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回顾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6日

    祝井贵  秦国华  倪健

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是新时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价格部门服务社会、服务发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江苏省各级价格认定机构积极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逐步建立调解组织,努力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使得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业已成为价格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品牌。

201731日,《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笔者特此对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做一回顾,以期与广大价格工作同仁,特别是与从事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同志共勉。

一、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进程

2009年初,学习广东等地的做法,满足社会各界对价格争议调处专业性服务工作的需要,江苏决定尝试走价格矛盾纠纷的专业化调解处理之路。5月,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全省逐步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并选择在苏州、淮安两地先行试点。11月,省物价局在苏州召开了推进会,提出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做成一个既受人民群众欢迎,又有利于自身职能拓展的有益平台。12月,省物价局印发了《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工作原则、组织领导、申请条件以及调解处理的具体行为规范。20116月,省物价局修订并正式印发了《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20129月,省物价局、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2014年,江苏省价格认证中心成功更名为江苏省价格认定局,单位性质也由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转变为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实现了机构性质及工作职能的行政化转变。同年,省物价局积极争取启动了《办法》的立法进程。

2016年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在此形势的推动下,《办法》成为省政府的一类立法项目。51日《江苏省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明确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工作体制。借着这个东风,我们迅速推动完成了第二轮意见征求、部门意见协调、立法调研及文稿修改等工作。在1210日召开的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上,《办法》顺利获得通过,19日石泰峰省长签署省政府令公布《办法》,明确于201731日实施。

二、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果

多年来,江苏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探索前行,从散乱到规范,从点到面,从简单到规模,在网络建设、法制建设、工作规范和调处成效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称赞。

一是覆盖城乡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网络初步建成。目前,我省102个市、县、区价格认定机构都设立了价格争议调解办公室(或调解庭),具体负责协调、组织本地的价格争议调处工作。半数以上市、县、区在政府的支持下,在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建立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工作网络。同时,有选择地在价格矛盾多发的大型商贸区域、热点景区,或社会矛盾集中的交警事故处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基层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站点,直接派人驻点或聘请站点所在地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兼职价格争议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这样,点面结合、覆盖城乡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网络初步建成。

二是满足价格争议调解需求的调解员队伍初步形成。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核心是调解员队伍。我省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拥有价格鉴证师近500人,还有500多名价格鉴证员。这部分同志是我们各级认定机构的专业调解力量。同时,各地在基层联络员、站点工作人员中,聘请有一定的经济或法律知识、在群众中有较高认可度、热心调解工作的同志,作为兼职的价格争议调解员,定期开展价格业务培训,不定期的提供有关价格政策资料,指导他们就地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将基层群众间的价格矛盾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目前,全省业已初步成形的近6000人的专业与兼职相结合的价格争议调解员队伍,较好地满足了当前我省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需要。

三是支撑价格争议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完善。《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机制,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争议。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价格认定机构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职责地位。《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主体、原则、条件、范围、程序、时限等内容,对调解处理工作的队伍与网络建设、工作规范与机制建设也进行了明确。为配合《办法》的实施,省物价局专门出台了贯彻执行《办法》的通知,省价格认定局出台了对应的文书格式及业务统计等规范。同时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借《办法》出台之机,对多年来制定施行的业务考核奖励制度、调解员学习培训制度、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制度等都进行了修改完善。可以说,支撑江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法规、制度体系已初步完善。

四是适应价格争议调解工作需要的工作机制基本完备。经过多年探索,各地逐步总结出了属地管理、资源整合的一系列工作原则和制度,初步形成了运转顺畅、高效廉洁的工作机制。这些工作机制概括起来主要有:分工合作机制,即一般性的价格争议,由聘请的兼职价格争议调解员在基层站点负责调解,情况复杂的价格争议,由县级以上的价格认定机构直接调解。点面结合机制,即面上按照行政区划在基层的乡镇(街道)及村组(社区)落实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联系人,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及相关工作衔接。同时,价格认定机构根据基层的实际情况,选择设立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站点。专业协作机制,即在价格争议调解过程中遇到有关专业问题时,通过协作机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到我们的调解工作中。同样,对有关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部分涉及价格争议的矛盾调解,由有关部门发出邀请,价格认定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参与到相关工作进程中去。此外,还有调解员的选聘培训机制、考核与激励机制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备,有力地促进了我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长足发展。

在看到我省价格争议调处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的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是各地的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领导认识不到位,加上经费及人员的不足,网络不够健全,调解员较少;少数地方工作体制尚未理顺,工作机制尚未建立。

    2017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认定工作的转型,组织落实《办法》情况的督查,确保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我们相信,江苏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有坚实的法律法规做支撑,有全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有各级价格认定机构的专业努力,随着工作网络与机制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必将迎来更大的飞跃,也必将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多的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