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新思想引领新实践 开创价格认定事业新局面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3日

——兼析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的挑战与路径

  

  

  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主任 童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又一次历史性飞跃,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思想武器。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坚定自觉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是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中之重,做好一切工作包括价格认定工作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

  一、坚持用新思想照亮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的前进方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用“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全面概括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以及在各项工作中全面准确贯彻落实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重大时代课题,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行动指南。面对新时代、新使命、新目标、新征程的呼唤,价格认定系统必须坚定自觉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灯塔引领前进航向,打造新状态、新姿态、新气象、新作为,不断开创新时代价格认定事业的美好前程和光明未来。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和战略背景下,价格认定工作要顺应大势,明确方向,理清思路,找准站位,走出新路子,走进新时代,最根本、最关键的是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和坚定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发展的大方向、大原则、大思路。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须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经过近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变化,在解决了十几亿人温饱问题的同时,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更加突出。价格认定工作是密切联系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提供公平正义等公共服务资源的窗口和渠道。在长期实践中,价格认定工作充分发挥了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走进新时代以后,价格认定工作更加需要按照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的标准和要求,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二是坚持以公平正义为核心。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价格认定工作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在司法领域的延伸,价格认定结论要成为司法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的采信证据,必须做到价格认定行为符合客观公正原则,价格认定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原则,价格认定结论符合实体公正原则,还人民群众应有的公平心和正义感,真正把司法公正构建成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从这个意义上说,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价值,锻造价格认定工作的核心和初心,提升价格认定结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快乐、情感、安全、尊重、理想等精神需求的重要保障。

  三是坚持以共建和谐为重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面对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元化、诉求多元化的新形势,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包括价格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充分体现国家、社会治理新理念的制度安排。价格认定机构作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一支重要调解力量,具有专业性、技术性、行政性强的独特优势,有必要也有可能与其他诉讼调解或非诉讼调解主体共同担当起化解价格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应尽责任,从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是坚持以裁判定位为准心。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价格认定工作履行“定规则、当裁判”职责的内在逻辑和应有之义。从基本理论、法规依据、技术方法和操作程序上看,价格认定工作与价格评估工作、司法鉴定工作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相通性、替代性和竞争性,都是依法提供证据材料和其他价格公共服务的有效方式。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的主要任务,不是去争抢价格评估工作、司法鉴定工作能够做好的事情,而是要去解决价格评估工作、司法鉴定工作不愿意做、不适合做、做不好的事情。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职责,就是精准定位,制定规则,当好裁判,把关守夜,充分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

  五是坚持以本领能力为靶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不断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和驾驭风险本领。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要登上新高峰、开创新局面、谱写新篇章,同样迫切需要增强这八个方面的本领,矢志不渝地把提高本领能力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价格认定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群众性、法规性、知识性、专业性、技能性、风险性的特征,不仅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情怀,而且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惟有努力按照新时代的标准和要求,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纪律严、效率高的价格认定队伍,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把握工作主动权。

  二、开创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新局面的挑战和考验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给价格认定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和新考验。以问题为导向,找准症结,补齐短板,砥砺奋进,是价格认定系统必须积极思考和回答的重大课题。现阶段,价格认定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为:

  一是价格认定工作推进与法律法规支撑不相适应。近30年来,价格认定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规范到比较规范的发展进程,为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宝贵贡献,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与此同时,价格认定法制建设工作相对滞后,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过专门的法律法规,甚至连应有的部门规章也未能推出,没有在顶层设计上将价格认定整体工作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而是主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地方价格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应当肯定,现行红头文件对规范价格认定系统的工作性质、职能定位、业务发展、操作程序、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依法行政环境下,红头文件的法律效力、权威性、含金量会受到质疑,价格认定工作的操作空间会遇到越来越大的限制,更难以成为从事业机构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过硬依据。

  二是价格认定职能定位与价格主管机关职能需求不相适应。从工作职能关系上看,价格认定职能是价格主管机关职能的组成部分,是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但是,长期以来,在不少地方,价格认定工作与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之间往往处于一种若即若离、“离”大于“即”的尴尬关系,“两张皮”现象突出,似乎价格认定工作无关价格管理工作大局,与委(局)中心工作距离甚远,可有可无,无足轻重。通常在委(局)领导的重要讲话以及重大工作部署中,价格认定工作难以发声,摆上位置,时常有种被忽视、被冷落、被边缘化的感觉。价格认定工作付出的劳动、作出的贡献,与其应该得到的重视和尊重不匹配、不相称。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长此以往,如果不能尽快改变这种不和谐的“两张皮”局面,价格认定工作难免会受到影响,事倍功半,失去吸引力和凝聚力,沦落为事业发展和成长进步的“盆地”和“洼地”。

  三是价格认定队伍建设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当前,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主要承担涉纪检、涉刑案、涉税、价格争议调解等方面的财物价格认定职能,业务广泛,责任重大。而与之对应的价格认定队伍素质却令人堪忧,面临着的很大的压力和挑战,人少事多,力不从心,疲于奔命,是许多市县区级基层价格认定机构现状的真实写照。一方面,有些县区价格认定机构先天不足,有机构无编制,价格认定从业人员主要从局机关临时抽调,混岗使用;另一方面,随着地方物价局并入其他机构的改革落地以后,价格认定人员随意被抽调补缺的情况较为严重,县区价格认定机构只有一两个人在顶岗上班,超负荷现象较为普遍。据典型调查,有的省价格认定人员实际在岗人员比实际编制人员流失了三成之多。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有些价格认定工作考核任务在基层难以贯彻落实和有效推动的症结所在。

  三、开创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新局面的实现路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站在了新的起点上。坚定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凝聚力量,创新作为,攻坚克难,奋发向前,开创新时代,迈向新征程,谱写新时代价格认定事业发展的美好篇章,价格认定系统必须扎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是提升思维高度,转变行为方式。思维是行为的先导,新思维是新时代的号角。进入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迫切需要从提升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中,寻找和重塑与新时代发展相融合的行为方式和工作模式。提升战略思维,意味着要必须依托宏观改革发展大局,立足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研究谋划价格认定工作的发展思路和政策举措,而不能坐井观天,唯我独尊,非我莫属。提升创新思维,意味着要更多地聚焦探索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在“定规则、当裁判”、提高公信力、权威性和话语权上,走出一条发展新路,而不是在“跑马圈地”上打主意、费心机。提升辩证思维,意味着要学会善用对立统一规律,用动态发展的眼光对价格认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全面观察、分析判断。比如,价格认定业务包揽过多,难免会同时包揽过多的风险责任,人少事多的矛盾会更加突出,还要背上变相垄断、阻碍改革的负面形象。相反,有条件地让社会中介机构进入价格认定业务领域,价格认定工作就会出现轻装上阵和良性循环的格局,更好地把主要精力放在定规则、当裁判上。提升法治思维,意味着价格认定工作必须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在行为上、程序上和实体上做到合法客观公正。坚决防范和排除任何手段和形式对价格认定工作的不正当干预。提升底线思维,意味着价格认定工作不能只讲业务不讲政治,还要守住职业操守和纪律规矩。只有在全局上谋划,在关键处落子,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才会顺利开局,走上新征程。

  二是强化顶层设计,推进立法建设。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要继续在健全完善构建“主体框架”和“四梁八柱”上做好顶层设计工作,规划发展蓝图,制定发展目标,提出发展任务,明确发展方向,完善发展方式,打造发展动力。一方面,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和不断推进价格认定立法建设工作,特别是要紧紧抓住《价格法》重新修订的历史性机遇,用洪荒之力把价格认定工作相关内容补充进去,这很可能是价格认定工作在法律法规层面占有一席之地的最后一次机会,同时也是事关价格认定事业继往开来的重大事件,全系统上下务必同舟共济,全力以赴,不懈奋斗。另一方面,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要在顶层设计上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在国家发改委的重视领导下,持续做好与国务院、全国人大、国家监察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锲而不舍,百折不绕,勇往直前,加大沟通频率,拓宽沟通范围、提高沟通层次,强化沟通力度,讲清楚价格认定机构、工作职能的定性定位、立法建设的意义作用,争取最大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深融“发改”大局,实现改革破局。做好做强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离不开发改委(局)领导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在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环境下,价格认定工作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主动自觉融入发改委(局)的中心工作和大局工作之中,长期以来形成的“两张皮”现象才有可能随之被打破。一方面,价格认定工作要善于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在“放管服”工作中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争抢角色,捆绑对接,尤其要积极融入发改委(局)重大投资项目的风险效益跟踪评估工作,提出可行性的价格咨询意见和科学决策建议,充分发挥其独特的参谋助手作用。另一方面,要辩证看待和正确对待机构改革红利给价格认定工作发展带来的新机遇。从表面上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行政职能划拨发改委(局)以后,价格认定机构会有一种行政职能被抽空、后顾之忧被放大的错觉,距离定位行政机构预期目标越来越远。但从实质上看,随着价格认定行政职能上划,意味着其责任风险也一并上划,发改委(局)必然会越来越关注价格认定工作质量、价格认定队伍建设,价格认定事业发展。由于受人员编制限制,发改委(局)最终很可能会采用行政授权的方式,授权价格认定机构继续履行原有上划的价格认定行政职能。很显然,机构改革这个纽带把价格认定工作与发改委(局)工作牢牢地捆绑在一起了,价格认定机构可以利用的资源条件和发展机会,将会更多更大更好。价格认定工作真正融入发改委(局)工作并成为命运共同体,就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了。

  四是扛起补位责任,探索治理共赢。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组织治理之间有机统一,优势整合,功能互补,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认定工作的主要职能,不是去排挤、替代、覆盖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共服务产品供给进行充分调节的作用和地位,而是去有效弥补社会中介机构无力调节或调节失灵的供给盲区。尤其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界定不够清晰、三大治理主体都能介入的业务领域,价格认定工作更加需要拥有一种“参与不抢位、协助不越位、有为不错位、关键不缺位”的胸怀、自信和担当,有限介入,精准定位,搞好补位,服务到位。决不能用“大包大揽”、“多多益善”的思维方式,来绑架和误导价格认定事业。走进依法行政和职权法定的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不能只讲激情热情干劲,还要讲法律法规政策,否则,就会事倍功半,得不偿失。从社会治理格局的逻辑背景和核心指向看,当好裁判角色,扛起补位责任,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把更多的市场、资源和机会让给其他机构和组织,在共建共治共享共赢中推进价格认定事业可持续发展,这正是价格认定工作应有的价值定位和历史选择。

  五是严格依法认定,完善风险防控。价格认定工作是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防线,高度重视和大力提高价格认定结论在定性量纪、定罪量刑、定分止争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必须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时刻不忘把工作质量和风险防控摆在价格认定业务建设中的首要位置,抓严抓紧抓实抓到位。首先,要加快推进价格认定业务规则“补短板”工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组织力量,开展会战,攻坚克难,形成成果,运用实践,最大限度地消除价格认定工作的系统性风险。其次,要认真贯彻落实《价格认定规定》及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规范,熟练运用《价格认定工作手册》基本内容,坚定不移地用“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精神状态,严格把好价格认定程序在“受理协助、实物查验、市场调查、结论估算、出具报告、卷宗归档”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每一个小节上的工作关口,确保价格认定结论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再次,要全面建立健全价格认定风险评估防控预警机制,大力推动业务卷宗质量评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做好日常案件内部审议制度、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价格认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落实工作。

  六是抓实党建工作,打造过硬队伍。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用党建工作统领和指导价格认定工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做到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纪律过硬,廉政过硬,是推进新时代价格认定事业发展的本质要求。为此,必须努力把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建设成为敢打胜仗、能打胜仗、会打胜仗的过硬队伍:其一,建设忠诚型队伍。坚定理想信念,不忘为民初心,忠诚核心,忠诚党章,忠诚事业,敬畏纪律,敬畏规矩,敬畏底线,坚守公正,远离风险。其二,建设学习型队伍。大兴学习、培训、调研之风,大兴岗位练兵、技能竞赛、争先创优之风,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专家学,增长才干,强化本领。其三,建设专家型队伍。志存高远,勤学苦练,自我加压,从严要求,力争使越来越多的价格认定人员成为价格认定领域中的行家里手或业内翘楚。其四,建设裁判型队伍。主动适应淡化运动员角色的改革预期,强化价格认定复核工作的主体地位,推进各级价格认定机构积极参与对社会价格评估或司法鉴定争议案件裁判的探索工作,未雨绸缪,当好守夜人。其五,建设信息化队伍。加快用互联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武装价格认定系统,推进全系统互联网资源整合平台建设,不断提升“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一体化水平,全面实现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向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时代的历史性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