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现状、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7日

黄康钱 屈静娟  叶启备 

 

摘要: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文明办案、服务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大意义。相比其他价格认定领域,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尚属起步阶段,价格认定的质量和水平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有必要就现存问题及开展经验进行研究,并总结其启示意义和发展对策。

关键词:涉纪财物价格认定  现状  问题  对策

 

 

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文明办案、服务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大意义。相比其他价格认定领域,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尚属起步阶段,在具体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其质量和水平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目前学界就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研究尚停留在经验总结层面,缺乏系统的理论梳理,尤其对于其对策和发展的研究相对较少。由此,笔者拟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从制度、操作及技术三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对策。

一、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的概念

涉纪财物价格认定是个较新的概念,是价格认定工作若干细分领域中的一个,是分离于价格系统所谓的包含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等之外的新鲜事物。在20101210日中纪委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中,将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界定为: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遇有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需要由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做出认定结论,并以此作为认定违纪金额的重要依据之一。《暂行办法》规定了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的工作原则,规范了价格认定工作的程序,明确了相应的纪律责任,弥补了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中的一个空白,也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创新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现状

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当前我国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也还存在不少问题。要研究工作机制中的症结,首先要对当前工作现状进行梳理。

2010年《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价格认定机构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狠抓落实,扎实做好涉纪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为反对腐败,查处腐败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组织学习贯彻《暂行办法》:中央纪委办公厅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学习贯彻通知,对学习贯彻工作做了专门部署,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价格认证机构充分认识制定《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暂行办法》的学习培训,并对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起来,切实将《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作为提高案件查办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学习宣传。

二是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暂行办法》颁布后,各省纪委及时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沟通协调不断加强,推动了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各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经费拨付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确保《暂行办法》得到贯彻实施,有的省还对《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了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做法,提高了《暂行办法》的执行力。

三是严格制定制度及程序: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和价格认定机构在涉纪财物价格认定中的工作行为,各省纪委及价格部门将完善配套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加强涉纪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制度建设,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及时起草相关配套规定,增强了《暂行办法》可操作性。

四是强化业务水平提升:组织好业务培训是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重要环节和适应涉纪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组织好业务培训作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重要环节,提高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意识。负责同志带头学习,并通过专题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暂行办法》的业务培训,推动《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

通过一系列措施,全国涉纪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也得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肯定。但不可否认,具体工作的开展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价格认定机构也对当前我国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提出了不少问题,有必要仔细研究并有效予以解决。

三、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机制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实际工作中,一系列基础性问题普遍存在,但从本质上来讲,都可以归结为三个层面:

(一)制度机制层面

1.不同价格认定部门的认定结论效力缺乏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第六条对价格认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做了拓展,规定了一些分级属地管理上的可能性,但仍可能出现本级同外地同级或不同级价格认定机构出现结论冲突。

2.管理权限界定不明确

该管理权限界定不明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是现行制度对属地管理权限归属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尚存一些管辖权限在《暂行办法》中未予明确的情形;其二是指现行制度对价格认定机构认定物品的范围及权限的规定不够明确,涉纪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中,往往难以找到明确规定认定不同种涉案物品所涉及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3.法律审查不够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法律审查作为价格认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无论是在事前的风险防范,还是事后的风险化解,都起着减少、避免或规避风险的作用。而如果法律审查这一环节不够充分,不仅可能导致认定结论缺乏准确性,甚至导致案件量刑失当、带来法律风险。

4.价格认定标准和方法使用不当

目前我国尚缺乏科学统一的价格认定标准,而认定方法也在选用和实际运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市场法中各修正因素值的取值,成本法中相关成本资料来源渠道较少且数据不准,收益法中参数取值难度较大,专家法中专家到底该出具何种价格意见等。由于目前缺少统一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方法使用规范,导致认定方法使用较为混乱,不同方法得出的认定结论存在出入,进而使得认定结论客观性及准确性有一定的欠缺。

(二)制度执行与工作方法层面

1.组织协调机制受到限制

组织机构直接影响着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的发挥,由于部分地区工作小组并未开展工作,应有的协调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按规定应当取消的工作小组,在实际中依然对价格认定工作进行一定干预,因而也导致协调机制的作用发挥在实际操作中受到限制。

2.认定文本不够严谨

目前工作中,认定文本不规范的情况普遍存在,较为突出的主要包括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协助书等,这两类文本均为价格认定中的关键性文件,其文本质量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直接影响。该问题产生原因一方面在于现行制度中缺少明确而同一的标准,更重要的在于部分价格认定的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操作(当然也存在为规避风险而变更文本格式的现状)。

3.工作流程尚需进一步规范

一是受理方面:如《暂行办法》明确了回避原则,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由于涉密原则,办案人员可能并未知晓其属于应回避范围,办案机关同价格认定机构也并未发现,那么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这是否可以采用?二是办理方面:如基层价格认定机构人员数量有限,对于个别涉纪大案的首次认定以及重新价格认定的开展存在困难,对于确实无法组成价格认定小组的,可否经下一级申请,由上一级派员或协调人员支持下一级办理,其结论书由谁出具,具体人员由谁署名。三是结论出具方面:如不同结论书的使用统一上,初步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市场调查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联系函等具体包含内容,何时使用,如何使用,有何法律效力等尚不明确。

(三)技术操作层面

1.认定标的的种类与复杂度与日俱增

目前的价格认定标的涉案价值往往较高且标的性质复杂。价格认定机构的认定人员虽然有认定资格,但不可能对任何的涉案财物都有完整透彻的了解。因此,对一些特殊涉纪财物的价格认定人才十分缺乏。而且,随着时代的变迁,受贿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尤其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虚拟操作(如游戏装备、微信红包等),或以非即时性财产(如期权等)进行行贿,这也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和挑战。

2.价格渠道多样化增加价格认定难度

在商品贸易日益发达的今天,同一种商品可能购买渠道越来越多,如何选取合理的价格水平就成为当前价格认定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在价格渠道复杂多样的今天,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出合理的价格,通常只能由具有价格认定人员根据经验及自己的判断进行自由裁量,而这样一来,价格认定市场调查的随意性便大大增加,给认定结论的准确性打了折扣。

3.风险防控方式方法不足

当前进行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依然存在较多由于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方法进行操作的情况,这就可能对认定结论产生影响、产生一定的风险,而目前既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对此类风险进行防控。此外,需要制定大量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予以规避岗位廉政风险,大量的价格认定机构由于疲于业务工作,在这点上往往是很难做到的。加强价格认定的内部过程控制以减少风险是当今摆在面前的重要问题。

四、完善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对策探索

基于对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机制的重要性认识,我们从反腐倡廉、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背景出发,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法制、完善程序和规范发展等几个方面,梳理创新经验,提炼工作模式,提出一个完善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雏形。

(一)强化涉纪价格认定改革发展

我国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没有一个既定不变的模式,它的确立应当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创新性和与时俱进的基本要求,应当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价格认定体制改革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关系、改革的力度与社会的可承受程度等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基本关系。从当前的发展实际以及面临的发展瓶颈上来看,应当切实从构建网络管理体系、强化价格认定信息公开、逐步发挥价格评估机构的作用和建立健全市场调查机制几方面为着手点开展探索和实践。

(二)健全涉纪财物价格认定法制

良好的制度机制是工作健康开展的前提,因而健全法规制度机制,就价格认定工作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应重点应当集中抓好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一套完备的价格认定制度合集;二是建立健全价格认定法律法规体系;三是建立价格认定沟通协调和工作监督机制;四是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三)规范价格认定机构组织建设

价格认定机构是开展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唯一载体。推进价格认定机构建设,规范价格认定机构发展,是价格认定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推进机构改革,努力做到全国一盘棋。

一是业务类型上统一为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所具有的行政裁定职能,属于一种公权力,是对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在价格不确定中的一种行政裁定。因此,将业务类型统一为价格认定是还其行政裁定性质的本来面目。

二是工作职能上明确为“三涉两合一调矛”。即:涉纪检监察价格认定、涉税价格认定和涉案价格认定“三涉”,价格行为合法性认定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定“两合”,和价格矛盾纠纷调解“一调矛”。

三是机构性质上向参公或行政发展。价格认证中心是行使价格行政裁定职能、提供价格公共服务的国家设立机构,其工作性质要求价格认定机构应为独立设置的政府行政机构。价格认证中心更名为“价格认定局”,且由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过渡并最终转为公务员序列已是大势所趋。

四是人才培养上综合和专业兼备。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特性决定了必须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协作,必须强化对价格认定工作人员的组织建设,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

(四)完善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程序

规范操作程序是涉纪价格认定工作质量、效果好坏的重要保证。价格认定程序对于价格认定工作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如下四方面:一是明确价格认定活动中价格认定机构与办案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保证价格认定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价格认定工作;三是保证价格认定人员清正廉洁、公证执业;四是提高价格认定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价格认定结论书的正确性、有效性。要完善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程序,关键也是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把好价格认定受理、勘验、调查测算和认定结论这些程序关节;二是督促办案机关在协助请求明确后应当实时了解办案程序的各个环节以明确对各项价格认定工作程序的制约;三是着力推进价格认定工作片区化管理模式,强化认定程序监督并通过管理模式的创新共促价格认定系统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配合、相互监督、形成合力;四是加强对办理日期商定、价格认定基准日明确以及中止价格认定、终止价格认定和复核等流程的运用实境与融通,以明确价格认定程序中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