机构按不超过本地价格认证机构总数的6%,优秀价格认证人员按照不超过本地价格认证人员总数的2%安排,先进机构与优秀个人的评选名额应向基层倾斜。具体评选名额由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各地上报的机构和人员统计数据,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根据国务院纠风办规定,本项考评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四)被评为先进价格认证机构、优秀价格认证人员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颁发牌匾和证书,并予以通报表彰。

(五)本办法由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进价格认证机构考评表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进价格认证机构考评计分依据表

       3.先进价格认证机构推荐表

         4.优秀价格认证人员推荐表

         5.先进价格认证机构和优秀价格认证人员推荐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