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市场调查困局 提升价格认定质量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陈奇峰

市场调查是价格认定人员进行价格认定的基础。数据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关乎价格认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然而,目前价格认定市场调查存在一些难题,影响价格认定人员市场调查,影响市场调查客观性、真实性。

一、目前市场调查中主要存在的现象和难题

(一)以消费者身份开展市场调查问题。影响价格的因素有:被调查单位对价格认定人员消费能力判断、价格认定人员能够获取的折扣力度。同时,以消费者身份开展市场调查还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调查的市场价格为当前的市场价格,测算中需要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即需要对市场调查价格进行日期修正。距基准日时间较短,日期因素影响不大,可不做日期因素调整。但若距基准日时间较长,日期因素则必须考虑,进行日期因素修正。然而修正值确定,各行各业的价格趋势并没有确切的依据,因而修正值确定主观因素较强,易受到当事人、律师的质疑。二是市场调查结果效力问题。《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场调查记录应当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被调查人未签字的,调查人应当在记录上载明情况,市场调查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但以消费者身份开展市场调查无法实现被调查人签字的要求,如何确保以消费者身份开展市场调查的效力问题。

(二)以价格认定人员身份开展市场调查问题。实践中,价格认定人员向被调查人表明身份,告知来意,则会产生两种效果:一是被调查人对刑事案件有所顾忌,不愿惹是生非,遂以自己不了解、负责人不在等各种理由婉拒价格认定人员于门外。虽然《价格认定依据规则》第十一条明确,价格认定人员可以向与认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相关情况,但市场调查实践中落实难度较大。一方面文件没有上升到足够的法律高度,对被调查人约束不够。另一方面文件没有明确不协助的后果,价格认定人员对不协助、不配合的被调查人缺少合法合规的惩戒措施。二是被调查人带有个人感情提供标的价格。一种情况是被调查人深受盗窃行为伤害,对盗窃行为深恶痛绝,遂以一种报复心理上调实际成交价格。另一种情况是被调查人心地过于善良,不愿做“恶人”伤害别人,遂以一种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甚至同情心理下调实际成交价格,这种情况虽少见,但实践中也是确实存在。

(三)市场调查数量不够问题。《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选择3个或者3个以上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分析比较价格认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认定的市场价格。实践中,价格认定人员市场调查一般会选择3家或者3家以上被调查单位,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惯性固态思维:所有认定标的都追求3家或者3家以上被调查单位,没有达到3家或者3家以上被调查单位,心中就有一种不合规的惴惴担忧。如面对个性标的、私人定制品、奢饰品等特殊标的价格认定时,往往陷于地域代理商唯一、市场调查三家无法实现的困境。

(四)市场调查结果失真问题。一是信息沟通传递原因。调查人向被调查人描述标的情况时,由于信息不全面亦或被调查人理解出问题,导致被调查人错判为另外商品,市场调查结果就会出现答非所问的价格失真。二是被调查人业务不精,对商品价格掌握不全面、对基准日价格了解不准确,胡乱猜测标的市场价格,市场调查结果就会出现人为因素的价格失真。三是被调查者工作失误造成。被调查人虽主观上对认定标的有一个正确认识,但实际操作中由于粗心大意致使错输标的编码、错输标的名称、错看标的价格等,市场调查结果亦会出现不知觉的价格失真,此种情况尤以多标的市场调查时易出现。

二、破解市场调查困局,提升价格认定质量

(一)精准吃透文件精神。有些市场调查困局是自己给自己设的局,是没有精准理解文件精神的结果。如《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被调查人未签字的,调查人应当在记录上载明情况,市场调查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文件强调的是未签字的,调查人应当在记录上载明情况,即为什么没有签字,情况如被调查人不愿签字,网上调查、电话调查无法签字,以消费者身份调查无法实现签字等,只要载明情况真实、充分,市场调查记录的使用应不受影响。

(二)建立价格市场调查体系。对常见认定标的,选取诚信度高、价格管理规范的优质商家建立采价体系,并施以适当的经济鼓励。对于积极配合价格市场调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商家),要积极建议本委(局),优先推荐其为 “价格诚信示范单位”、“明码标价示范店”等。年终,申请专项相关活动经费,邀请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给予有力支持配合的被调查单位参与座谈会、答谢会,以便更好地与被调查单位架起友谊的桥梁,促其更好地配合、服务价格认定采价工作。建立价格市场调查体系,有利于方便快捷地获取市场价格,提高价格认定工作效率;有利于客观准确地获取市场价格,降低市场调查价格失真概率。

(三)完善市场调查方式。一是改变一问一答的市场调查方式,转为以调阅查询原始资料为主、找出基准日实际成交案例的工作方式。一方面调阅的资料数据原始,可信度高。另一方面调阅的资料可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因素干扰。二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市场调查”理念,利用国内知名高、信誉度高的电商平台,如苏宁易购、京东商城、1号商城、天猫商城等优质网络商家,获取市场调查价格,并对市场调查价格截屏取证。三是建议开发市场价格数据库系统。价格认定工作重复性较强,当前的市场调查劳动成果可为将来的市场调查提供价格参考。因而,要收集整理劳动成果,开发全国市场价格数据库系统,汇集各地市场调查劳动成果,发挥劳动成果最大效能。

(四)建立与警方协调机制。《价格认定依据规则》第十一条明确:价格认定人员收集资料,可以提请价格认定机关协助。因而,对市场调查确实有困难亦或商家拒绝配合,提请价格认定机关协助,调阅查询市场价格,以缓解市场调查难题。

(五)完善市场调查法规制度。即“价格认定人员向与认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相关情况”的规定,要从更高的法律层面确立,并同时明确不协助的法律责任,明确提供虚假价格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可以提升对被调查人的法律约束力,警醒被调查者慎重对待价格认定市场调查。另一方面可以促使被调查者如实提供市场价格,降低价格失真概率及价格认定风险。

(六)大力宣传价格认定工作。当前,价格认定工作存在做得多、讲得少的现状,对外宣传更是少之又少,报刊、网络、新媒体等渠道鲜有相关报道。因而,社会知晓度低,群众认同度低,市场调查有阻力也在所难免。理顺市场调查要从大力宣传价格认定工作开始,提升社会对价格认定工作的知晓度、群众认同度,促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协助市场调查就是在惩恶扬善、打击犯罪,就是服务司法、人人有责的义务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价格认定市场调查环境。

                      (作者单位:南京市栖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