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价格认定的“洪荒之力”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3日

屈静娟 叶启备

 

“洪荒之力”原指的是如天地初开之时这种足以毁灭世界的力量。201688日,里约奥运会女子100米仰泳半决赛,中国选手傅园慧接受采访时说:“我已经用了洪荒之力”快速走红。傅园慧所形容的洪荒之力是指体育需要付出的坚韧,以及人们在追求目标和理想信念之中倾尽所有的一种感受。而对于深处改革转型的价格认定工作而言,也要有我们期待的“洪荒之力”,并指导着我们去努力、去奋斗、去拼搏、去思考和去追求。笔者拟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及对当前价格认定工作的所思所想,简要谈谈当前价格认定工作所需要的“洪荒之力”。

一、夯实价格认定工作基础之力

一是切实加强思想建设和党性修养。新时期的价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较高、责任重大,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保障纪检、司法和行政工作开展而履行的政治任务和神圣使命,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价格认定队伍。我们要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重要论述和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创造经得起检验的实绩;要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对价格认定高存敬畏之心,始终保持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要求真务实、敢于担当,出于对价格认定事业的高度负责,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坚持重实际、鼓实劲、求实效,扎扎实实地把价格认定工作做好。

二是积极构建上下一体的价格认定网络管理体系。互联网时代已全面到来,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也应当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传统的价格认定流程和模式已难以适应价格认定工作发展的新趋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互联网+价格认定”的模式更新迫在眉睫。在这种情况下,价格认定系统通过运用价格认定网络平台、微网页平台、微信公众平台、APP等信息技术手段改善传统工作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切实实现“在线办理、业务协同、数据共享、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不失为一个有益选择。

三是探索建立有序统一的市场调查机制。市场调查是价格认定的核心环节,对价格认定报告结论的生成是否客观、公正、科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在现实工作中市场调查机制不健全一直是整个价格认定程序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放眼全国价格认定系统,无不孜孜以求的在追寻如何让价格认定市场调查环节更加便捷、科学、规范、准确、高效,并藉此让价格认定结论实现较高的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系统化和权威性,有效提升价格认定工作效率,提高价格认定工作水平。由此,从长远发展来看,为全力打通价格认定工作的“关键一公里”,构建有序统一、点面结合、覆盖到位、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囊括价格认定主要涉案标的的市场调查工作机制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四是有序协调价格认定职能的“放”与“管”。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其实,从国清3号文件来理解,价格认定这项工作本身就是特定时代背景下党委和政府在处理特殊情况下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产物,因此,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更应当处理好价格认定机构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从新一轮改革现实出发,确保市场决定性作用基础上,要切实解决当前价格认定机构存在的人、财、物和专业性等方面的问题,我们需要创新工作机制,调解好价格认定职能“放”与“管”的关系,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发挥社会组织、价格评估机构和各有关单位等第三方专业力量在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方面的主观能动性,这也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精神相契合。

二、健全价格认定法治体系之力

一是建立健全价格认定政策法规。近年来,全国价格认定系统在建立健全价格认定法律法规上可谓下足功夫。从国家层面的《价格认定规定》的出台,各价格认定专业分类《规则》的设立,以及全国十来个省、市《条例》、《办法》或《规定》的支持,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价格认定工作法规体系。但笔者认为,价格认定法律体系的完善尚有两个方面需要加强。一方面是价格认定工作仍缺大法,包括《规定》的立法层级不够,《规定》同地方《条例》在法律层级上的冲突,《规定》同系统外法律法规的效力冲突等等问题仍待大法来解决。另一方面是价格认定工作尚缺小规。价格认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关注度高,现有的《规则》体系以及国家函复体系虽初具规模,但仍有大量区域需要覆盖,我们应当对照《规定》继续制定涵盖价格认定工作主要业务领域的价格认定规则,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价格认定工作体系,同时做好已出台的规则同《规定》衔接后的修订。

二是充分挖掘法治建设年活动成效。当前,发改系统和价格系统各类专项“主题年”活动开展如火如荼,各地在基层基础建设、行政改革深化、法治机关建设、作风效能优化等方面确实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从《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来看,国家一方面肯定和吸收了各地价格改革的经验做法并做了顶层设计,另一方面也对下一步各项工作的开展作了部署和明确,其中法治建设便是重要一块。对照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在法治建设年方面的工作安排,我们应当充分挖掘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年活动的成效,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完善价格认定法律法规,及时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三是探索建立价格认定法律人才队伍。从近些年的工作实践来看,价格认定的各类工作风险点已经从认定专业性向依法、执法和法律理解、法律解读方面的风险转化。价格认定要切实协助公检法纪等部门开展工作,履行好行政确认职能和“价格法官”职责,回应好党委、政府对价格认定队伍的期望,迫切需要我们建立一支价格认定法律人才队伍。价格认定法律人才队伍的构建既是弥补立法和制度机制建设不足的有效补充,也是解决当前价格认定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还是开展“依法治价”和法治价格认定机构建设的迫切要求,更是提高价格认定机构工作效率的客观需要。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招聘、临聘、委托、培训等形式做好法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兄弟系统或其它行业的成功经验,加快建立、完善和规范法律顾问制度,为加强价格认定法律事务管理、规范认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等发挥重要作用。

三、凝聚价格认定改革创新之力

一是充分发挥多级联动机制作用。从当前的价格认定改革、工作职能明确以及党委、政府对价格认定工作的新要求来看,笔者觉得有几方面的问题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包括:大案、要案及热点、疑难案件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价格认定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价格认定工作所需要的前沿信息、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以及价格认定发展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价格认定人员的教育、培训等工作。在当前价格认定系统尚不能完全调动和发挥一切可以为价格认定工作所用的有机力量的前提下,如何施展好上下级之间的协调联动,多级之间的有机联动,平级之间的区域联动将是一条值得探索的有机路径。此外,挖掘和运用好各级价格认定系统中的业务骨干的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有机能动性和领军人才作用,引导价格认定工作实现由“被动”向“主动”、“单一”向“协同”、“分散”向“统筹”的三大转变,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并通过管理模式的创新共促价格认定系统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应当成为下一步工作的新常态。

二是有序推进价格认定信息公开。2014年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的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公开机制。由此可以看出,强化价格认定信息公开,将是当前及今后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形态。我们应当逐步转变价格认定信息不能公开的理念,切实完善价格认定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搭建公开渠道,丰富公开范围,实现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涉纪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此外,还应切实加强对非涉密的价格认定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准确阐述价格认定政策,回应社会关切,讲好“价格认定故事”,传递“好声音、正能量和价格梦”。

三是继续完成价格认定性质转换。显然,价格认定的发展凝聚了司法管理、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相关方面的理念,但其实质却是对纪检监察和司法、行政机关在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时为其提供的一种行政确认。当前,我们已经逐步完成了从价格鉴定、认证、评估、鉴证等混乱局面向价格认定的转换,转变思想观念、统一工作名称、完善程序制度、落实后续保障。下一步,我们应当下大力气争取相关部门对我们这项工作性质的认可,包括系统内发改、物价等主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检查、监测、成本、收费等兄弟处(科)室的帮助和认同,以及价格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对外要分别做好党委、政府核心部门、人事编制部门、公检法纪、行政等提出机关和有关单位、组织的认可工作。

四是切实创优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毋庸置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已经成为当前价格认定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是保障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现实需要,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创新的具体体现,也是价格部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服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随着反腐工作的深入,公民对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的认知度也逐渐提高,关注度进一步提升,对认定机构、认定人员、认定设备、认定方式、工作流程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涉纪财物价格认定还需要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框架下进一步进行有效科学优化和突破创新,围绕“三位一体”主体结构(即办案机关、价格认定机构、市场及第三方机构),努力实现运行体系和监督机制的转变、融合、协同、联动、优化和发展。

路漫漫其修远兮,凝视价格认定工作现状,我们需要解放思想、敞开心扉、天马行空、积极畅想;也要结合工作实际,使用“洪荒之力”,不图虚名、不务虚功、扎扎实实的上下而求索。

 

                                                         (杭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