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案件“公开审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1日

谢启栋

   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组织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等相关人员到场,公开听取其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方式。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环境下,推进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是一项顺应时势而积极推进的工作。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不是为了公开而公开,也不是司法作秀,而是要通过公开促进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

    笔者有幸被我县检察院聘为特邀检察员,两年来,曾多次参与由检察院组织的涉及“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准备作出不起诉的案件”的公开审查工作,通过参与司法机关的案件公开审查活动,笔者认为:司法机关的这一改革措施,无论是对价格认定机构和还是对价格认定工作人员,以及对价格认定工作,都有着深远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公开是公正的基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衡量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准。司法机关权力的阳光运行,可以有效制止权力机关的“暗箱操作”,增加办案的透明度,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服务群众、走进群众、捍卫法治的一项具体措施。同样,依法、公正、科学、效率是衡量价格认定机构是否实事求是,考验其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原则,作为专门为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价格依据的机构,其所出的认定结论是判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其工作之严谨,其态度之认真,其责任之重大不言而喻,因而客观公正是价格认定机构的生命,无论案件大小,我们千万不能马虎,更不能草草了事,须知手指轻轻一动,便会关呼到老百姓的身家性命。

    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是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一项重大举措。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职能部门运行的透明度,以及老百姓对于事件的知情权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和放大,公开、透明化程度越来越走向成熟。从而时刻提醒价格认定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则和程序来办事,依法依规,绝对不能有人情办案、情绪办案的现象,否则稍不注意便会触犯底线,从而酿成大错。

     三、坚持集体审议和讨论是纠正失误和避免错案的重要补充程序。在外人看来,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似乎是各司其职、互不相干的部门。其实不然,它们之间既是相互联系又是相互牵制的,况且相互之间有着一套完善的补充和救助机制。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资料整理、适用法律条款运用,到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案件审理、补充侦查、调查取证、移送起诉,再到法院的审阅、庭内庭外的证据调查、开庭审理、直至最后的定案结案,其每一个环节都是环环相扣的,即从嫌疑人触犯法律的立案,到侦查起诉,再到量罪定刑接受惩罚,一级级审查,通过相互沟通、层层把关,于是便形成了完整的诉讼过程。

     从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和完成价格认定案件过程来看,案件讨论和审议不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更是一个价格认定机构修复失误和纠正不当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进行讨论和集体审议,便能把案件做得更加扎实,证据更加充分,适用法律更加全面,考虑问题更加周全,依据和方法更加合理,结论更加准确。我们应该清楚:作为价格认定机构,除了依托上级进行复核之外,对于失误,没有其它更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我们一定不要忽视案件讨论和集体审议这一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该程序是价格认定机构避免失误、保护自我的“护身符”。通过审议这一关,可以不断补充、完善和改正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漏洞。

 四、事先沟通和解释是稀释误解和矛盾的“溶解剂”。根据《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对其所出具的结论有出庭作出解释的义务。在进行起诉和开庭前,通过有效的途径,对于司法机关不明或有疑惑的依据、方法、过程和结论进行解释和阐述,就能化解办案人员心中的疑虑,同时也可避免出庭,或者即使是出庭也可避免面对律师刁蛮提问而出现的窘迫状况。(当然,这不代表我们畏惧出庭,而是尽量不出庭。)笔者在参与检察机关公开审查的办案过程中,就有过几次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有疑问的案件,通过在司法机关审查的过程中,对其提出的问题及时的予以解释和答复,从而省去了办案人员前来查询、质问以及通知出庭的工作。

   总之,公平、公正、依法、公开是价格认定机构和每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的原则,随着我国的法制化建设不断完善,谨慎对待工作也是谨慎对待自己,形象、风险、地位、荣誉等,需机构和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自己予以维护和控制。

                              (作者单位:湖南省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