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价格认定质量是规避风险最有效的途径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7日

                                    朱君 黎书文

   我国已经进入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价格认定领域也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国家《价格认定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价格认定的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为服务司法和行政活动,不再承接市场委托的价格认定活动,其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也由财政全额保障。价格认定职责的明确导致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价格认定工作将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如何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势,与时俱进做好价格认定工作是摆在价格认定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其中有效的规避价格认定风险是价格认定工作绕不开的一个话题,也是确保价格认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价格认定过程中的风险环节

   价格认定工作主要包括案件受理、现场查(勘)验、信息采集、认定方法、测算结果、出具认定结论等主要工作环节,结合多年的价格认定工作实践、案件复核和司法活动被推翻否定或变更结论的案例分析,我们发现价格认定工作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一)受理环节不专业、不规范。受理环节是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始。囿于自身能力、工作态度等诸多原因,对于符合法定受理的案件擅自提高门槛,让其知难而退,或者对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把关不严,将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受理,给后面环节工作埋下了隐患。一是对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不逐一对照《价格认定规范》的规定加以审查,从而出现办案机关错,认定机构错上加错的情况。二是提出机关不专业,提供认定标的价格内涵与其实际情况不符,而认定机构明知却又不主动沟通予纠正而导致的错误,比如:对生产车间的产品价格或批发企业的产品批发价按市场零售价进行受理并予认定。三是提出机关对认定标的技术参数描述不清,认定机关受理后予以认定,认定结论可能出现高配置的价格被低认定,低配置的价格被高认定,导致结果偏离客观事实,遭到犯罪嫌疑人或司法机关质疑。四是提出机关对认定标的毁损程度不予明确界定而用模凌两可的语言描述,认定机构根据自己的理解予以认定,导致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比如:平板电脑,因外力毁损,其核心价值(芯片)并未损坏,提出机关表述为损坏,认定机构理解为全损并作出价格认定,当事人通过专业机构证明芯片完好无损,从而推翻认定结论。

   (二)实物查(勘)验走形式、走过场。实物查(勘)验是价格认定过程中确认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状况的关键环节。实物查(勘)验环节的风险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提出机关明确有实物,而价格认定人员为了偷懒不去现场核实或者过于信任提出机关而依照提出机关提供的照片、影像进行认定导致因提出机关提供资料有误而产生的结论偏差;二是到了现场而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认定标的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使用状况、有无配件等情况进行核对,也没有按规定做好记录并收集相关影像及文字资料,现场查(勘)验走形式、走过场;三是在实物查(勘)验过程中发现实物技术参数及现状与提出机关提供的不一致时,不向提出机关指出并要求说明情况或补充资料,依然按照提出机关提供的技术参数或描述现状进行了认定;四是对属性特殊和专业性强的认定标的需要做技术鉴定时,提出机关未提供相关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做出的技术鉴定报告或提出机关提供的技术鉴定报告系非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作出时,认定机构也不提出质疑而是依据非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作出的鉴定报告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导致出具错误的认定结论;五是认定人员依据自己的理解及判断对受损的认定标的损失程度和损失范围予以确认,并出具认定结论而遭到质疑,而认定机构确认认定标的损失程度和范围超越了认定机构的职能。

   (三)市场价格信息的采集不严谨、不科学。价格认定无论选用何种方法,市场调查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因此,市场价格信息的调查和采集是价格认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确定价格认定结论的基础性工作。市场调查中常见的问题:一是求方便简单,商品市场标什么价就采用什么价,不深入实地了解,未考虑商品标价和实际成交价还有一定的差价;二是不按规定采集3家及以上的市场价格信息,不认真分析了解认定标的的技术参数、功能配置等差异。以超过使用年限的电子产品为例,目前电子产品更新快,相同型号的产品市场上早已淘汰,导致重置价格难确定,而认定人员对认定标的功能配置差异未进行比较产生的差价,而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导致结果出错。

   (四)引用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审查不认真、不仔细。价格认定依据决定着价格认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在价格认定过程中不管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认定机构收集并引用的资料都起着关键性作用。通常价格认定人员容易忽视这个环节,经常用一句“资料的真实性由提出机关负责”的声明来作免责条款,这种做法其实已与《价格认定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相违背与抵触,对于已经取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仍在引用。对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不进行分析、核实,比如偏离事实或虚假的发票、收据依然引用,提出机关提供什么资料认定人员就用什么资料,不按《规定》的要求去审查引用资料的真实与否、合法与否,引用的资料与标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比如认定车辆毁损价值案件中提出机关要求认定的是车尾部损失,在维修清单中却出现车前大灯维修材料及工时费,认定机构依然照单全收全做(认定),做出了风马牛不相及的认定结果。

   (五)认定方法选用不科学、不正确。价格认定工作中,选择适当的认定方法在价格认定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其风险预期主要表现在:认定人员按照格式化的公式套用,不考虑、不分析认定标的的特点,或者说有的连市场法和成本法的定义都没有搞清楚,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盲目机械教条地套用认定方法,比如:同为果树苗木的价格认定适用市场法,果树已挂果价格认定适用收益法,而认定人员不问条件与前提一律用收益法,因方法错误而导致的认定结论错误必然遭到当事人的质疑。

   (六)测算说明(技术报告)不符合逻辑。撰写详细的测算说明(技术报告)既是工作程序的规定也是为了方便今后案件复核或者司法机关查阅档案做铺垫,是记录整个价格认定过程的一个必要环节。目前有些认定人员不能正确的看待,记流水帐,不分析认定过程中数据、参数的选用,不认真考量与推断认定方法和公式选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判断其前后左右是否存在相关的逻辑。

   (七)内部审核不严谨、不规范。制定内部审核制度是为了规范认定程序和防范认定风险,内部审核应该对价格认定结论负责,对价格认定机构负责,对价格认定人员负责,但由于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问题,审核人员把关不严或者审核时看不出问题,未起到内部审核的作用。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请专家或者组织相关当事人听取意见而未进行的,只凭认定人员独立判断往往会出现偏差。

    二、价格认定工作存在风险的原因

    价格认定工作是一项价格认定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活动,认定风险因此既与人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相关,也与人的知识结构、专业素养密不可分,更与工作制度规则、程序性规定密切相关。

   (一)缺乏担当精神。目前,部分价格认定人员有了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多做少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的想法,甚至出现对提出机关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借故不受理的苗头,有的还认为只有不做事才能保证不出错,只有不做才能规避法律风险。故不干事、不担事对认定工作人员来说依然存在着风险。在认定工作中究竟有哪些风险?我们要怎样才能规避风险?这些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再思考。

   (二)风险意识不强。价格认定人员还存在对风险的广泛性和危险性认识不够,没能保持谨慎的执业态度。价格认定人员若认识不到所从事的工作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认定,在思想上就存在潜在的风险。

   (三)未按规范操作。所谓法律风险,就是价格认定人员在从事价格认定活动中,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国家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各省颁布《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定规则履职尽责,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受到当事人的质疑和相关机关追究,导致价格认定人员受到党政纪处分,甚至于被追究法律责任而造成的后果。

    三、规避价格认定风险的措施

   要想提高案件质量关键要围绕《价格认定规定》做文章,根据笔者所在机构多年的价格认定实践表明:真正规避风险最有效的办法是提高案件质量,让涉及案件质量的所有工作环节都经得起质疑和推敲,让认定结论更准确客观地反映认定标的价格的真实面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认定工作中的风险,能够保障认定机构顺利开展工作,起到稳定队伍、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的作用,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认定队伍形象,更好地保护认定人员。我们的体会是:通过平时认真学习《规定》,工作中执行好《规定》,依照《规定》管事管人,运用《规定》规避风险等措施加以防范。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认定人员素质。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围绕《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开展经常性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认定人员价格原理理论方面的培训,让价格学原理根植于认定人员心中,这样才能使价格认定工作人员以不变应万变,立于不败之地。

   (二)完善制度机制,提高案件质量的公正性。坚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从建立一套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价格认定工作制度着手,从价格认定行为、认定程序、认定方法等薄弱环节来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比如:《价格认定工作制度》、《价格认定纪律制度》、《市场采价制度》、《专家聘用制度》、《内部审核制度》。内部制度要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确保有章可循、违章必纠。

  (三)规范办案程序,提高案件质量的合法性。价格认定工作从提出机关提交价格认定协助书到认定机构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必须经过七个环节。一是严格审查价格认定协助书。对认定标的品种、型号、技术参数、购买日、基准日、价格内涵、基准日的状况等相关信息要对照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逐一核对,如信息有误应向提出机关提出补充说明,或再次与提出机关、当事人核实,核对完后认定人员将与提出机关工作人员确认签字。二是认真查(勘)验实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广、品种多,在实物查(勘)验过程中有时会掉项或漏项,为了方便工作,可以将常见的认定标的,制订出格式化的实物查(勘)验表格,将认定标的相关参数完整记录下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用摄像的方式记录整个查验过程。三是详细收集市场信息。认定机构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应积极尝试建立有偿询价制度,与商家签订协议,保证市场价格信息的准确性。四是找准认定依据。国家发改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地省中心也统一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由于认定标的品种多样化,这些规范还不能完全支撑目前的认定工作,有些使用年限或技术参数没有参照标准,这就要认定人员根据认定标的借鉴官方发布的GB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不能凭借个人的经验滥用自由裁量权。五是选择适当的认定方法。在选择适当的认定方法时我们的认定思路一定要清晰、准确,要根据认定标的特点、收集资料的特征来判断。六是测算说明要有逻辑性。测算说明是新《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中的必备文书,必须明确说明数据来源、参数采用依据及理由和有逻辑性的计算过程。七是加强内部审核。要选拔有资质的业务能力强的认定人员担起审核责任,对价格认定方法和认定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进行认真审核。

   (四)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案件质量的严谨性。认定机构要强化对认定人员的法治教育,让“法治建设年”活动常态化,不断强化认定人员的法律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价格认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打铁”本领。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