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查验或勘验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2日

符绪洋

价格认定工作实践中,对实物进行查验或者勘验是一个重要且必不可少的程序环节,《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四节用了6条内容详细描述价格认定人员在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时,应当如何对实物进行查验或者勘验。但是查验和勘验是两种不同的工作方式,查验多用于行政管理,而勘验多用于查明案件或事件真相,两者在技术上、方法上和手段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样,在价格认定实际工作中,实物查验与勘验也存在类似区别。因此,如何准确理解实物查验与勘验的内涵、正确把握二者的适用情形,对价格认定人员正确开展价格认定工作至关重要。

    一、勘验是对犯罪事实的甄别判断,是办案机关的法定职能。“勘验”是实地或现场查验、勘测、验证的意思。刑事司法程序中,“现场勘验”是指办案人员亲临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犯罪痕迹等与案件或事件相关的现场,对涉案物品或尸体等进行查看、了解与检验,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的行为。“现场勘验”作为司法工作必备程序,是刑事司法机关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刑事司法机关的一种调查权和取证权。勘验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必须在案件发生的现场进行勘验;二是必须是逐个、逐项勘验,不放走任何一条线索;三是必须使用一定技术手段;四是必须是专业人员或技术人员来负责实施。价格认定也一直保留着“勘验”的工作方式,但与司法活动中的“勘验”有着本质的区别,价格认定的“勘验”是对涉案实物的品牌、型号、数量、真伪、权益关系等进行检查、核实,而不对犯罪事实进行甄别判断。如一宗盗窃黄金饰品专柜案件,公安机关刑侦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活动包括:前往犯罪现场,提取手指纹、脚印,保存犯罪工具,了解被盗窃黄金饰品种类、黄金纯度、标价、数量(或重量),记录被毁坏的销售专柜使用的材料、体积(面积)、损坏程度等,以确定犯罪事实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价格认定机构受理案件后,也需要到犯罪现场进行现场勘验,但主要任务是查实、核对犯罪事实清单与实物是否一致。

    二、“查验”是对事项或事件的复原,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查验”是对事项、事件进行检查验明,通常解释为检查是否真实,是“查+验”的组合。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在做出重大事项之前和发生重大事件之后,都需要从事项或事件内外各方面来调查研究,查明真相和前因后果,然后做出正确的决策,这个过程就是查验。查验有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实地调查、可周边调查,也可以抽查或分类调查;二是不局限于发生地调查,可在事件引起的多地方、多部门进行收集材料;三是一种关联性的调查,前因和后果必须一致;四是收集材料、验证材料的一种方式,它不需要专业的特定技术来实现。根据“查验”本身具有的特点,价格认定工作开展实物查验,不仅是对涉案实物进行检查验明,而且还是一个价格认定依据的收集过程,提示价格认定工作人员收集材料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三、实物查验或勘验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的运用。实物查验或者勘验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价格认定标的以及提出机关提供的与价格认定标的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的工作,是价格认定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设置这一环节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收集价格认定依据资料;二是核实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以及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与实际状况是否相符。从广义上说,查验包涵了勘验;从程序上说,查验可以不在犯罪现场进行实物查验,而勘验则必须在现场进行查验;从方式上说,查验可以用分类查、抽查等多种形式,而勘验则必须是逐个查、逐项查。根据对价格认定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对《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研究,实物查验与勘验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的运用应当把握以下三点内容:

(一)根据权责分明原则,价格认定机构与提出机关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必须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协助书的内容必须包含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而对于物品的真伪、质量、测绘、丈量、损毁程度等需要专业技术问题,属于犯罪事实的认定,相应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由提出事项机关负责提供,价格认定机构不需要使用“勘验”手段逐个、逐项去进行“验明正身”,只需检查、核对提出方提供的实物与协助书载明的事项是否一致。

(二)价格认定是一项公共服务工作,不具备法定的调查、取证权。在对实物进行查验或勘验时,我们的职责是检查、验明价格认定标的是否为真实的材料。有些价格认定机构为方便办案机关,自行购买检测设备对金银饰品、玉石进行检测鉴定,也有的自行丈量房产面积,自行确定损毁程度等,这些不属于我们价格认定的工作职能,其结论不具备法定依据,做了法定部门该做的事,有“越权”之嫌。

(三)价格认定工作慎用“勘验”一词。对于符合“勘验”条件的,价格认定人员可以进行现场勘验,并在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关价格认定过程的部分予以说明。符合“勘验”条件的价格认定案件要满足“四个必须”的条件:必须要到案件现场查验,必须对价格认定项目逐一进行核对,必须要对其严重性或程度进行核实,必须要了解整个标的物才能确定标的价格。比如:房地产、故意破坏物品现场、产品或半成品生产车间、大型机械设备等不可移动的实物。

如果价格认定人员未到犯罪现场进行勘验,且未进行逐个、逐项查验的,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不能使用“勘验”一词,否则,犯了工作程序上的错误。如果提出机关工作人员提交涉案物品到价格认定机构、案发现场或办案单位进行查验,应采用实物查验方式,数量较多的,可采取抽查或分类查验,并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过程中说明查验地点和查验方式。

    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责在于开展价格认定程序、做出价格认定结论,为提出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实物查验”一词更能反映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职责,也更符合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因此,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以《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实施为契机,改变以往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处处“实物勘验”的工作方式,逐步实现以“实物查验”取代“实物勘验”的目标。

                            (作者单位:广东东莞市价格认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