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监察部联合召开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电视电话会议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4日

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监察部联合召开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电视电话会议

(2011年12月1日)

 

 

12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监察部在北京召开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电视电话会议。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彭森出席会议并讲话。

彭森同志在讲话中介绍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及价格认证系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相关工作取得的进展,并对下一步全国价格认证机构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提出明确要求。他指出开展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价格认证机构的内在职责要求,也是价格部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服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认证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做到:一是文件落实到位,二是组织领导到位,三是协调沟通到位,四是机构人员到位,五是经费和技术保障到位。要严格遵循依法、公正、科学、合理、保密五项原则,与纪检监察机关密切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质量,不断提升价格公共服务水平,让中央纪委放心,让人民满意。

 

 

屈万祥同志指出,制定出台《暂行办法》,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他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学习贯彻《暂行办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这次电视电话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切实抓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严格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纪律,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特别是提高依法依纪办案、安全文明办案的能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价格认证机构要建立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沟通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公安部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孙立成,湖北省纪委副书记吴琦,江苏省物价局局长周卫国和陕西省物价局副局长张世权分别就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情况作了交流发言。

公安部纪委、国资委纪委、铁道部纪委,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海关总署机构的负责同志,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各厅(室、局)负责同志,国家发展改革委机关有关厅(司、局)和价格认证中心的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部分省的政府领导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纪委、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证机构及相关处室的有关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