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程序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1日

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程序及注意事项

李国庆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特别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有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是价格认定人员义不容辞的义务。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既能够保障诉讼双方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确保鉴定结论准确的有效措施,又是鉴定结论产生证明效力的必要前提条件。

    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的程序:(1)受理。接受法院的出庭质证通知书。(2)出庭。严格按照出庭质证通知单规定时间出庭。(3)法庭质证。法官要求回答的关于结论书的问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如实回答。(4)签名。法庭质证完毕后,价格认定人员对质证笔录进行仔细的阅读。如果没有错误,即可签名。如有错误,提请法官改正笔录。笔录改正后,再签名。(5)退庭。价格认定人员对质证笔录签名后,征得法官同意,即可退庭。

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注意事项:

(一)心理准备。价格认定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初就应做好出庭质证的思想准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这就做到了心中有数。其中,价格认定人员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负责,鉴定结论是否被采纳我们先不要管,那是法庭对诉讼证据的采信问题,价格认定人员对自己的鉴定结论必须肯定,充满信心,这才是最重要的。对此,在接到出庭通知时,价格认定人员除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外,部门领导和同事们应当鼓励其树立信心,提高出庭人员的自信心,战胜胆怯;或者帮助出庭人员制造多种机会来锻炼、培养出庭人员的口才和情绪,使其具备良好的出庭心理素质,以保证质证效果。

()重温案情。接到出庭通知后,立即将原始鉴定档案材料调出并组织原参加鉴定的鉴定人员一起温习全部内容。认真回忆原鉴定时的每一细节,翻阅有关记录,熟悉相关资料,再一次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要做到对案件中所涉及的鉴定委托、勘验和市场调查、测算及结论了如指掌。

(三)联系和协调。价格鉴定人员均应事先与经办法官沟通,既增进彼此的了解,拉近距离,消除紧张感;又能掌握当事人双方争论的焦点,在庭上可能提出的问题等;还可预先作周详的准备,使答辩更具针对性。

协调办案机关保护价格认定出庭质证人员。由于我们价格认证中心平时受理的刑事案件比较多,出庭质证的概率比较大,而价格鉴定结论牵扯到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及处罚或免于处罚的一个重要的证据,再从法理上来说,价格认定人员有出庭质证的义务,也相应有受保护的权利,这就要求司法机关给予出庭质证人员保护,如通过语音进行质证等。这样既能保护质证人员的合法权益在质证后不受双方当事人的侵犯,又能进一步促进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的积极性。

(四)准备出庭材料。出庭材料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原鉴定书为基础,详细阐明鉴定情况。主要有鉴定过程、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必要的补充说明等。二是答辩材料。经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对案件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或者通过自己的分析预测法庭可能对有关鉴定提出的问题列出清单:①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②委托鉴定的材料;③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④对鉴定过程的说明;⑤明确的鉴定结论;⑥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⑦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以答题的形式进行书面准备。对于疑难、复杂或已有多个鉴定结论的案件,在出庭前最好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审核,以防止准备工作中的疏漏或片面。

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如果发现原来的鉴定中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一定要进行补充完善,在开庭质证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法庭。对于一些无法弥补的漏洞,或因当前的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仔细研究其妥善的答辩方案,同时与法庭取得联系加以说明。如果发现原鉴定结论确实有错误,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如实汇报,重新组织鉴定,同时将该情况通报法庭,切不可认为当事人不懂鉴定或者心存侥幸心理,以为当事人考虑不周而忽视应该做的出庭前准备工作。

(五)出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要听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允许发言时才发言。答疑时,对一个问题的解答不要贪多求全或做多种解释,避免言多失误,授人以柄,甚至前后矛盾,使自己陷于被动局面。对于科学术语要做通俗解释,避免用只有内行甚至自己才懂的言辞。辩论中,经审判长许可,仅就鉴定的有关问题进行回答。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发问超出了鉴定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无关,或者在鉴定书以及发言中已经说明了的问题,或者审判长没有要求回答的问题等,都不必回答。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发问方式不当或者纯属无理刁难,应立即提请审判长予以纠正、制止。如果遇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带有模糊性的发问时,最好要求对方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解释清楚,弄清其用意后再进行简要回答。对于听不懂、听不明白或未考虑成熟的问话决不轻率回答,尽量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不良的回答后果和被动局面。

(六)证件准备和原始档案。价格认定人员出庭时应当准备好能够证明其单位资质、鉴定人资格等的各种证件,以备开庭时接受查验。有必要时可以出具原始档案中的资料。

科学而准确地进行鉴定活动是做好出庭质证工作的基础。价格认定人员从受理案件起到做每个案件时思想上每时每刻都要着我们出庭质证的警钟。以此要求自己在价格鉴定时把工作做细致全面,使鉴定结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所以在今后的价格认证工作中我们要做到“受理详细化、勘验精细化、计算准确化、结论牢固化”。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出庭质证的概率。

总之,出庭质证就是价格认定人员将所掌握的价格鉴证专业知识和涉及的法律知识等方面的业务结合起来,将这些知识综合科学的运用才能在法庭质证过程中让公诉机关、法官、当事人、代理人信服,以维护自身出具的鉴定结论的合理性、权威性。

以上是本人对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的一点见解,还请各位读者给与批评和指正。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平县价格认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