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证机构不能做的“代替”工作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4日

 

 

价格认证机构不能做的“代替”工作

谢启栋

价格认证机构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代替”或“被要求代替”的情况,出于面子、方便或好心,一些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认为这只是举手之劳、做顺水人情,不必过于严肃、循规滔距,其实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自身规避风险角度,有些所谓的“代替”是绝对不可以做的,即该是自己的事必须做,而且要做好,不是自己的事则千万不能做。否则将会弄巧成拙,给价格鉴定机构和工作人员本身带来巨大的麻烦。那么,哪些环节容易出现这些“代替”现象,价格认证机构和人员该如何处理这些客观存在的“代替”现象呢?下面与大家一起来探讨 “代替”现象在价格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节以及应注意和回避的方法。

(一)      委托关出现的“代替”现象

1、委托机构工作人员之间的“代替”现象。即委托机关办案人员与委托书所注明联系人员对不上号。只要材料符合鉴定要求,价格认证机构无责任,也可不予以理会它。因为作为价格认证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可能认识和熟知委托方所有人员。

2 、当事人“代替”委托机关办案人员。委托机构和工作人员图省事,故交给当事人办理。遇到这种情况,价格认证机构必须要严格审查相关材料。如当事人自己表明身份是所办理案件的当事人时,价格认证机构应要求他除了要提交委托机关办理价格鉴定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注明委托当事人前来办理业务的授权书或委托书。价格认证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接收和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3、价格认证机构和工作人员“代替”委托机构和办案人员。在填写和完善价格认定委托书相关内容时,我们可以指导他们填写,但是我们绝不能“代替”其填写,价格认证机构切记:我们的职能是对提供材料完整的标的价格进行认定,而不对标的品名、数量、购置时间、质量状况等进行认定。从法律上来说,它既是越权行为,也是无效的。说不定还会给自己引火烧身。

4、第三方“代替”委托方。有时候办理案件的机关借故人手不够、有急事、抽身不开,随便找一个与办案机关无关的人员前来办理业务,碰到这种情况,价格认证机构不应受理,并告知前来办理的第三方必须由办案机关前来办理。

(二)勘查取证关出现的“代替”现象

受理案件后,价格认证机构针对委托标的进行勘查取证是价格鉴定过程的一个重要程序,它要求委托方、价格认证机构、当事人双方,有条件的还要求见证方一同参与。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如下几种代替现象。

1、现场勘查时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借故早退,离开现场,要求价格认证机构工作人员“代替”其作为现场参与者。这种情况,价格认证机构工作人员应该警告和提醒相关办案人员进行配合,如果确实不予以配合,价格认证机构可中止该价格鉴定,不能盲目勘查,更不能越俎代庖,因为它会给当事人双方以及相关机构带来缺乏公正的理由。

2、现场勘查记录的签字“代替”。签字是一种确认和认可,无论是哪一方,价格认证机构和工作人员都不能代替或取代他人,对方(当事双方或见证方)确实不会或因身体不能签字的,只要在现场一同参与勘验调查的,可以用盖手印代替签字。这是价格认证机构为以后从事价格鉴定工作提供原始证据和经受公正检验打基础。

(三)价格认证机构内部出现的“代替”现象

1、勘验、调查、取证材料上价格认证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代替”签字,有人以为反正是本单位人员,代替工作是同志之间的相互团结和合作,殊不知现在的各类痕迹、笔迹鉴定水平是很高的,给你戴一个作“伪证”或程序不合法的帽子,那么,你所有的工作都是徒劳。

2、未参与办案人员“代替” 办案人员。明明是未参与办案,但往往在出具的结论书中注上未参与者的名字,成为“被参与者”,关键时刻人家一问,被参与者答非所问,这不是自找麻烦吗?

3、接受质询、出庭作证找人“代替”。有些机构和办案人员在接到接受质询、出庭作证的通知后,因为怯场,在不与对方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随便找一个替身去应付,要知道:“狸猫换太子——瞒天过海”是行不通的,到最后只有“哑巴吃黄连、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价格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同时又是非常严肃和认真的工作,价格认证机构和工作人员绝不能抱有侥幸和打擦边球的心理,不懂法,不守法,甚至于亵渎法律。要以高度的敏锐性,充分认识到“代替”既是一种风险,更是一个陷阱,在从事价格认证和鉴定工作中只有:找准位子,理顺关系,主动不越权,到位不越位,方能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单位:湖南省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 

 

 

 

 

 

 

 

 

 

 

 

 

 

 

 

 

 

 

 

 

 

 

 

 

 

 

 

 

 

 

 

作者:湖南省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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