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工作发展与职能定位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9日

近年来,随着国家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价格认定职能定位再一次成为价格认定工作者关注的话题,价格认定工作的职能定位将决定价格认定机构在将来更深层改革中的走向。笔者作为价格认定工作中新的一员,查阅了相关资料并结合现状,从价格认定工作的起源、发展(职能扩展)以及多次改革定性等方面进行了思考,以期更加精准定位,推动价格认定事业更长远、更有效开展。

一、 价格认定工作的起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统一定价,司法部门和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一般由几个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小组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确认,此时的涉案主要就是刑事案件,因此此时的价格认定就是行政确认,之所以需要几个部门是为了形成权利的监督机制,既保护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利益,以防权利滥用,也保护了涉案人利益,体现了法治的公正、公平,此时的联合小组其实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价格认定机构的雏形,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价格认定工作并不是价格改革的产物,而是司法公正、法制健全的需要,是一种行政职能。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改由市场定价,涉及价格服务和价格咨询类事项日益增多,为此,从1990年起,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相继成立了价格事务所,承担了价格信息咨询、评估等服务工作,由于商业、物资等部门的改制,原先的涉案价格认定联合小组不复存在,认定工作自然也就纳入了价格事务所的职能范畴,而此时的价格不像以前政府定价那样明确,必须先要根据市场估价后再认定,至此笔者认为由于价格服务机构的职能和价格认定工作的程序转变导致价格认定工作与价格评估等服务性工作开始模糊,甚至等同,混淆了价格认定与评估、鉴证等价格工作的概念。

二、 价格认定工作的发展

价格事务所是由于价格改革的需要而设立,起到服务于市场和政府的角色,全国各地基本上都是自收自支性质,而此时价格认定工作也作为一项价格服务职能归结在价格事务所职能范畴,因此,价格认定工作反而由原先更贴近行政确认的职能转向了市场评估的中介角色,当时的政府机构改革尚未进入深水区,《公务员法》尚未出台,机构定性、人员身份定性尚没有现在明确区分,而且价格事务所因为能收费,待遇好,反而吸引了很多人,甚至包括行政身份人员。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政府机构职能的转变,2000年,国务院开始整顿经济类中介机构,绝大多数机构都推向了市场,譬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等,而价格事务所却因为涉案价格认定这一项职能没有被推向市场,并要求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加强管理。自此开始,各地相继将价格事务所改为价格认定机构。但由于性质没有改变,再加上财政体制的改革,价格认定机构因为生存需要而继续沿袭原来价格事务所的工作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为了生存,价格认定的职能范围扩大了,不但只是做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并涉足一系列评估性质的工作,譬如主动开展机动车交易评估、船舶交易评估、涉税评估等等,凡是涉及价格的并能挣钱的工作,此时的价格认定机构基本上都能做,都在做。

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更多价格认定机构转为了全额财政供给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更加严格,全国平均每个价格认定机构人员也就3-5名,很多县区价格认定机构编制甚至只有1-2名,但由于工作依赖性,很多部门甚至政府领导都习惯性地把价格认定机构当做价格评估机构来看待,只要涉及到价格评估性的工作都要求价格认定机构来承担或牵头拿意见,譬如房屋拆迁、土地买卖、计税依据等等,把价格认定的职能推向了市场评估角色,而有些价格认定机构为了转性质、生存或是为了得到领导的重视,只能硬着头皮上,从而造成价格认定无所不能的局面,最终也扩大了价格认定职能,模糊了价格认定最初概念。

三、 价格认定机构的历次改革

价格认定的主要职能从计划经济时代到现在可以说都没有发生转变,就是做好涉案价格认定工作,唯一变化的可以说涉案的范围有所调整,从原来简单的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到现在的涉纪检案件、涉行政案件等,但本质上来看,都带有行政确认的性质;都是为了防止办案机关公权的滥用或错用,起到监督和保护作用;都是为了保护违法相对人的利益,体现法治公正、公平,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和要求。正是因为涉案价格认定职能,2000年全国经济类中介机构改革,价格认定机构才不至于推向市场,后期,也正是因为涉案价格认定“准行政性”,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在改革或转性推进过程中,才得以成功。

综上,价格认定机构的发展历程,正是因为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出发点、需求及理解等不同,导致工作的职能也不尽相同,譬如有些地方重点放在涉税,有些地方重点放在机动车交易评估等等,工作职能的无限扩大,特别是参与市场太多,从某种意义上来看,不符合国家治理要求。当前国家要求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作用。笔者认为,价格认定机构要想在以后的历次机构改革中不被推向市场,转向行政机构的辅助机构,甚至转向行政机构,必须抓好涉案(涉纪、涉刑、涉行政)价格认定工作这一“准行政性”的职能不放松,从法律层面上固定价格认定机构是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唯一机构,要把价格认定机构定位为裁判机构。同时要注意在为政府或部门做好服务的过程中,避免过多的充当市场角色、体现市场职能。

(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主任  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