砥砺前行 推动新时代价格认定事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2日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价格认定工作是提供公平正义的公共服务窗口,价格认定结论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公平正义的实现。面对新形势,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应居安思危,正视不足,砥砺前行,积极推进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的发展。

    一、正视不足,找准阻碍机构发展的根源

  面对新形势,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敢于正视不足,找准根源,寻求新突破。

  (一) 价格认定工作缺乏上位法作为支撑。改变开放40年来,我国的价格认定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规范到初步规范的发展艰辛历程,凝聚了一批又一批价格认定工作者的大量心血,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上作出了积极贡献。新形势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依法治国原则对于价格认定机构来说相对处于被动性,目前,价格认定工作的法制建设滞后,国家层面缺乏法律法规条例作为支撑,使价格认定工作至今没有真正走上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导致工作难以开展,虽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价格认定的工作性质、职能定位、业务范围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及权威性远远不够国家层面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使价格认定工作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严重制约着价格认定机构的转型定位。

  (二)价格认定面向开放合作是大势所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刑事诉讼法》第七节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由此可见,纪检监察、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面向开放合作是大势所趋,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应及时抓住新时代新机遇,重整行装再出发,凝心聚力促发展。

  (三)业务范围与机构建设不协调。现阶段,价格认定机构主要是承担涉纪检监察、涉刑事案件、涉税财物以及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涉及的财物价格认定。当前,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普遍存在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现象并制约着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一方面,部分价格认定机构(特别是基层)存在着先天不足,有机构但无编制(如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从事价格认定工作人员主要是从与其他科(股)室合并或从局机关临时抽调、混岗使用;另一方面,随着物价部门并入发展改革部门后,存在着价格认定人员被随意抽调或补缺的情况,有些基层价格认定机构仅有一两个人在上班(如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超负荷现象较为普遍,往往夜以继日地开展工作,造成工作压力演变为心里压力、家庭压力,久而久之,致使综合素质强及业务精湛的人员被迫辞职或转岗,造成人才流失;其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取消了价格鉴证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价格认定机构人员准入的门槛相对降低,不再对其专业技术资格及能力作硬性要求,加上不重视自身业务知识学习,造成业务水平及素质能力低下,影响工作质量,不确定性的风险因素增加。

  二、砥砺前行,破除机构发展中的屏障

  展望新时期,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勇于强化担当,砥砺前行,推动新发展。

  (一)择机而进,力争立法。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力争得到国务院、全国人大、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上层机构的理解与支持,积极推动立法工作。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认定机构也应主动与各级政府及人大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上下齐心,通力合作,力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完善修改,把价格认定职能增加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条款上,确保上位法对价格认定工作的支撑,使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财物价格认定得到顺利进行。

  (二)依法认定,防控风险。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时刻把质量和风险防控摆在重要位置。价格认定人员要以《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复核办法》《价格认定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则为依据,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把好“五关”(严把协助受理关、严把现场勘验关、严把市场调查关、严把认定结论关、严把档案管理关),确保价格认定行为符合客观公正,价格认定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价格认定结论符合实体公正,使价格认定文书经得起质询及检验;要建立健全价格认定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出台《价格认定人员工作行为规范》《价格认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防控机制,促进价格认定案卷质量评查工作走上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要严谨做好价格认定结论内部审议制度、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落实,防范价格认定风险的发生。

  (三)树牢意识,提高素质。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要强化担当,始终保持锐意进取、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推动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要时刻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扎扎实实做好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要做好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的推广应用,提升工作质量及效率;要通过学习培训、举办讲座、剖析案例等形式,提高价格认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提高人员准入门槛,把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且综合素质强的人才引进到价格认定机构,同时,应加强人文关怀。这样,价格认定机构才能更为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应有作用。

  综上所述,新时期价格认定工作必须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砥砺前行,才能开创新时代价格认定事业新发展。

  (广东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 郑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