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2日

  20171221日,《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正式公布,自201831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核定、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在税收管理中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作为计税或者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出台,为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开展夯实了法治基础和保障,必将助力下一步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深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