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坟墓价格认定案例分析与探讨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8日

河源市连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  黄新海

 

今年连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受理了一宗坟墓被损坏的损失价格认定案件。因坟墓的特殊性,要对其损失价格进行准确认定是比较困难的事情。在此,浅谈故意损坏他人坟墓价格认定的体会及思考。

案件概述

今年年初,连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受当地派出所提出协助,对某纠纷案中坟墓被毁所造成的损失价格进行认定。该案中,张三(化名)家在李四(化名)家坟地三十多米处修建了一座新坟,李四认为新坟影响了自家的风水,就把张三家新建的坟地毁了,继而引发了持械斗殴事件。在当地派出所介入后,张三方又在网络、微信上大肆宣称李四家的亲戚是当地县领导,以权谋私,干扰司法公正、迫害人民群众,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律阐释

坟墓作为逝者遗骸或者骨灰存放场所的特殊建筑物,其构筑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进行建设,具有财产属性,属于一种特殊财产。同时,它还承载着近亲属对逝者寄托哀思的意义,承载着逝者近亲属特殊的精神利益,承载着逝者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这些特征使得坟墓成为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是“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因此,故意损毁坟墓的行为既具损害他人财产利益又具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双重性。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制裁形式,主要表现在三个层级:1、民事权益诉讼;例如: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立案。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3、刑事处罚;例如: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价格认定过程

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连平县中心成立价格认定小组,依据《价格认定规定》、《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等文件,确定好价格认定思路和技术路径,按《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分步实施如下:

(一)把好价格认定协助受理关,了解案情背景。对办案派出所提交的《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和案发现场照片进行初步审核,并由办案民警描述案发经过和矛盾焦点问题。

(二)收集与价格认定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办案派出所首先做好以下三点工作: 1、做好张三建坟材料及相关费用等情况的询问笔录。 2、做好建造该坟地的建坟师傅、小工及相关人员,核实建坟材料及相关费用等情况的询问笔录。3、收集建坟支出的所有收款收据等凭证。

(三)全面细致地做好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为了全面准确做好现场勘查工作,价格认定人员会同办案民警、村干部、提出机关聘请的第三方建坟师傅一起前往案发地点,勘查核实坟地规模、结构、材料、人工等相关资料,然后确定建坟项目和建坟费用清单,最后形成《现场勘查记录》和《建坟造价调查报告》。

(四)严谨规范地做好价格调查和分析测算工作。现场勘查后,价格认定小组人员走访了多名建坟师傅和建材商店了解建坟价格,并结合《建坟造价调查报告》及派出所提供的《询问笔录》进行分析测算。通过测算,综合确定了本案建坟价格。

我中心按程序出具价格认定结论后,双方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均无异议。得到了办案派出所的高度赞扬,同时也树立了价格认定的权威。

关于损毁坟墓价格认定案件的几点体会

维护坟墓的完好是一种公序良俗,按照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已逝祖先的特定场所, 国人对于祖先的灵墓、遗骨、遗物等有着特殊的情感,向来甚为尊敬,后代对其祖先灵墓的完整性极为重视,任何对于祖先名誉与尊严损害,国人皆视同己身受辱,实为人生之大忌,处理稍微不慎随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通过本案,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体会:

(一)对于价格认定标的物事实认定的确认

价格认定标的物的事实认定是整个案件处理的基础,直接影响到价格认定结论的准确性,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多的地方。价格认定标的物的事实认定通常是由办案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中确定,价格认定机构在现场勘查时予以核实。鉴于本案标的物用途的特殊性,且关系到民风民俗,应与一般毁财案件中的构筑物有所区别。涉案标的物品类较多,毁坏程度不一,把握是按修复价格认定还是按重建价格认定的难度较大。为慎重起见,我们要求办案机关联合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士和当地村干部共同进行确认,并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上详细注明。

(二)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的技巧

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由于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的工作程序不够了解,所以我们要善于引导其提供价格认定程序所需的证据材料。一是可以充分利用提出机关的特殊性做一些准备工作。本案中,我中心就要求提出机关先行做好3项证据材料的收集,以便固定证据。二是对于案件所需的专业技术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要及时提出并要求提出机关去负责,价格认定机构切不可越俎代庖。否之,证据链的“三性”有可能会受到影响,导致价格认定结论准确性下降。

(三)对于特殊物品的价格调查

坟地所处位置一般较为偏僻,交通十分不便,耗时耗工较多,周边缺乏可比参照物,且建坟所需材料,在当地的交易市场中比较匮乏,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价格认定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我们以办案派出所提供做工师傅、做工工人的询问笔录所提到的数据作为参考,到实地走一走、看一看、问一问,了解人力上山作业的这段距离大概有多远,山路是否陡斜、难行,以核实询问笔录上描述的人工费用是否合理。仔细测量坟地的规格大小,确定坟墓碑石的品种规格。不同品种规格的坟墓碑石价格相差较大,我们价格认定人员向随行的第三方建坟师傅了解并拍照记录,随后到当地市场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做到胸有成竹。

()对于民事赔偿的法理分析

毁财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把价格认定结论与民事赔偿相混淆。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我们价格认定人员要注意做好当事人的解释沟通工作,释法明理,避免激化矛盾。本案中,根据《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二条 “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公安、司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的规定,受害人提出的建坟时主家给风水先生的开工红包,请客吃饭、送烟酒礼品、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应计入直接损失价格,上述费用是间接损失,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建议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和平协商解决。如调解不成,根据实际情况,受害人的合理诉求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适用于本案民事赔偿的常用法律条文有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和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4、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和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

由此案件引发的一些思考

(一)关于价格认定工作人员的自我定位问题

在参加某次工作交流会时,有同行说到价格认定工作比较难开展,起因是:有些提出机关的办案人员,经常以领导催办、案情紧急、程序繁琐、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等理由,不积极主动配合价格认定的相关程序,使得工作起来相当被动。笔者在进一步思考后,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我们价格认定人员自身定位出了差错。在此案中,坟墓价格认定其实是比较难把握的,但在我们价格认定机构和提出机关相互配合下,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之后,比较完美办好了这个案子。我们要谨记:在价格认定协助工作中,我们是协助方,是无偿协助提出机关办案的;提出机关是申请方,是申请我们协助其办案的,价格认定机构与提出机关是并肩作战的关系。规范执行价格认定程序,既是我们的职守,也是提出机关的责任,因此,提出机关必须要严格按照价格认定程序来开展工作。我们在价格认定工作中要有底气,要理直气壮的要求提出机关正确填写价格认定协助书,提供价格认定工作中所需的证据和专业技术报告,对于不合符规定的提出,又不能按价格认定要求补充材料的,一概不予受理。

总而言之,从事价格认定工作,首先要做到“无欲则刚”,对所有案件的提出都要有自己的办事原则;其次我们要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要按国家、省、市出台相关规定、程序来进行认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做好价格认定工作,规避工作风险,赢得社会各界的信任和认可。

(二)价格认定工作与价格争议调处的关系

在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在社会经济建设领域中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与此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呈激增态势,经济矛盾更是首当其冲,且其最终表现大都以价格争议的形式呈现,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正逢其时。

根据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笔者认为价格认定实际上是价格争议调处工作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结合本案,坟墓损害纠纷,其实是相邻村民间的纠纷,继而形成经济形态的价格矛盾。如果不能妥善处理,直接影响到以后邻里关系的好坏,影响到当地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价格认定机构受理案件后,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核心,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价格认定工作。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调解力度,做好沟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宣讲相关的法律规定,平息双方怨气,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让当事人达成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案结事了,促进司法和谐,实现妥善解决价格矛盾纠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