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废止涉及价格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涉及价格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7号),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工作部署,决定废止我中心印发的,涉及上述已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文件。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