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化解价格矛盾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1日

刘   颖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阶段,因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导致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其诸多矛盾往往都通过价格形式表现出来。2015年我省发生的价格纠纷案件累计172件,涉及金额230余万元,我市的价格纠纷案件也达到30余件,涉及金额40余万元。根据《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们召开本次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推进会议,旨在积极稳妥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谐稳定。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为什么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强调“坚持三调联动、形成合力,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将价格争议纠纷调处工作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同时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也相应出台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化解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价格矛盾、价格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物价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各地市要采取切实措施,强力推进辖区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开展。我市也按照这一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积极推进落实,力争取得实效。

  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就是要借助社区争议调解工作平台,把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融入到社区争议调解工作中。当有价格争议需要调解时,价格主管部门随时进行业务指导,便于百姓解决价格争议纠纷,达到价格争议调解进社区,实现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与社会调解相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利益格局趋于多元化、复杂化,群众法制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时有发生。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常体现为利益补偿等价格矛盾和纠纷,这些价格争议如不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不仅给企业、个人带来高昂的经济成本,还会引发上访、投诉,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价格主管部门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开展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作为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既可降低解决价格争议的成本,又可提高解决价格争议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改进社会治理体制,是我国现阶段建设和谐社会所提倡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强化价格主管部门公共服务职能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96%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对于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是新形势下价格主管部门由管理型向监管服务型转变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和改善价格监管的重要途径,也是对价格监管方式方法的创新和探索。妥善处理价格纠纷,化解价格矛盾,不仅有利于强化价格主管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而且有利于消除价格问题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优势所在

  价格主管部门熟悉价格政策,掌握大量价格信息,专业人才资源丰富,其公正性、权威性、专业性毋庸置疑。作为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的专门机构,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和认可。

  (四)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百姓解决价格争议的需要

  对于百姓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价格争议,走诉讼途径成本高、时间长、程序复杂,当事人往往不愿意通过打官司解决,有些矛盾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入司法程序。开展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可以更经济、更便捷地解决各类市场主体间的价格争议,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百姓有表达合理诉求的便民渠道,为解决价格争议提供一个公正、快捷的平台。

  三、如何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强化价格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价格监管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及时、有效化解价格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事关价格工作创新、转变工作作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有效开展,市局将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纳入目标考核之中。

  (二)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

  价格争议调解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尽快熟练掌握《办法》各项规定内容,保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质量。要充分重视价格认定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进一步理解价格认定机构公共行政服务职能及工作性质,为物价事业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借助媒体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使社会各界、领导和群众了解认识这项工作的内容、性质和意义,为全面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打好基础。

  (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工作制度

  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要加挂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牌子,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调解员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价格争议信息,分析预测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价格争议发生的趋势特点和原因,及时调处各类价格矛盾;建立审核制度、受理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受理争议调解处理申请;建立办结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使办结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事项定期汇总上报,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协调及听证制度、公示告知制度,确保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四)部门协同作战,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司法局、民政局、乡镇、街道办事处紧密联系沟通,逐步有序地建立起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各地物价部门的相关科室要密切配合、12358举报电话要及时解答、转接,全局同心同德,积极化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充当化解矛盾纠纷的“灭火器”、“减压阀”,持续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履职尽责。

  同志们,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任务光荣而艰巨,各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认定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定信心,勇于进取,开展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为促进牡丹江地区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物价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