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4日

 

2010年11月9日,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并同时联合出台了《黑龙江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黑价联[2010]88号)。

该《管理办法》规定:价格认定结论书、复核裁定书经税收征管机关认可后,应当作为计税或者确定涉税财物价格的依据。如果税收征管机关不予认可,应当出具不予认可的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出更为可信的价格认定依据。该条款强调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复核裁定书的专业性,如果税收征管机关没有采用价格认定结论,应该提供更为充分的依据和不认可的理由,此举有助于维护价格认定结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经费问题,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办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不收费,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黑龙江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出台省级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规范性文件的省(区)达到了20个,不但为黑龙江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全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发展产生良好的推动和示范作用。(认证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