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思路 发挥价格认定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5日

 

拓宽思路 发挥价格认定工作

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邹伟明 陈晋强 谢和民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利益多元化格局鲜明地呈现在当今社会中,社会矛盾呈现出新的新特点。例如拆迁补偿等价格纠纷日益凸显。如何正确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让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断拓宽思路,充分发挥价格认定工作中价格争议纠纷调处的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2年,广东省物价局出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4),价格争议工作也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高度重视价格争议调处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拆迁补偿、房地产交易涉税价格评估争议、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等方面有效化解了多起价格争议纠纷,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自2008年以来我市价格认证中心共办理各类价格认定9171宗,涉及金额约20亿元。各类价格争议调处案件120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司法和行政执法公正性中,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008年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评为“全国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多年来被省物价局授予“全省规范化价格认证机构”;多次被惠州市物价局考评为“惠州市物价局先进科室”。

一、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价格认定工作架起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畅通服务渠道

    价格认定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价格主管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的重要标志。一直以来,价格认证工作紧紧围绕“五步走”的发展方向,在机构建设、拓宽服务领域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使其成为了价格主管部门对外服务重要窗口之一。价格认证中心作为政府价格领域服务社会的窗口,履行价格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在解决价格争议中的独特功能,是新时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渠道,已经成为社会和谐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在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多元化的时期,承担着价格裁判的价格认证工作,作为非盈利性的机构,作为政府和社会群体的承接点,无疑具有一定独立性,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公信力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调处价格争议过程中,以第三者身份介入,更容易让社会所接受,创新了社会管理模式。例如,惠州市2009623日的交通事故中,造成4人死亡和28辆大小汽车及2部自行车不同程度受到损坏的事件,引起一定的社会舆论。根据惠州市政府的指示,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成立了价格争议调处小组,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矛盾去调处。积极配合惠州市交通局、交警支队、城区刑警大队到停车场勘察车辆,对每一辆车的受损情况进行勘验、拍照,并通过加班加点,及时对所委托26辆事故车辆进行了损失价格鉴定,有效遏制了矛盾的延伸,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该调解社会矛盾的模式也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价格认定工作性质确定调处价格争议的灵活性

(一)价格认定工作公益性,可以更有效调处社会矛盾。国务院国清〔20003号文件提出“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的总体原则,价格认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专司涉案物品的价格认证机构,不再具有中介服务职能。在业务方面它承担着行政执法和纪检监察等机关办理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的认定;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等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保证司法和执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因此,决定了价格认证机构在调处价格争议时更具有公益性。

一是在程序上更简化,更直接。社会矛盾往往是因为利益分配不公或者资源分享不均,造成利益双方发生纠纷。价格争议调处是直接与矛盾双方面对面的调处,拓宽了沟通渠道,可以减少双方的由于掌握信息的不对称造成误解,达到了尊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阐述各方的观点,寻找利益的结合点。

二是在严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运用价格专业水平,可以提高调处效率。价格认证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其特点,利用价格专业知识和价格部门享有的价格信息资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协调,达到了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在资源、权利、义务相对称的条件下进行调解,提高工作效率。例如,在拆迁补偿价格争议调处中,由于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缺少监督,随意性比较大,因此评估结果往往不具有说服力。不是政府部门不信服,就是当事人的取闹,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有些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作为价格主管部门的认证机构,对价格裁定更具有权威性,当出现对补偿价格有异议时,可以灵活处置。2010年,惠州市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100多户征地拆迁群众赔偿金额争议问题。社会评估中介机构评估赔偿金额约2100万元,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要求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接受委托后,惠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组织价格认定人员到现场勘察,对每个标的型号、规格等影响价格因素进行细致核实,通过多方的市场调查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涉及金额约1000多万元。同时,为了化解群众的矛盾,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陪同下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根据标的实际情况,运用价格专业水平做好解释工作,对认定结论进行佐证,第一时间消除当事人的敌对心理,妥善调处该次价格争议,有效避免群体上访事件,为政府解决拆迁补偿价格争议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三是价格争议调处争议成本更低。与司法调解不一样,价格争议调处是一种无偿的价格服务,是在一种平和的环境下进行沟通交流。价格认证机构结合当事双方的观点,做出价格裁定的一种形式,在有效解决问题的同时,可以减少当事人诉讼费用,达到了利益的平衡。

(二)完善的价格认证系统,可以有效处置矛盾的延伸。价格认证机构所履行价格服务比一般的社会评估业务更严肃、客观、规范,同时机构之间实行分级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目前,全国共约有2974个价格认证机构,包括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省、市、县,有部分镇都建立相应的价格认证机构,形成了庞大的机构和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机构之间的相互沟通,资源共享能有效防止社会矛盾的领域延伸,对矛盾隐患做到早抓,消除不和谐因素。同时,机构配备有价格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等执业资格,并定期举行业务培训,确保价格业务的公平公正。   

三、价格认证机构履行价格争议调处职能与司法、行政调处相结合,构成规范的体系和全新的运转模式

 解决社会复杂的矛盾问题,需要充分调动政府各部门的力量,群策群力。价格争议调处是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放开领域加强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开展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关注民生、服务企业和群众、公正裁决价费纷争、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的新举措。目前,政府部门成立了“综治维稳信访中心”,加强了社会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综治维稳体系。价格争议调处通过与司法、行政调处相结合,形成齐抓共管的优势,达到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效果,构建了解决社会矛盾的链条。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中,惠州市以二手房地产交易涉税价格认定争议调处为切入点,与税务部门联动,对税务部门评估系统评估结果有异议而且调处达不到一致意见的,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化解分歧。据统计,2011年实行涉税二手房地产价格认定以来,共受理80宗,涉及认定金额约7.8亿万元,在化解社会矛盾同时,也增加了财政的税收。

 2012年在省政府开展的“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中,惠州全市价格认证机构积极履行职责,做好价格服务,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三打”专项行动中涉及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据统计,全市价格认证系统共受理涉及“三打”专项行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213宗,涉及鉴定金额约4174万元。特别是在配合市“三打”办和大亚湾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等部门对有关科明眼镜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LV”、“Cartier”等多品牌伪劣眼镜价格鉴定工作中,我中心高度重视,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根据分管领导指示积极开展工作。为了确保价格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小组多次请示省价格认证中心,同时携带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标的样品到东莞、佛山等兄弟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套详细的价格鉴定工作方案。由于标的型号多,检察院起诉时间紧,我们利用节假日、周六日和晚上时间加班加点对标的物市场价格进行周密了解调查,得到部分品牌国内代理机构大力支持,及时确定涉及43个知名品牌,共40433副眼镜市场价格,鉴定金额约6996万元。为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提供权威、客观的价格参考依据。

 四、加强宣传,提升价格认定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一是多方位宣传。价格认定宣传工作是提升价格认定工作影响力的有效渠道,通过宣传与各执法部门、行政部门形成了相互相城,各司其职,调解价格争议纠纷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相结合,充分发挥了价格公共服务职能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独特功能,取得了较好成效。广东省物价局“三打两建”工作简报刊登了我市价格认证中心在“三打两建”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动态;惠州市“三打”专项行动工作简报中有5期刊登了价格认证中心在“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中所发挥的职能作用。

 二是创新宣传渠道。惠州市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还创新工作方法,加强价格认定宣传,优化调解功能。主要是将价格争议纠纷调处与法律宣传教育相结合。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站、物价微博等多种媒体,集中宣传价格认定工作,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浓厚氛围,引导社会群体理性维权。

 五、存在问题和建议

价格认定工作在调处社会矛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受其发展不均衡等问题的制约,价格争议调处在社会中还没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主要是服务范围较窄。要最大限度发挥价格认定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一是建立健全价格认定工作立法工作,加快国家立法步伐及相关法规、条例的建立,为价格认定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转变观念,形成系统内领导重视价格认定工作、社会上认同价格认定工作的局面,才能进一步提高价格认定的社会认知度;三是加强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鼓励调解员参加各类法律学习和参与调解处理工作旁听,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调处能力。

在新常态下,价格认证系统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将更加凸显。我们要树立发展信心,锐意进取,在新的发展起点上积极发挥价格认定工作职能,为建设和谐社会,筑建“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