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公布
2013年第二期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
人员资格认证人员名单的通知
发改价证认〔2014〕22号
北京、山西、吉林、辽宁、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
根据《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发改价证审〔2012〕55号)和《关于开展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证认〔2013〕1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通过2013年第二期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人员名单(共235人)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第二期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人员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