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价格认定探析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5日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传统汽柴油作为动力来源,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近年来,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开展得如火如荼,越来越多的新能源汽车正驶向城市道路,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领域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有所涉及。对于这样一个“新生事物”的价格认定,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应该如何考量、如何把握是一个值得我们价格认定专业人员认真思考的课题。下面,我们就对此做一个初步探析:

  一、价格认定思路和价格认定方法的选择

  新能源汽车作为“机动车”大家族中的一员,在进行价格认定时,我们的一般思路是套用机动车价格认定的常规方法,即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工作手册》中明确,在交易市场竞争充分、成熟健全、交易实例能够充分获得的前提下,“可以优先采用市场法对机动车价格进行认定”。但是,实际工作中,我们通过市场调查发现,全新状态下的新能源汽车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没有什么问题,而使用过的新能源汽车情况就比较复杂,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较少有人愿意买进二手新能源汽车,交易数量堪称“稀少”,所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交易实例,这使得我们采用“市场法”对已使用状态下的涉案新能源汽车进行价格认定变得较为困难。鉴于此,我们的价格认定思路不得不集中到“成本法”上来。

  二、关于新能源汽车“重置成本”的争议

  成本法的基本公式为:价格认定标的价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或者为:价格认定标的价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所以,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重置成本”。重置成本的概念是“重新建造、制造或在现行市场上重新购置全新状态下的成本”。

  近年来,为了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政府为新能源汽车提供了数额不等的政策性补贴。在确定新能源汽车重置价的时候,是否应将国家补贴考虑在内,成为大家争议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确定重置价时应该将国家补贴考虑在内,因为从价格认定的专业角度来说,我们认定的是商品本身的价值,而不是被害人的损失。从新能源汽车的本身价值来考虑,其应该是既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费用,也包括国家投入的补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确定重置价的时候无需将政府补贴计入。理由是:新能源汽车的国家补贴政策是一项普惠政策,无论谁去购买新能源汽车都可以享受该优惠,而且,购车发票上的销售金额就是购买方实际支付的金额,不体现国家补贴。此外,经了解,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发放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在销售环节体现,有的是在生产环节体现。同时,各地方政府大多也都有各自不同的补贴金额和补贴方式,并且,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每年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都会有所变化。在此情况下,要搞清楚具体的一辆新能源汽车到底享受了多少政策性补贴以及其确切计算依据其实是很困难的,从我们目前接触到的相关案卷材料来看,购车发票中没有体现,购车合同中也没有体现。在此情况下,我们应该要考虑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中“存疑利益归于被告”和“谦抑原则”,不要贸然将政府补贴计入“重置价”。

  应该说,上述两种观点,听上去都不无道理。在实际操作中到底应该怎么做,我认为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说,如果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明白无误地载明了标的新能源汽车的政府补贴具体金额及相关政策依据的,那么我们在确定其重置价时可以考虑将政府补贴计算在内;而如果提出机关无法提供政府补贴确切证明材料,只有被害方或4S店营销人员在相关笔录中提及该车享有政府补贴,我们价格认定人员经市场调查无法获取标的新能源汽车的政府补贴具体金额及相关政策依据的,在此情况下,遵循“存疑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将政府补贴计入重置价应该也是可行的。

  三、新能源汽车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用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在确定了重置价之后,还需要确定价格认定标的的综合成新率。怎样科学、合理、有据地确定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成新率是又一个值得我们探究的问题。目前,从政策层面上来看,新能源汽车与传统燃油汽车在使用年限上没有明显差异,以非营运小型客车为例,都是只要验车合格,无具体报废年限规定。对于传统燃油非营运小型客车,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以15年作为其“经济寿命”计算综合成新率,那么对于新能源汽车中的非营运小型轿车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按照15年经济寿命计取综合成新率呢?经过调研我们发现,这样做明显有不合理之处。主要原因是:新能源汽车的蓄电池在整辆汽车价值中占比较大(经向蔚来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企业咨询,目前大多数新能源汽车蓄电池的价格约占整车价格的三分之一左右),而蓄电池以15年经济寿命考虑折旧显失科学合理。经了解,新能源汽车的电池分两大类,蓄电池和燃料电池,目前以蓄电池占绝大多数,蓄电池又包括铅酸电池、镉镍电池、锂电池等。常用以表示蓄电池性能的指标主要是充电性能和贮存性能。电池的寿命分充放电循环寿命和湿搁置使用寿命。常用电池中,铅酸电池的充放电循环寿命为200-500次,镉镍电池500-800次,锂离子电池600-1000次;湿搁置寿命铅酸电池3-5年,镉镍电池2-3年,锂离子电池5-8年。同时,由于生产工艺水平的差异,也会造成同一类电池寿命的不同。但是,无论如何,新能源汽车蓄电池的经济寿命离15年都相差甚远。

  鉴于此,在计算新能源汽车的实体性贬值的时候,我们应考虑将蓄电池和车身部分分别计算,就如同我们目前对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上海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参考值为5年,电动自行车电池使用年限参考值为2年。新能源汽车的蓄电池价值较高,确定其成新率的时候,我们要力求获得尽可能多的相关材料,如《使用说明书》上载明的相关参数,蓄电池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科学合理加以确定。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一些品牌的新能源汽车在《购车合同》中载明对车辆的蓄电池提供终身免费更换,所以有观点认为,在此情况下可不用单独考虑蓄电池的使用年限,而将其与车身部分一起考虑成新率。这种观点,听上去似乎很有道理,但是从我们价格认定专业角度去看,则似乎还是存在问题的。《价格认定工作手册》(第267页问题17)中指出价格认定应该“以被毁财物本身的损失作为标准,而不是以被害人的损失作为衡量”,我认为,这一论点对于被盗抢财物同样适用。举例:在涉嫌盗窃案件中的一辆纯电动家用轿车,已使用3年,期间未更换过蓄电池,蓄电池为锂离子电池,根据《购车合同》相关服务条款,可享终身免费更换电池的服务。经参阅车辆使用说明书及咨询4S店相关技术人员,了解到该蓄电池正常使用情况下使用寿命约为6年。那么,在计算该车的实体性贬值的时候,对于蓄电池部分,我们是按整车经济寿命15年还是按照蓄电池寿命6年来计取成新率呢?我认为应该是6年而不是15年。

  四、新能源汽车价格认定需重视的几个方面

  新能源汽车价格认定从目前情况看,无论是政策依据还是操作规范都还有所缺失。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多学习、多思考、多探索,在摸索中前行。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1、密切关注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政策、环保法规以及技术进步等情况,不断为新能源汽车价格认定寻找可靠的理论依据。

  2、边学边做,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并力求从多角度审视价格认定过程、方法及具体参数的计取。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从被害方角度、办案机关角度看问题和从价格认定专业人员角度看问题,大家的侧重点都不一样,多角度看问题往往会帮助我们发现更多的问题。

  3、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时切勿仅考虑实体性贬值。

  成本法的基本公式为:价格认定标的价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对于新能源汽车来说,技术更新较为频繁,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不可忽略。

  4、用成本法测算得出的价格认定结论,用市场法也能够得到验证。

  《价格认定工作手册》(P108页问题45)中指明“价格认定途径和方法是实现价格认定目的的手段,在相同的市场条件下,对处在相同状态下的同一标的进行价格认定,其认定结果应该是客观的,这个客观的认定结果不会因价格认定人员所选用的途径和方法的不同而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这是由于价格认定基本目的决定了价格认定途径和方法间的内在联系,“多种途径和方法得出的结果应该趋同”。目前,由于二手车市场新能源汽车的交易实例较少,采用市场法价格认定有困难,所以我们可能更多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对于在市场调查中了解到的客观情况、信息,比如在二手车市场新能源汽车贬值幅度较大、较少有人购进等情况,在用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时也应有所体现,如在测算过程中计取综合成新率时可考虑适当降低数值。

  相信通过我们全体价格认定专业人员的不断探索、共同努力,新能源汽车的价格认定一定会思路越来越清晰,操作越来越规范。

  (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  张异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