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养殖龙趸鱼复核案件的认定思路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0日

一、案件背景情况

2019年,XX市价格认证中心受理一宗关于被盗窃养殖龙趸鱼的复核案件。价格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7月X日,由于被盗龙趸鱼已灭失,价格认定人员无法进行实物查验。根据当地派出所提供的资料,标的龙趸鱼被盗前为鲜活状态,重量为118斤,养殖时间为12年,养殖容器为沉箱,养殖密度为一箱2条,养殖目的为食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

根据X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9年7月X日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标的龙趸鱼的认定价格为3540元,单价30元/斤。当地派出所和被害方同时对该认定价格提出了异议,申请复核的理由如下:当地派出所认为,案发时间属于禁渔期,大型鲜活龙趸鱼的市场销售价格明显超过30元/斤;被害方认为,他采取了沉箱喂养的养殖方式,该沉箱的养殖密度为一箱2条,在这种条件下养殖的龙趸鱼体型巨大,其肉质鲜美能媲美野生龙趸鱼,因此标的龙趸鱼的价格不应低于3万元。

三、价格认定思路

价格认定小组针对原认定价格过低的复核理由,分别对照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的询问笔录,仔细研究原结论书的测算底稿,形成了复核认定的工作思路:

(一)认定方法的选取是否合适

按照当地公安部门的协助书要求,原价格认定的价格内涵为市场收购价格(塘头价)。价格认定小组根据《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标的龙趸鱼在湛江当地有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能搜集相关交易实例和正常价格信息,原价格认定测算方法采用市场法,确定公式为标的价格=参照物价格×(1±差异调整系数)是合适的。

(二)参照物价格的确定是否合理

价格认定人员带着“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X月X日)属于禁渔期内”的限制条件开展市场调查,经走访湛江鱼市以及养殖场,价格认定人员对龙趸鱼在禁渔期的市场调查如下:雷州XX龙趸鱼养殖场塘头收购价40元/斤(规格40-60斤/条,养殖时间4-5年);霞山XX市场XX鱼档塘头收购价39-41元/斤(规格40-60斤/条,养殖时间4-5年);霞山XX鱼档塘头收购价39-41元/斤(规格40-60斤/条,养殖时间4-5年),确定参照物单价为40元/斤,原价格认定单价30元/斤不合理。

(三)差异因素的考虑是否完善

由于标的龙趸鱼已经养殖了12年,体重达到了118斤,与价格认定人员确定的参照物规格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必须要考虑差异因素调整。在本次复核认定中,差异调整主要体现在养殖时间和规格大小方面。价格认定人员咨询经验丰富的老渔民、养殖场老板,了解到龙趸鱼是按斤出售的,鱼市上的龙趸鱼一般是40斤-60斤1条,很少有超过100斤以上的龙趸鱼出售。这是由于人工养殖的龙趸鱼生长速度快,第1年可以达到3-4斤/条,第2年便可达到25-30斤/条,一般养殖4-5年便有40-60斤/条,此时出售龙趸鱼能获得的经济效益最高,如果龙趸鱼规格达100斤以上,市场收购价格会比一般规格的(40-60斤/条)高10%。

为进一步确保实体公正,对于被害方“在这种条件下养殖的龙趸鱼体型巨大,其肉质鲜美能媲美野生龙趸鱼”这一说法,价格认定人员还专门请教了广东海洋大学海洋生物系的教授,得到的结论是野生龙趸鱼在我国受《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保护,“在这种条件下养殖的龙趸鱼体型巨大,其肉质鲜美能媲美野生龙趸鱼”的说法没有科学依据。

综上,确定总调整系数为10%,其中养殖时间差异调整+5%(大型养殖场龙趸鱼正常养殖6-7年可达100斤以上,标的养殖12年,肉感相对较好);规格差异调整+5%(规格越大价格相对高)。原价格认定对必要的差异因素的考虑不够完善。

(四)原价格认定该维持还是撤销

原价格认定的测算方法是正确的,但在测算过程采用的市场参考价格不合理和缺少必要的差异调整,最终对原价格认定结论书予以撤销。

四、案例心得分享

复核案例标的龙趸鱼有规格大,养殖时间长和基准日为禁渔期间等特殊性,价格复核人员必须深入开展市场调查,全面充分了解龙趸鱼的特性,从而获悉影响龙趸鱼价格的因素,这样才能准确地作出正确的结论。

                   

(广东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