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对涉纪案件价格认定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4日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扎实推进涉纪案件价格认定工作开展,最近河北省物价局联合省纪委、监察厅对全省11个设区市和2个省直管县贯彻落实中纪委等部门颁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和该省制定的相关《工作细则(试行)》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并提出了今后工作安排意见和措施。

一、涉纪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总体情况

(一)领导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宣传。河北省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试行)》工作会后,各市纪委和物价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沟通协调,根据会议和文件要求,抓好传达和落实,组织开展对《工作细则(试行)》的学习培训,为《工作细则(试行)》的贯彻执行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协调机制逐步建立,沟通联系不断加强。为了确保纪检监察案件价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有9个市成立了由纪检、物价、财政、编制部门组成的“纪检监察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沟通联系、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纪检、物价、财政、编制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加强。

(三)完善了相关制度,调配骨干人员。为做好纪检监察案件价格认定,各级价格认证机构都指定了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负责纪检监察案件价格认定工作,并严格要求,完善了保密、集体审议、过错追究等工作制度,强化了内部管理。

(四)工作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近两年来,有石家庄、衡水、承德、廊坊、邢台、张家口等6个设区市及所辖县区共办理了14件纪检监察价格认定案件。从督查情况看,各地都能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行)》和《工作细则(试行)》要求,客观公正进行认定,未发生办案机关和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沟通协调机制还有待健全和加强。从督查情况看,还有个别市尚未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已经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的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沟通联系少、协调解决问题不到位的情况,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通过督查发现,由于受各地学习宣传力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或对《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存在模糊认识等的影响,各地承办的纪检监察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开展存在不平衡问题,特别是有些市县尚未得到开展。

()经费、人员有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据了解,目前有的市纪检监察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专项经费仍未落实到位,有的市,尤其是县级,人员编制不够,需要增加编制以适应工作需要。

三、进一步推动工作的措施及建议

纪检监察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为推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深入健康开展,提高办案和价格认定工作质量,督查组建议:

(一)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要通过学习宣传和专业培训等方式,使有关领导、办案人员、价格认定人员熟悉法规政策、强化认定意识、明确认定范围、规范认定程序,掌握价格认定的基本程序和工作方法,为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协调机制,加大人员和经费保障力度。要定期联系沟通,采取召开座谈会、业务研讨会等方式,统一相关人员的思想,明确政策界限,解决有关难题,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大人员和经费保障力度,争取财政、编制部门的支持,确保工作经费和人员落实到位。

(三)强化监督管理,做好有关衔接工作。将纪检监察案件价格认定督导检查常态化,每年例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凡是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必须严格依照规定进行价格认定,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做好价格认定与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暂扣、封存、公开拍卖、款项上缴财政等有关程序和规定的相互衔接工作。

()建立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专家库。由省价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质量、技术、价格鉴定专家库,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全面、准确、权威。

(五)加强学习交流。进一步加强学习交流,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与做法,开阔视野,启迪思路,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和研讨,就本次督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进一步的解决意见。

 

(河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