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价格认定受理前期准备工作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8日

矿产品种类繁多,部分案例涉及到混合型资源、独特性资源、限定型资源等,实际工作中存在对同一标的物不同价格基准日、不同价格认定需要等复杂因素。针对工作遇到的各类情况,我们通过综合分析案件因素,梳理出涉及矿产资源价格认定工作受理前需要充分准备(与委托方沟通)的内容。

一、了解案件性质,准确定义价格内涵

涉及矿产资源案件主要法律依据是:《矿产资源法》、《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矿产资源价格认定的工作。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完成价格认定结论前,无法确定案件是否需要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涉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办理,因此,在委托办理涉案矿产资源初次价格认定工作时,以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方式进行委托。在矿产资源行政执法案件价格认定工作中,查处、处罚涉及矿产资源状态一般确定为已完成开采工作,但未完成产品深加工和销售的阶段,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认定规范,对矿产资源认定价格内涵确定为某某矿产品已开采未加工矿产品市场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完成价格认定工作后,如认定金额达到刑事案件界定标准,则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认定规范,对处于特定环节矿产资源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应当符合该特定环节矿产资源在该地区的市场价格水平,矿产资源认定价格内涵的定义为指定阶段矿产品的市场价格。

在工作实践中,因价格内涵定义不同,同一标的物其认定结论也会存在价格差异。

2023年7月,国家公布了《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 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如达到涉嫌刑事违法界定,应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其中,需要对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涉矿事项进行认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认定意见》,并向公安机关移送”。

按照意见的指导思想,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建议价格认定机构在受理关于矿产资源价格认定工作前,应当与委托机关进行沟通,明确工作要点。

二、案件受理前完善矿产资料准备

矿产资源价格认定受理前应当与委托机关沟通,需要提前准备价格认定相关资料,要求委托机关配合完成实物查验、市场调查、了解生产加工流程、了解各指定阶段矿产资源实际价值等工作。

1.需要委托方提供涉案矿产资品种、数量(方量、比重)、含量、比例、品质、等级等资料,包括矿产资源测绘资料、涉及案件范围的违法数量测绘资料(需要明确违法测绘数据与矿产其他测绘数据的区别)等。

2.需要委托方提供涉案矿产资源各矿产品抽样检测资料。了解混合型矿产资源的共生资源是否具有工业化生产经济价值,各类资源有效产出率、设计加工艺方法(流程)、抽样核验资料、实际生产情况等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资料。

3.需要委托方配合完成矿产资源实地查验,了解涉案矿产资源特定的生产环节,有效产出情况,实际利用与设计工艺差异,产品实际应用与设计方案差异等情况。

三、明确认定工作关键要素

认定机构受理矿产资源价格认定委托时,建议提前与委托方沟通,明确对于价格认定工作涉及的关键要素,主要有一下几点:

1.明确案件性质、办案目的、认定结论应用范围。

2.明确需认定矿产资源的品种、数量(方量、比重)、含量、比例、品质、等级等重要信息。

3.明确价格认定基准日。对价格短期波动较大的矿产品,建议可按价格波动时间段分别认定。

4.明确矿产品认定价格内涵。需要明确矿产品所处的加工、生产阶段,该阶段矿产品的市场应用情况。

矿产资源价格认定工作涉及专业性强、知识面广、价值测算方法不确定政策对市场价格影响较大等诸多因素,价格认定人员需要加强业务学习,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工作规范、程序进行工作。也希望国家中心尽早研究制定矿产资源方面的规范和操作指南。

      (九江市发改委 余敏、九江市柴桑区发改委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