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证统计工作研究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4日

 

价格认证统计工作研究

赵 岩   张 铭

 

内容摘要:价格认证统计工作是价格认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价格认证总体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价格认证工作的发展,原有的价格认证统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因此,2013年实施的新价格认证统计制度,其调整范围涉及到了上报单位、上报时间、上报内容以及上报形式等多个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准确地分析和把握该项制度的新特点、新变化、新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关键词:价格认证统计制度 特点 变动 实施

统计是一门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现象的数量方面,具有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职能。统计信息内容丰富、综合性强,能够反映事物发展全貌,是人们了解、认识事物,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方法和工具。价格认证统计工作能够全面反映价格认证工作的开展、发展和职能作用发挥情况,能够充分反映价格认证工作的变化情况,能够为研究、改进、安排价格认证工作提供依据。因此,价格认证统计工作不是简单的数字罗列,而是价格认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价格认证总体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价格认证统计工作的历史沿革

价格认证统计制度从历史上看,总体上涉及两块工作,一块是36个大中城市价格认证机构的信息直报工作,我中心于200412月印发了《全国大中城市价格鉴证信息直报制度》(发改价证办[2004]279号),次年11日起正式执行。另外一块是省级价格认证机构调查交流制度,这项工作是在2003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下发《关于实施价格认证中心系统信息调查交流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证办[2003]64号)后逐步开展起来的。这两项工作多年来一直受到各级价格认证机构领导高度重视,通过认真开展这些工作,能够全面而准确地掌握全国价格认证中心系统机构、人员情况及各项业务开展情况,也及时掌握了系统内的先进典型和事例等等。这对于国家中心领导及时分析全系统的动向,把握系统整体运行和前进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按以上两条线进行的统计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中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一是仅仅依靠36个大中城市进行信息的直报,代表性不足,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二是随着价格认证工作逐步向涉纪、涉税价格认定及价格争议调处的纵深发展,统计制度也面临着重新修订问题;三是全国价格认证系统10年来在机构性质、人员结构、工作内容上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机构性质变化。2003,“国清3号”文件刚刚发布时,全国价格认证系统的机构只有1900多个,有的地方还没有完成机构更名工作。因此,那时候的要求是尽快按照“国清3号”文件要求建立起相应的机构。到2012年,全系统机构数量达到了2919个,其中2130个单位已经成为了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一些机构实现了参公管理,有600多个价格认证机构成为行政机构。

(二)人员结构变化。10年间,价格认证系统人员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全系统基本上是事业编制,只有部分中心主任是局里派来的,属于行政编制。随着参公管理机构不断增加,人员素质大大提高,目前全国价格认证中心系统有价格鉴证师近6000人,在2价格鉴证从业人员中占到近30%。在学历方面,高学历比例大大提高,本科、研究生、博士生在人员构成中所占比例大大提高。

(三)工作性质变化,公益性增强。2003年时主要是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有些认证机构要和市场中介机构同等竞争,有的还需要通过法院系统摇号来争取案子。在多年的发展中,价格认证工作领域不断拓展,主要工作有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处理价格矛盾、调节价格纠纷,以及为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大局工作而开展的征地、拆迁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价格认定等。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领导的指示,从2013年开始着手对价格认证统计工作进行比较大的调整,调整范围涉及到上报单位、上报时间、上报内容以及上报形式等,这是价格认证统计制度建立以来最大的一次变动。

二.新价格认证统计制度的总体特点

2013年开始执行的新价格认证统计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特点:

(一) 逐级上报与统一汇总相结合。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重复报送,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把由36个大中城市实行的“全国大中城市价格鉴证信息直报制度”和由各省、市、自治区实行的“价格认证中心系统价格信息调查交流制度”进行合并,名称改为“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统计制度”。各县、市把统计数据逐级上报到省里后,由各省整理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二)半年报与年报相结合。原来36个大中城市实行“全国大中城市价格鉴证信息直报制度”为季报,各省、市、自治区实行的“价格认证中心系统价格信息调查交流制度”为年报。这次统一改为半年报和年报。报送单位为各省、市、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其中:《价格认证工作统计表》为半年报和年报。上半年报表为上年121日——本年531日的统计数据,于当年615日前报送;下半年报表为61日至1130日的统计数据,于1215日前报送。年度报表为上年121日至本年1130日的统计数据,于1215日前报送。《价格认证机构统计表》、《价格认证人员统计表》为年报表,上报内容为上年121日至本年1130日的统计数据,于1215日前报送。在上报全年汇总数据的同时,要求同时报送简明分析报告。

(三)手工录入与数据库系统传送相结合。为了配合新的统计报告制度顺利实施,我们重新设计了全国价格认证统计软件。这套软件研发从6月启动,到9月设计完成,此后又在六个省级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安装和测试,并根据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对系统进行了升级调整。当然,在未来的使用过程中,我们仍需要大家继续给我们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我们不断地完善它。

总的流程是县级价格认证机构手工录入数据,数据库能自动生成上报文件,通过互联网传送给市级价格认证机构;市级价格认证机构接收文件、审核通过后生成汇总表格后,再次生成上报文件,通过互联网传送给省级价格认证机构;省级价格认证机构接收文件、审核通过后生成汇总表格后,再次生成上报文件,通过互联网传送给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这样形成一个完成的传送流程,并且通过统计数据库实现统计数据的汇总、查询、分类统计等功能。

 

三.新价格认证统计报表的具体变动

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3]157号)的要求,新价格认证统计制度的各项统计指标变动分析如下:

(一)对《价格认证机构统计表》、《价格认证人员统计表》中有关项目进行了细化

《价格认证机构统计表》中“机构性质”一栏,按照行政和事业进行了区分,同时又按照省、市、县进行了进一步细分。《价格认证人员统计表》中“人数”一栏,按照在编、聘用、临时进行了区分,同时聘用人员又对长期、短期进行了进一步细分。此外,表格栏目间的逻辑关系也进行了调整,力求更加符合实际工作情况,更完整的反映出机构和人员的现状。

(二)对《价格认证工作统计表》中的有关项目进行了调整

新《价格认证工作统计表》除了包括原来《价格认证中心业务调查汇总表》中“价格认证”、“价格纠纷调解”、“价格咨询服务”的内容外,还将《涉税、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统计表》中有关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内容纳入到了本表中。现对新表中的一些具体指标说明如下:

1、“涉纪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因查办案件工作的需要而提请价格认证机构对涉纪财物价格进行的认定。

2、“刑事案件”是指当事人因刑事责任而被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处罚(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案件所进行的价格鉴定。

3、“职务犯罪”是指检察院、法院查办的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近年来“职务犯罪”的问题比较突出,因而在“刑事案件”中又将“职务犯罪”单列了出来。

4、“涉纪案件”和“职务犯罪”的区别。一是从委托机关来说,“涉纪案件”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职务犯罪”是由检察院、法院委托的;二是从办案程序来讲,“涉纪案件”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职务犯罪”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因此,这个项目是统计中的难点,需要加以重视。

5、“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由于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而诉诸司法机关,请求司法机关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进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需要纳入统计的“民事案件”主要指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以及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案件等。

6、“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7、“仲裁案件”即价格仲裁,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而不提请法院解决,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协商一致请求仲裁的案件。

8、“复核裁定”是指上一级复核裁定机构依法对下一级鉴定机构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进行的复核工作。复核裁定案件包括国家、省、市三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完成的涉案标的复核裁定案件。“复核裁定案件维持率”是指复核裁定维持原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的案件数量占复核裁定案件总量的比率。

9、“价格认证”。“价格认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所属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价格认定;二是对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定调价前的成本认证与可行性论证工作;三是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的认定。因此,“价格认证”又被进一步细分为“服务政府”、“价格纠纷调解”、“其它”三个方面。

1)“服务政府”是指地方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涉及的价格认证工作情况。目前,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各级政府开工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业园区建设,高铁建设,道路交通设施扩建等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经常发生,为了配合这些项目顺利实施,价格认证中心在房屋拆迁,厂房搬迁、林地占用、及因施工对牲畜、植被造成的损失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一些重大突发事件如火灾事故、救灾抢险、群体上访事件所涉及的各种标的物价格补偿工作,也是受到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的事件,通过价格认证工作为价格部门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因此,这个项目在统计中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2)“价格纠纷调解”是指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经营者、消费者、行业组织等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价格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目前,全国已经有多省发文开展了这项工作,而且取得了明显成效。

3)“其它”是指除“服务政府”、“价格纠纷调解”外的价格认证工作。这里的意思是除“服务政府”、“价格纠纷调解”外的“价格认证”所列的所有价格认证方面的工作,这个范围是很宽的。

10、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以上价格认定机构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此栏填报单位应分别填写本行政区域调查期内的海关和非海关行政部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业务量,并将两项之和汇总为涉税业务总量。填报表格时应区分应税财物价格认定和抵税财物价格认定。

“海关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指由各级海关委托进行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非海关行政部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指海关以外的各级行政部门委托进行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应税财物价格认定”是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管所涉及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进行的价格认定。

“抵税财物价格认定” 是对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进行的价格认定。

11、管理性事务工作。“管理性事务工作,是指价格认证机构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安排,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完成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基础性和事务性工作。比如收费年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把“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单列出来,主要是考虑到虽然国务院取消了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仍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它是指除“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以外所承办由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管理性事务工作。

四.新价格认证统计制度的实施工作

根据笔者对新价格认证统计制度的学习和理解,我们认为新价格认证统计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领导,规范统计制度建设

统计工作总体上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随着统计工作内容的专业化,统计工作量的增加,统计工作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同时,随着价格认证系统的发展,价格认证业务工作也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这就需要我们各级价格认证机构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本着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从统计到上报负责组织协调,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规范统计制度建设,做到职责分明、严格管理,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二)夯实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质量是统计的生命。质量就体现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三个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统计管理,认真收集各类详实的统计资料,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重报及不漏报。同时,更要做好省、市、县的衔接和沟通工作,确保扎实细致的做好每张报表的收集、整理、审核、填写、汇总、报送工作,做到上报数据准确及时,保证上级机构能全方位了解情况,通过分析连续几个年度数据变化的趋势,帮助各级价格认证机构领导充分了解价格认证业务工作动向,为决策提供依据。

(三)强化服务,加强数据挖掘工作

全面掌握价格认证工作开展情况,服务于领导的科学决策,历来是价格认证统计工作的首要任务。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价格认证统计数据的使用对象是多层次的,数据本身包含的信息量很大,需要进一步挖掘和使用,提供更多有助工作的信息。国家认证中心以及各级价格认证机构的领导,需要有助于决策的信息;而系统内的鉴证师和其他人员需要对自身业务工作有帮助的信息。因此,我们必须强化服务意识,在充分利用统计数据上下功夫。

(四)重视科技,加快统计信息网络建设

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强化统计信息的决策功能的另一重要抓手,就是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实现统计数据的及时更新,加快各级价格认证机构的统计网络的连接,最终实现联网直报。概括起来说,就是实现统计报表无纸化、数据采集电子化、传输处理网络化、业务流程规范化。从而既可以及时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满足日常价格认证工作的统计需要,又可以进一步发挥统计服务、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的整体功能,实现价格认证统计工作现代化,提升价格认证统计工作的总体质量。

综上所述,价格认证统计工作是价格认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能让决策层耳聪目明的重要工作。我们要继续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益求精、勇于创新的精神,不断加大统计工作力度,规范统计制度建设,确保统计信息质量,探索统计数据挖掘,实现统计信息联网,更好地为价格认证事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