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实施意见 推进价格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9日

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主任  童 珂

最近,安徽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4号)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价格改革和价格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实施意见》共七个部分34条,其中第六部分“转变工作职能,加强和改进价格公共服务”中的第31条,对做好新形势和新常态下的价格认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加强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调处工作。强化涉纪、涉案、涉政府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加强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机制,加大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力度,有效化解价格矛盾”。虽然整条内容篇幅不长,只有短短的98个字,但是,含金量高,寓意深远,值得深思。从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对全省价格认定工作的责任和使命进行系统性、权威性、制度性的透视和定位还是有史以来的第一次,这是对全省价格认定事业的极大激励和鼓舞。学习好、解读好、宣传好、落实好《实施意见》特别是其第31条内容,对于全省价格认定系统进一步振奋精神、凝聚共识、坚定信心、明确方向、不忘初心、担当尽职、砥砺前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

在全省价格认定系统内,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把第31条内容转化成推动价格认定事业发展的新目标、新动力和新抓手,必须牢固树立开放思维、法治思维、创新思维、质量思维、本领思维、底线思维,努力走出一条站位高、思路清、定位准、质量好、实力强、品牌优的新路子。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价格认定系统要在推进价格改革和价格工作中找准位置。价格认定职能是价格主管部门工作职能的组成部分,是提供价格公共服务的重要窗口,是在新常态下开创价格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抓手。这就要求价格认定系统必须立足微观,放眼宏观,跳出认定论认定,在全面融入整个价格管理工作的大格局、大背景、大思路、大系统中,认真谋划和精准定位价格认定工作的发展目标和实现路径。面临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正在加快完善、价格管理由直接定价向规范价格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事中事后管理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如何对放开的市场价格进行引导、规范和管理,价格认定工作有着与众不同的独特视角和解决思路。长期以来,价格认定系统与生俱来就有着与市场经济打交道的天然基因和专业优势,价格认定人员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与市场经济直接接轨,从价格认定规则中打造出的强大的议价能力,能够有效破解和还原市场价格信息从不对称走向对称的事实真相。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价格认定工作在提供价格公共服务产品、重建和完善市场价格秩序中能够有所作为,必将大有作为。

二是价格认定系统要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职尽责。坚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原则,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方针,重新界定新常态下价格认定系统的工作性质、岗位职责和业务范围。凡是市场机制调节顺畅、精准、高效,社会中介机构愿意做、能做好的业务领域,价格认定机构原则上都应当退让出来;反之,市场机制调节失灵、失准、失败,社会中介机构不愿意做、不适宜做、做不了、做不好的业务领域,价格认定机构原则上都应当责无旁贷地积极介入。在现阶段,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好《价格认定规定》所确定的权责清单,认真履行好涉嫌纪检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执法、国家赔偿、国家补偿等六个方面的业务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法认定,不越位、不缺位、不乱作为。在新常态下,做好价格认定工作不能只做加法,还要学会做减法,以退为进,以守为攻,才能赢得更多的机遇和空间。一句话,从抢位角色转为补位角色,从错位角色转为到位角色,从事务角色转为杠杆角色,从运动员角色转为裁判员角色,是推动价格认定事业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是价格认定系统要在坚定“三个意识”和实现“三公原则”上彰显公信力和权威性。涉纪检、涉案、涉税、涉政府事务以及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是价格认定工作用行政确认行为弥补市场机制失灵的主要杠杆和业务抓手,牢固树立“三个意识”,即依法认定意识、岗位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坚定实现“三公原则”即价格认定行为符合客观公正原则、价格认定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原则、价格认定结论符合实体公正原则,至关重要,意义深远。涉纪检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利器,必须始终把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务必坚持不懈地做到标准要高,要求要严,质量要硬,程序与实体并重,努力用新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及其文书格式规范掌控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游戏规则”的制高点和话语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要重点在协助提出机关破解疑难复杂计税基准价格上精准定位,多当裁判,当好裁判,促进税收征纳关系和谐发展。涉政府事务价格认定工作关乎中心任务和发展大局,重大建设项目多,征地拆迁多、突发事件多,必须关键时刻站出来,拿出“临危受命、舍我其谁、用我必胜”的担当气势,为地方党委政府排忧解难,化险为夷。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是价格认定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要用大开放和大系统的思维方式推进价格争议调处工作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成为融入社会大调解体系的关键部分,在价格争议调处事项中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

四是价格认定系统要把提升业务质量和强化队伍素质作为价格认定事业的永远追求。在新常态下,价格认定系统要实现转型发展有新作为、新突破和新跨越,必须矢志不渝地把练就过硬业务本领、提升工作质量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坚持质量第一,坚持质量为本,坚持质量至上,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提高队伍素质抓起,从打铁还需自身硬做起。为此,全系统要继续强化学习业务和提升队伍素质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本领恐慌”的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让学习知识、学习业务成为一种信仰、一种习惯、一种自觉、一种追求。其次要提高学习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学习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各种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再次要丰富学习形式,以问题为导向,向实践学,向案例学,向专家学,学中干,干中学,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破解难题的能力,使自己真正成为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行家里手。只有在全系统大兴学习培训之风、大兴岗位练兵之风、大兴巡查督查之风、大兴考核问责之风,切实做到严守法规,严守制度,严守纪律,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要求,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常态下价格认定事业发展所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和新任务。

五是价格认定系统要用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价格认定工作的新品质和新形象。价格认定事业要在新常态下实现转型升级,必须全面打造“互联网+价格认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加快构建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一体化信息平台,在互联网+的大潮中寻找和定位价格认定工作的新坐标。为了推进价格认定信息化建设项目早日落地生根,成为全系统开放共享、沟通交流、提高效率、规范管理的重要平台,一方面,必须加大操作技能业务培训,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每个人都能娴熟掌握操作技能。另一方面,必须加大信息化技术的实际运用程度,将信息化使用情况与日常业务考评、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和重新确认、双先评比活动等紧密挂钩,用倒逼机制推动信息化平台建设成果,尽快转化为开创新常态下价格认定工作新局面的重要力量。为此,省中心还要及时推出价格认定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锲而不舍的劲头和力度,推动信息化建设落实到位,再上新台阶。

    六是价格认定系统要把廉洁建设贯穿于业务建设的全过程。依法行使公权力提供价格公共服务,为国家机关出具定性量纪、定罪量刑和定分止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价格认定机构的法定职责。事关政治大局,事关党群关系,事关公平正义,责任重大,重于泰山。如何做到从严从实秉公用权,确保价格认定工作不出问题,对每一位价格认定人员来说都是一种严峻考验。这就要求大家务必把价格认定的过程,当作是践行和捍卫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过程,当作是坚定理想信念、永远不忘初心、牢记根本宗旨的过程,当作是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作是廉洁自律、恪尽操守、风险防控的过程,坚持不懈地把党风廉洁建设融入到价格认定业务建设的方方面面。在日常工作中,不能只重业务,讲技术,比能力,还要重操守,讲原则,守规矩。否则,把廉洁建设和业务建设当成两张皮,割裂对立起来,就会吃大亏,栽大跟头。对此,全系统必须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从强化法治、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严守程序、狠抓督查等方面扎紧防腐拒变的铁篱笆,在每一件小事、每一个细节、每一个风险点上,管住自己,做好自己,善谋事,干成事,不出事,从而为价格认定事业转型发展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