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有关问题刍议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4日

邓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持续推进,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要求价格认定人出庭质证的案件逐年增加,对出庭质证程序及内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的必要性

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指价格认定的工作人员要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审理中到庭参与诉讼,并就价格认定结论接受询问和质证。只有通过法庭质证,价格认定结论才能在可采性和证明力上达到统一。

(一)价格认定人出庭质证是法律的刚性要求

 20131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认定人有必要出庭的,认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认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认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认定人作出的认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律的这些规定,使得价格认定人出庭质证成为刚性要求,对价格认定人出庭质证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价格认定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

同时,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很好的适应了新刑诉法的修订,既能够为公检法机关办案提供科学公正的证据,能够体现价格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还能促进“罪与非罪”“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实现,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的追究,有罪之人受到刑罚的公正审判。

 (二)价格认定人出庭质证是新形势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2014年北京市价格认证系统共完成涉刑事案件价格认定结论2.85万份,被要求出庭质证的约496件,占比1.7%2013年北京市价格认证系统共完成涉刑事案件价格认定结论3.06万份,被要求出庭质证的约392件,占比1.2%,呈上升趋势;这些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专业性、复杂性越来越突出,司法人员由于专业知识领域的限制很难从技术层面对价格认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确认。价格认定人员在诉讼程序中出庭,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认定结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询问、质疑、说明、解释、咨询等,依据专业知识作出科学权威说明,为法官认定案件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是否采信该证据提供了有力依据,解决了价格认定结论专业复杂等问题

    (三)价格认定人出庭质证是发挥价格认定工作服务职能的内在要求

   价格认定工作是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是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服务职能是价格认定工作的根本特性之一,因此,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有利于保障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其享有应有的知情权和发言权,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公平实施,协助审判者作出正确判断和裁决,有利于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正是价格认定工作职能的具体体现。
  二、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的基本程序

价格认定人出庭质证基本程序主要有:

(一)启动程序。价格认定人出庭质证可以由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

(二)出庭通知。价格认定人出庭的通知应由法庭在开庭前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价格认定人,给价格认定人一定的准备时间调阅档案,温习案情,进行材料准备和心理准备。逾期送达价格认定人的,价格认定人可以不参加庭审,也可以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时间等。

(三)正式出庭。价格认定人按出庭通知上规定的日期、时间准时出庭,并向法庭提供认定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四)法庭质证。价格认定人在法庭上对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对作为证据的价格认定结论提出的有关问题以法律用语及价格认定专业用语如实回答。

(五)确认签名。法庭质证完毕后, 价格认定人对质证笔录进行仔细的阅读。如果没有错误,即可签名。如有错误,提请法官改正笔录。笔录改正后,再签名。

(六)退出法庭。价格认定人对质证笔录签名后,征得法官同意,即可退庭。

三、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的主要内容

出庭质证的本质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并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目前,要求价格认定人出庭的当事人大多属于不服价格认定结论的一方,其主要想通过对价格认定人进行反驳质询,或降低不利于自己的认定所具有的证据价值,或争取进行重新认定。在激烈对抗中,价格认定人员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将对价格认定结论的可采性产生负面影响。为此,价格认定人员全面掌握质证内容,梳理质证要点,严格把关严谨应对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就此作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关于价格认定科学性和合法性的质证。

科学性与合法性是判断价格认定结论作为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标准之一,价格认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主要围绕价格认定主体来进行。

1.价格认定主体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和具备相应资质。资质的合法内容指机构和个人资质必须是在执业有效期内、必须在有效执业范围之内。   

2.价格认定工作过程审查。价格认定过程是否完整合规,中间环节是否缺失,结论书文字内容的逻辑性,价格认定结论判断过程与解释说明是否具备法定形式等。

3.价格认定最终结论审查。价格认定机构应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初步审查和内部审核,最终结论由价格认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关于价格认定程序的质证

程序完备是价格认定规范化的基本要求,也是质证的主要内容。按照价格认定工作程序分别梳理质证要点如下。

1.关于受理环节的质证要点

第一,是否符合价格认定分级管理规定要求。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价格认定的受理应按照价格认定事项提出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受理,即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直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地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辖市辖区人民法院,本级或者直辖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法律法规有其他约定的,从其规定)。如果一项价格认定的受理不符合分级管理的规定,那么质证方完全可以对价格认定是否有效产生质疑。

第二,委托书内容是否齐全。价格认定委托书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灭失物的价格认定委托还包括购置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鲜活程度;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如果委托书内容不齐全,会导致质证方对最终结论的质疑。

2.关于实物勘验环节的质证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规定:价格认定(原规范中称“鉴定”)人员应对价格认定标的或相关的场所进行勘查、验证或考察,并进行记录。该环节主要围绕以下几点进行质证:

    第一,是否进行实物勘验。对于有实物的价格认定标的,有的价格认定人员认为认定标的简单或跟以往做过的类似,仅凭委托机关提供的照片等资料出具价格认定结论。如果没有进行实物勘验,即使得出的结论比较客观,但在法庭质证中该价格认定过程明显存在较大漏洞。

    第二,实物勘验人员组成。价格认定实物勘验人员应由受委托价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对被勘验物品比较了解、专业水平较高的2名或2名以上人员组成的价格认定小组进行,小组人员应持有《价格认定人员岗位证书》,对特殊物品的勘验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实物勘验的人员和各方都没有利害关系。

 第三,实物勘验记录是否完整。按《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

年版)要求,价格认定(原规范中称“鉴定”)小组人员应填写勘验记录并签字,同时要求委托(提出)机关、到场的案件当事人和聘请的专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专家勘验后未签字的,价格认定人员应作出书面说明,这些记录的完整性直接影响到以后的测算等环节,也会是法庭质证的要点之一。

    第四,实物勘验记录是否客观。对一般物品的成新率,委托机关往往会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而确定,实际勘验中会与委托书中描述有差异。如对手机的价格认定,当事人认为有八成新,实际上只有六成新,此时应以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定性鉴定及经过委托机关书面确认为准,确保勘验记录的客观性。

    第五,灭失物是否进行“实物”勘验。灭失物仍应进行“实物”勘验,主要对物品的有效凭证、办案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进行勘验,以此对物品的存在及价值进行推定。如被盗的汽车,除了证人证言和笔录外,应对该车的购置发票、行驶证、保险等进行勘验,以便判断该车的使用状况等。

3.关于价格认定资料收集和使用环节的质证

价格认定资料包括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场价格、质量鉴定等各种图文、视听资料,涉及价格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料等。价格认定资料的收集齐全和甄别使用是得出价格认定结论的基础,其质证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第一,收集资料的合法性。主要包括:收集主体是否合法,即收集主体是否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允许的经营权,如对珠宝首饰的价格资料收集要考虑该经营主体是否具有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即是否通过正规渠道收集所得,不是通过非法录音录像等手段获得;收集的市场环境是否合法,即是否通过正常合法的市场环境来收集价格资料,如外汇的黑市交易、偷窃的手机路边转卖等都不能作为采信依据。

第二,收集法律法规的完整性。一些专业性强或者比较特殊的价格认定标的,如非法占用耕地损失、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等,其价格构成都有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定,如果没有收集完整,只是按照常规方法计算,得出的价格认定结论可能会与实际价格相差悬殊。如对被毁坏耕地损失进行价格认定,需要收集并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尤其《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再如对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价格认定,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如何确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计算方法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等依据后得知,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实际上应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如果不收集并熟知这些法律法规,得出的结论会有很大出入,也会成为质证的焦点所在。

第三,收集文件依据的适用性和时效性。采用收集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依据作为价格认定依据时,要考虑文件的适用范围是否适用于价格认定标的。如对毁坏财物罪案件中淤泥外泄事件中部分清淤造陆工程的直接成本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人员搜集了《疏浚工程预算定额、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通部交水发[1997]246号),按照疏浚工程预算定额来计算工程直接成本;收集运用同时应注意结合案情考虑所采用定额标准的使用范围是否适用于价格认定标的。如果不适用而盲目使用会导致计算结果的偏差。

采用收集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依据作为价格认定依据时,要考虑到文件的有效期即时效性。

    4.关于价格认定分析测算环节的质证。这个环节包括价格认定方法(即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和专家咨询法)的选取和得出最终结论的过程测算,主要围绕以下几个要点质证:

第一,选用方法之间的相互配合。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分析测算时,选定的方法应科学合理并具有说服力,并且对一些特定的情况应考虑选用多种方法进行相互配合或相互印证。如对某市寺庙内被盗的罗汉画像进行价格认定,经过调查,该类书画仅有一个交易实例,没有3个或3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比较调整,如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认定必然会在法庭质证中受到质疑,因此,应结合市场比较法和专家咨询法进行。

第二,专家咨询法中有关专家的选取。价格认定中,对一些稀有、异常财物,这些财物市场上没有或极少有交易,也不具有独立、连续获利能力,其价值高低又不主要取决于成本,很难用成本法、收益法或符合规范要求的市场法进行,因此采用专家咨询法,将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购买者,利用其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价格判断。这种方法的使用要特别注意专家的选取,要找具有一定资质、社会影响力大、公信度高的专业人士,要明确并登记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要注意专家一定要与案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冲突。否则在法庭质证中会对专家意见的可信度产生质疑。

第三,测算时考虑因素分析不全面。有些价格认定标的构成复杂、牵涉面广,分析测算时会忽略其中的某些因素,如对被烧毁的蘑菇大棚及棚内种植蘑菇的损失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人员使用成本法计算,通过测算蘑菇大棚损失和棚内种植蘑菇损失来得出结论,没有分析不可预见因素对预期蘑菇产量和市场价格的影响,没有考虑损失折现和分析说明蘑菇理论产量与商品量的差别关系,没有考虑被毁大棚的折旧等因素,可能会导致结论的偏差。

(三)关于价格认定结论书撰写问题的质证

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质证主要体现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需要写而未写清楚的一些描述和限定条件等情况。

1.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对标的物的描述是否详细,不详尽的描述将影响整个价格认定结论的正确性和权威性,会使质证方对价格认定结论的准确性产生质疑。如对手表的价格认定中,仅描述品牌、型号、机芯不够详细,还应对手表机芯的型号,生产序号,表壳、表盘及表带材质,表前圈、表壳、表盘、时钟刻度是否镶钻及其数量,表壳直径,指针数量,表扣款式,手表限量序号等特征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是已经使用的手表,则还须详细描述手表上面的磨损、磕碰等痕迹,并披露通过质检报告了解到的机芯使用情况,以及电池是否漏液及其对机芯的影响等信息。

2.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对标的物的认定过程应该简单明了,既要按步骤写又不宜复杂化。

3.特定条件下应加上限定条件。根据委托机关需求作出的认定结论应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价格认定限定条件”处加以说明,如毁坏财物案件中对当事人造成实体损伤的同时往往也带来精神伤害,应声明“本价格认定仅为委托方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价格依据,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三、价格认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应当把握的主要问题

   (一)庭前准备

价格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中涉及的诸多科学技术方法和专门性问题需要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如果出庭准备不充分,容易导致出庭效果不佳,给法庭审判造成一定困难,价格认定人应作好出庭质证的预备工作。

1.心理准备。价格认定人接到出庭通知后,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价格认定人只对认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负责,并不管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发挥的作用如何。价格认定结论最终是否会被采纳,那是法庭对诉讼证据的采信问题。因此价格认定人对自己的认定结论必须充分肯定,充满信心。

   2.熟知案情。价格认定人在出庭前应当详细了解案情,对当事人的概况、认定目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以及产生的价格冲突等都要进行认真细致的了解,对价格认定结论书从字、句、标点符号、涉及的认定委托、勘验和市场调查等到受理程序的合法性、测算的科学性、论证的严谨性和结论的正确性进行逐一审查,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3.答辩准备。价格认定人员应了解出庭质证不是个人行为,是单位行为,因此,在接到出庭通知后,首先应向所在价格认定机构领导汇报,由机构领导成立质证答辩小组,小组成员通过案件承办法官或自己的分析,预测法庭上质证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做好详细的解答提纲, 拟定答辩词,模拟法庭质证。答辩语言、文字力求精炼,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并重点突出相关科学依据,将想要表达的思想观点通过语言落到实处,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4.材料准备。价格认定人出庭前应当准备好能够证明其单位资质、认定人资格的各种证件材料,还有价格认定委托书复印件、认定程序合法性的说明、认定结果真实性的记录材料等。

(二)庭中注意

1.遵守法庭纪律。价格认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过程中,要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允许发言时才发言,对问题的解答要简洁精炼,切记贪多求全或多做解释,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科学术语要做通俗解释,避免用行内言辞。

2.掌握回答技巧。辩论中,经过审判长许可,仅就认定的有关问题进行回答,回答每个问题时应申明:“受某某价格认定机构委托,就某某问题答辩如下”;始终强调出庭质证代表的是机构的行为而不是个人。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发问超出了价格认定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无关,或者在认定结论书中已经说明了的问题,或者审判长没有要求回答的问题都不必回答;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发问方式不当或者纯属无理刁难,应立即提请审判长予以纠正、制止;如果遇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带有模糊性的发问时,最好要求对方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解释清楚,弄清其用意后再进行简要回答。对于听不懂、听不明白或未考虑成熟的问话决不轻率回答,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不良回答后果和被动局面。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准时出庭。出庭时,遵守法庭纪律,态度诚恳,举止大方,衣冠整洁,冷静、自信,尊重对方,摆正价格认定人的位置。

2.纠正错误。出庭质证过程中,发现价格认定中存在文字表述、错漏字,标点符号等错误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更正。   

3.弥补不足。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如果发现原来的价格认定中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一定要进行补充完善,在开庭质证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法庭。对于一些无法弥补的漏洞,或因当前的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仔细研究其妥善的答辩方案,同时与法庭取得联系加以说明。如果发现原价格认定结论确实有错误,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如实汇报,重新组织价格认定,同时将该情况通报法庭,切不可认为当事人不懂认定或者心存侥幸心理。

 

                    (作者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