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调查研究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4日

 

对河北省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调查研究

 李作岩

                             

摘要近几年河北省价格系统主动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为化解当地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研究相关问题,探索对策思路,本人针对河北省价格系统的工作实际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思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调查研究

 

近年来,河北省价格系统根据《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所赋与的价格管理职能,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主动创新价格监管形式,积极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社会服务工作,不收取双方当事人任何费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物价局冀价认字[2011]4号文件规定,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所需经费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为化解当地各种经济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了解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研究相关问题和工作思路,20131022日至25日,笔者对河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和石家庄、邢台、沙河、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物价局及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走访调查,听取了当地政府、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有关领导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作的汇报,实地查看了沙河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的工作开展情况和人员配备情况。

一、河北省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据了解,2009年以来,河北省价格系统以“勤勤恳恳、实实在在地为政府、为老百姓做事”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和“真诚冷静”的态度与方式,通过积极协调价格争议,力争达到“互谅互让、和谐稳定”的效果,从而把价格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同时也提高了价格系统工作的社会影响。

(一)领导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河北省各级价格部门领导高度重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将调解价格争议、化解价格纠纷工作作为切实加强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的全新平台,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经费及物资保障等方面给予承办业务的价格认证机构大力支持。

(二)健全工作制度,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为了推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开展,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办字[2010]130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冀价认字[2011]4号),省物价局印发了《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实施方案》(冀价认字[2010]6号)。这些文件明确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原则、职责、范围、程序、组织措施和文书格式等内容,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还明确,“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当事人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效力”,从而为各地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为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河北省价格部门不断探索这项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完善工作的规范和程序,并积极推进部门协作,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工作模式,与法院、检察院、公证机关、社区调解委等单位密切合作,加强了价格争议诉、调衔接,共建了协作机制。

(三)加强机构建设,不断提升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公信力

 为推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开展,河北省价格系统十分注重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实体化建设。邢台、廊坊、唐山、张家口4个市经当地编制部门批准,挂牌成立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负责价格争议的申请审核、受理、组织调解和制发调解协议书及材料归档工作等。部分地市通过向编制部门积极争取,增加了价格认证机构领导职数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人员编制。县级价格认证机构经编办批准挂牌的有12个。沙河市20135月份还在法院挂牌成立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现场办公。2013年初,河北省物价局对市县分管局长、认证中心主任和价格争议调解员进行了培训,并给全省380多名价格争议调解员颁发了证书,初步建立了覆盖全省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队伍。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物价局还依托国家、省级平面媒体和全国各大网络媒体,深入宣传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重要作用,扩大了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四)发挥调解职能,开展形式多样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依据有关政策和省物价局的安排部署,河北省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2011年以来已累计完成各类价格争议调解处理893件。廊坊市价格认证中心通过与社区调解委员会共建联动机制,从邻里之间的价费纠纷调解处理入手,推动价格认证服务工作走进社区;唐山市价格认证系统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引入车辆交通事故定损工作中;石家庄市价格认证机构先期介入法院诉前调解,尽力把纠纷解决到诉前阶段,如20134月在一起门脸房业主诉开发商延期交房致租金损失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市价格认证中心受法院委托,利用所掌握的全市不同区域租金标准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最终促成庭外和解;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快速理赔办公室”把争议调解纠纷的工作职能运用到工作中,多次为群众调解车损理赔纠纷,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20135月以来已受理调解处理咨询事件13起,其中3起调解处理成功达成协议,受到了当事各方的一致好评。沙河市常务副市长周勇深有感慨地说:“没想到物价局还有这项工作,为政府分了忧”;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积极参与重点工程补偿争议和损坏财物争议调解工作,成效显著;丰宁满族自治县也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大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近几年围绕占地和施工无一不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项目的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得到了县政府的肯定,也受到了企业和群众的欢迎。如在2011718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通过介入某国营铁矿因采矿爆破造成当地66户村民房屋受损事件的调解工作,以66.72万元的赔偿金额使双方达成和解,避免了村民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事后该国营矿主多次对价格认证中心表示感谢,66户当事村民也集资制做了一面写有“客观公正达民意,勤奋务实暖人心”的锦旗送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张唐铁路施工,运料的重型载重车辆穿村而过,路窄房近,造成汤河乡小窝铺村干柴沟自然村5户村民的房屋受损,房主拦路阻止通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于2012330日介入,以2.09万元的修复补偿价格调解成功。20133月,在张唐铁路施工过程中,因爆破作业震损了波罗诺西沟68户村民房屋。在地方铁路建设拆迁办公室求助下,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又以24.81万元的修复补偿金额调解促使双方和解。据统计,2011年以来,丰宁满族自治县已成功调解处理价格争议380件,标的总额717.85万元。

二、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尚存的主要问题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是对价格认证乃至整个价格工作的丰富和充实,有助于推进价格服务进基层、进万家,有助于扩大价格系统影响。但是目前河北省不少地方已经开展的工作还被视为解决价格认证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延续问题,并没有实现大的突破,还有待进一步开拓,同时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各地工作发展不均衡,难以达到“一盘棋”效果

 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虽然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局,但各地发展不平衡,目前各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和机构情况差异很大,一些市县还未起步,其根本原因是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措施不得力。

(二)人少事多,人员编制得不到增加

 在调查中了解到,在实际工作中,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并且是价格认证人员兼职办理。虽然一些地方编办同意成立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但是人员编制问题仍由价格认证中心内部调剂解决。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现仅有编制3人,三名同志担负着全县涉案、涉诉、涉纪、涉税和事故车损、行政、国有资产处置等案件的价格鉴证以及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等繁重任务,分身乏术,而编办对其设立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的批复只是在认证中心加挂一个牌子,人员编制并没有增加。由于无专职人员办案,已影响到价格调解处理工作顺畅开展。

(三)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发挥价格管理职能,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必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着对法律了解不够和知识不够用、能力不足的问题。

(四)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制度有待健全和规范

近年随着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已显滞后;一些地方虽然建立了基本工作制度,但还不够健全、规范,尚需进一步加以完善,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发展基础。

(五)社会对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认知度较低

 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虽然己经开展四年多了,但囿于宣传力度不够,普通百姓、村委会、社区、甚至于个别乡镇和一些职能部门却并不都知道物价局有这项职能,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发展。因此,只有采取形式多样、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出去,价格系统才有可能办理更多来自各个领域涉及价格争议的案件,提供更多的价格服务。

三、对河北省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理性思考

(一)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有着积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是一个深化改革的产物,是一项为政府担责、替百姓说话、为发展服务的创新工作。从河北省价格系统的工作实践来看,这项工作起到了政府重点项目建设的"助推器"、社会和谐稳定的"防火墙"、化解居民烦心事的"消除剂"、防止社会矛盾激化的"减压阀"、老百姓说话、讲理的“平台”等作用,开展这项工作有着积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是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利益格局趋于多元化、复杂化,群众法制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由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集中体现在利益补偿等纠纷和争议上,而价格是利益关系的最直接的反映,所以,很多社会矛盾和问题都会通过价格争议直接表现出来或转化为价格争议。这些价格争议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又会增加社会成本。所以,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价格争议,是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价格权益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

 2. 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是价格系统服务群众、实现工作作风转变的重要举措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是价格系统服务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是社会矛盾付诸法律之前的一个温和的、低成本性解决方法。河北省的工作实践表明,价格系统对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犹如“春风送暖”,是价格系统深入群众、贴近群众、方便群众、畅通群众申请调解渠道,并尊重当事人意愿解决当事人之间冲突、使企业和群众放心、认可、深受老百姓欢迎的最省时、省力、省钱的快捷、低廉、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惠及民生的便捷方式,它为社会上一些低收入群体解决生活中遇到的价格问题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不仅是政府推进公共管理和司法机关维护人民权益及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也是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打造服务型价格系统、实现工作作风转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

 3.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是价格系统实现对放开商品、服务价格管理的有效途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绝大多数商品、服务价格的放开,市场行为主体之间的价格问题往往表现为价格争议,如不及时处理,极易诱发更大的社会矛盾。价格系统在新形势下承担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义务及时服务社会,运用价格专业知识进行说理、调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当难以确定标的物确切的价格时,还可以发挥系统专业优势,运用价格鉴证手段对鉴证标的确定、明确价格,从而就可以较好实现对放开商品、服务价格的管理。

 4.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是创新价格管理、强化价格公共服务职能的现实需要

 价格系统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居中处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价格管理有直接、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价格公共服务增添了新的内容,是强化价格公共服务职能,推进价格公共服务,创新价格管理模式的现实需要。

 (二)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由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深得民心,前景广阔,今后,我们应加大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力度,但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目前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引导和扶持,促使这项阳光工作尽快有声有色地健康开展起来,为维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1.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是价格工作的组成部分价格系统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纳入价格工作全局中通盘考虑,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努力化解价格纠纷,推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蓬勃、有效开展,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2.增编充实人员,重视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队伍建设

 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利益调整过程中,价格争议案件日渐增多。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注重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队伍建设,增加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才,建立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队伍。为此,应注重加强对价格争议调解人员的培训,使其全面掌握价格争议调解的有关政策、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自身的价格争议调解能力,保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质量,确保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同时也应看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因涉及领域的宽泛性、案件类别的多样性、标的类型的复杂性,对掌握各门各类、各行各业专业知识的要求一般都很高,专职调解员客观上也难以达到某一专业水准。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专家库,聘用能够深入群众、贴近群众的各类专家,确保招之即来、方便群众,及时化解各类价格纠纷。

 3.研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制度

通过制定有效制度来管理社会的方式早在远古就受到重视,中国古代思想家管子就提出过“行治修制”,这一思想至今具有现实意义。建立健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制度,是开展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因此,应根据近年来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认真研究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相关业务程序和制度模式等问题,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建立起受理、审核、回避、协调、听证、公示及档案管理等完备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规范和程序,打牢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工作基础,并严格按照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机构、条件、范围、流程、时限等相关规定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保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按时完成,提升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工作效力。

 4.建立协调机制,努力探索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新方法

 为了有效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开展,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应积极探索和采取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如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价格争议诉、调衔接,充分发挥价格争议诉前调解快捷便利、灵活高效的优势,同时通过司法确认保障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法律效力等

 5.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应围绕党委、政府和价格工作大局,及时总结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发挥的作用,广泛宣传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意义,逐步改变社会各界还不太了解认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现状,使社会公众能够主动运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促进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综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