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委托事项证据核查的认识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3日

 

 

 

浅议对委托事项证据核查的认识

 

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同级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其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定或对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产进行价格鉴证并出具结论的行为。其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鉴证结论往往直接关系到定罪和量刑双重作用。鉴证人员在办理价格鉴证过程中做到客观、公正、合理,才能使得最终出具的鉴证结论能够切实打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委托事项证据关联性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是做好价格鉴证工作的前提所在,正所谓“差之毫厘,缪以千里。”如果此基础环节出现了细微差错,那么整个价格鉴证结论就有可能会被全盘否定,甚至鉴证结论的公信力和鉴证过程的公正性也会受到质疑。本文结合业务实践,围绕价格鉴证过程中常见的委托事项证据核查问题,谈些个人之浅显认识。

1、委托事项证据关联性核查之必要性

有一种观点:“既然价格鉴证是对委托方载明的委托事项进行价格鉴证的过程,那么鉴证人员就没有必要对提供证据资料进行详实的核查工作。”其实不然,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忽略了委托事项与提供证据资料准确与否所导致的后续一系列问题,亦或对案件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刑事涉案价格鉴证结论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技术性证据之一,不仅要求内容客观真实,而且要求程序合法,必须做到准确无误,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委托事项证据核查之必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如果一味“拿来”,仅依据“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作为万能“挡箭牌”,对委托事项证据不进行系统、全面的核查工作,显然是不能准确、客观反映标的物真实价格,鉴证结论也是经不起过多推敲的。

2、实务中委托事项证据核查常见问题与对策

问题1,委托价格鉴证时,提供证据资料随意性大。比如标的物基础参数等,受理后对委托单位提供的用于区别其他标的物之独一无二关键数据进行验证时,出现逻辑上的明显瑕疵。

问题2,委托价格鉴证时,提供证据资料立场不够中立。比如标的物型号、数量等,受理后对委托单位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据资料进行核查时,出现矛盾或不吻合现象,有急于立案倾向性之疑似。

问题3,委托价格鉴证时,提供证据资料严谨性缺乏。比如标的物有效凭证等,受理后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核查时,出现相关凭证与标的实物状况或推定状况关联不上的情况。

鉴于前述实际核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就需要鉴证人员在第一时间向委托单位提出异议,要求核对调整、补充相关资料,并予以书面确认;同时对于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充分形成有效证据链的委托事项,及时沟通,做好解释工作,说明无法鉴证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也就是在严格遵守工作职能范围和工作流程的同时,与委托单位互动,并告知规定工作程序,消除办案人员对价格鉴证机构“不作为”或“慢作为”的误解。最近办理的几起盗窃案件,前述问题时有涉及。比如,关于一起涉案香烟的价格鉴证,委托鉴证基准日为2014224日,由于该鉴证标的为灭失物,委托单位提供了《卷烟送货记录》凭证等,受理后,经仔细核查发现,提供的《卷烟送货记录》日期均为20151-3月,很明显该有效凭证与委托鉴证标的无直接关联性,此类凭证就不能作为鉴证标的有效凭证之依据。为此,根据规定,我们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核对调整,并要求补充确认,委托单位很好地配合了我们的工作,为科学、准确的价格鉴证结论奠定了可靠的证据基础,也有效防范了价格鉴证程序风险。

3、委托事项证据关联性核查工作的实际意义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这项工作的结果对案件的影响力何尝不是如此呢?在办理价格鉴证的过程中,由于委托事项证据关联性之盲点,出现的错误与矛盾时有发生,无形中加大了价格鉴证程序之风险。因此,只有严格把好委托事项证据关联性核查这一关键环节,才能确保每一个委托鉴证事项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不可或缺的价格鉴证工作,也才能真正体现出其客观、公正的优质服务理念。

(作者单位:扬州市广陵区价格认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