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抓机遇 主动作为 推动价格认定工作转型发展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1日

抢抓机遇  主动作为

 推动价格认定工作转型发展

安徽省物价局副局长   王启康

一、2014年工作回顾

(一)行政权力重新获得依法确认。去年1031日公布的《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依法重新确认了省物价局的29项行政职权,其中,省价格认证中心承担的有5项,分别是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对价格评估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其后,市、县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也陆续制定并对外公布。政府权力清单的确定和运行,为厘清价格认定行政权力,明晰职权边界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二)价格认定机构建设稳步推进。全省价格认定系统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价格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主动协调人事、编制等部门,认真做好分类定性、定位、定责和申报工作。去年,合肥市及下辖的长丰县、瑶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马鞍山市及下辖三县价格认证中心均被确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截至去年末,全省价格认定机构中财政全额(包括行政机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比重达到81.3%

(三)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获得肯定。全省价格认定系统主动顺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把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严格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保证认定质量,遵守保密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圆满完成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涉纪财物价格认定,为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彰显党纪国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今年2,中共中央纪委第七纪检监察室在省纪委负责同志的陪同下专程给省物价局送来感谢信,充分肯定了省价格认证中心在查办有关重大案件工作中作出的重要贡献。据统计,2014年全省共完成涉纪财物价格认定80余件,标的额6.1亿元(其中,省中心完成8件,标的额5.1亿元)。

(四)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复核裁定工作扎实开展。全省价格认定系统坚持依法认定,着力增强规范意识、程序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为司法、执法机关提供客观公正的定案依据和关键证据。继续开展涉案财产价格认定案卷评查,有力促进了价格认定业务交流,提升了办案水平。探索下放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复核裁定权限,充实各市价格认定机构行政职能。组织开展资深价格鉴证师评选工作,全省有5名“全国资深价格鉴证师”获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表彰,27名“全省资深价格鉴证师”获省物价局表彰。2014年,全省共完成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和复核裁定1.4万余件,标的额近11亿元(其中,省中心完成30件,标的额1971.2万元),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有序拓展。全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在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工作平台,拓展工作领域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省中心起草了《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完成了有关征求意见工作。滁州市物价局与地税局建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平台,推动所辖县(市)分别成立了以分管副县(市)长为组长,税务、城建、房产、物价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涉税平台的模型建设、运作进行统筹协调,实现各县(市)的涉税平台平稳运作。蚌埠、铜陵、安庆、马鞍山市等地将涉税价格认定工作向土地、工程、矿产、股权等诸多领域扩展。淮北市地税、物价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二手商业用房最低计税价格,提升了计税基数,堵塞了房地产交易的税收漏洞。据统计,去年全省完成涉税财物价格认定5000余件,标的额近50亿元,为地方财政增收近3亿元。

(六)价格争议调处成功引入司法确认。去年,省物价局把价格争议调处作为全局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来抓,着力推进价格争议调处制度建设。省物价局向省高院建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构建价格争议调处的司法确认工作机制。省高院以皖高法函〔201427号复函,明确了相关事宜。省物价局及时转发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和复函,并于12月修订印发了《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芜湖、蚌埠、合肥、滁州、宁国、望江等地价格认证中心从政府征迁、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等领域入手,开展价格争议调处工作,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据统计,去年全省共完成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近百件,标的额逾千万元。

(七)涉政府事务价格认定工作扩面增效。各地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适应政府有关部门对价格认定公共服务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对国有资产管理、征地拆迁补偿、工业园区建设、道路交通整治等工作涉及的有关标的进行价格认定,为政府部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提供了必要的行政协助。去年全省共完成涉政府事务价格认定1万余件,标的额208.7亿元。

(八)价格认定基础工作得以夯实。继续开展全省价格认定系统规范化创建工作,新命名凤阳和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为“安徽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截至去年底,全省规范化率达到80%。举办全省价格鉴证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全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培训班、全省价格争议调处工作培训班和全省价格认证通讯员培训班。继续抓好价格认定宣传工作,信息发布量和采用量均创近年新高,宣传工作成绩得到了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的肯定。各地借助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进工作开展、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巩固扩大了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去年,省价格认证中心、淮北市、宿州市、淮南市、滁州市、芜湖市和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等7家单位被授予“全国先进价格认证机构”称号,卢晓东等12名同志获评“全国优秀价格认证人员”。

一年来,全省价格认定系统凝智聚力,务实进取,“三涉一调”为主的工作格局得到巩固和加强,价格认定工作的地位和形象进一步提升。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离不开每一位价格认定人的辛勤付出,更展示了全省价格认定人团结一致、奋力拼搏的精神风貌。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的困难和不足,主要是:对价格认定职能转变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还不够到位;适应价格认定新常态的自觉性、主动性还不够强;工作的协同性和执行力需要进一步提升;价格认定行为仍需加强规范;价格认定人员的业务能力还难以完全适应工作的需求。这些问题,既有转型发展期凸显的新矛盾,也有长期困扰全系统的老难题。对此,我们务必高度重视,以问题为导向,从体制和机制上找原因、想办法,拿出攻坚克难的勇气和担当,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问题的解决。

二、全面准确把握价格认定新常态

当前,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举国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大背景下,价格认定工作也步入了转型发展的关键期。全省价格认定系统务必审时度势,顺势而为,乘势而上,重塑发展新理念、新机制、新道路,与时俱进地开展价格认定工作。

(一)职能的转变为价格认定机构转型升级迎来新契机

去年以来,省市县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陆续制定公布,明晰了价格认定机构的权力边界。随着政府权力清单的发布,价格认定机构的职权行使将不再“任性”,而是必须贯彻“职权法定”的原则,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近期,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价格认定工作内涵、职责范围、原则和程序等内容,强调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今后,价格认定机构将专注于提供涉案、涉纪、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及复核裁定、价格争议调处、政府机关委托的价格认定等价格公共服务,并且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可以预见,定位的明确、职责的法定、规制的完善势必催生价格认定机构的转型升级,为价格认定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二)价格改革的深化为价格认定工作发展搭建新平台

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不失时机加快价格改革,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原则上都要放开。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领域必将进一步扩大,产生的价格矛盾和争议也将进一步增多,为价格认定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市场调节价(费)领域的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平台。可以预见,价格认定工作作为丰富价格监管方式,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强化价格服务的有力抓手,必将成为价格工作的新重点和新亮点。

(三)依法治国的推进驱动价格认定工作步入法治新轨道

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依法治国”按下快进键,进入快车道。“依法治国”对政府部门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法治理念,加强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价格认定工作与司法、行政执法密切相关,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密切相关,更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切不可脱离法治的轨道“自行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以法治为统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规范价格认定行为,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将成为全省价格认定事业规范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2015年价格认定工作任务

2015年,全省价格认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省价格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价格工作中心任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做好涉纪、涉案、涉税和涉政府事务价格认定工作,大力推进价格争议调处工作。继续加强价格认定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和水平,为维护党纪,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一)全力推进价格认定机构建设

当前价格认定法制逐步完善,价格认定权界愈加明晰,又适逢基层价格部门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之机,多重有利因素交织,可以说目前是解决价格认定机构转型升级问题的最佳时机。全省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坚定改革信心,向改革要动力,积极主动推进价格认定机构“三统一”工作,即统一机构名称、机构性质、业务范围。机构名称应规范为“价格认定局”,机构性质至少应明确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有条件的要积极向行政机构归位。业务范围应明确为价格认定、复核裁定、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当前,要借价格部门实施机构改革,重新制定“三定”方案之机,明确价格认定机构的性质、定位、职能等,一举推动价格认定机构改革实现突破。全省价格认定系统务必抢抓机遇,上下协调,携手共进,把价格认定系统的规范化建设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二)努力推进价格争议调处工作

全省价格认定系统要贯彻落实《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省高院复函精神,探索建立适用价格争议调处的价格投诉件办理工作机制,加强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争取法院的支持,完善在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省物价局将组织开展全省价格争议调处工作调研,召开全省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推进会,加强对各地价格争议调处工作实践的总结和指导,推动各地从征地拆迁补偿、环境污染赔偿、物业收费、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放开商品价格(服务)投诉等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领域入手开展调处工作。总之,各市、县价格部门一定要重视价格争议调处工作,主动作为,谋求突破,努力把价格争议调处打造成价格公共服务领域的创新亮点,为化解价格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彰显公平正义作出新贡献。

(三)认真做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大局,党委政府重视,社会高度关注。要充分认清当前反腐高压力度不减的态势,把握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政治性强,办案责任大,工作要求高的特点,严格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深化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严守办案期限和要求,及时通报情况、交换意见,促进双方在具体工作上实现协同配合和有效落实,把每起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办成铁案。

(四)加强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和复核裁定工作

全省价格认定系统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复核裁定工作,着重提高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率。继续做好国家新出台价格认定规则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大对基层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力度,改进全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案卷评查方式。加强对安徽省价格鉴证专家库的管理,适时增补专家库成员。大力推进复核裁定权限下放工作,争取上半年完成各市复核裁定员资格证的办理和复核裁定机构资质的申领工作。为保证复核裁定权的平稳承接,还将安排省价格认证中心赴部分市进行实地督导,各市也要多汇报、多请教、多沟通,积极稳妥地开展复核裁定工作,确保复核裁定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水平。

(五)稳步推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全省价格认定系统要善于把握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带来的难得机遇和发展空间,有力有序推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今年,省物价局拟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出台《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全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调研,召开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研讨会。鼓励各地继续探索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领域、制度和方法,由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向矿产资源、股权转让、关联企业、海关等涉税价格认定领域拓展,使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释放出更强大的活力和影响力。

(六)做好涉政府事务价格认定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是政府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为政府服务是我们工作的应有之义。凡是涉及政府事务中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事项,只要是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提出价格确认的申请,我们都应责无旁贷地承担下来,努力做好。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做好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突发事件、招商引资等诸多领域的价格认定工作,为地方党委、政府排忧解难,当好价格参谋和助手。

(七)推进价格认定工作基础建设

继续开展价格认定规范化创建工作,积极适应新常态,以规范促转型,以转型促发展。举办全省复核裁定员业务培训班、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培训班、价格鉴证员培训班、新任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培训班、业务骨干培训班,拓宽培训平台,扩大培训范围、丰富培训内容,提升培训成效,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加强价格认定队伍能力建设。修订印发《安徽省价格认证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价格认定宣传工作,扎实办好安徽价格鉴证网和《安徽价格鉴证评估》期刊。及时、全面、准确地完成统计汇总报送工作,为做好价格认定工作提供丰富详实的数据。

 

(作者单位:安徽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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