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系统论对涉税价格认定工作的启发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6日

一、简要认识系统论

系统思想源远流长,但作为一门科学的系统论,人们公认是美籍奥地利人、理论生物学家L.V.贝塔朗菲(L.Von.Bertalanffy)创立的。他在1932年提出“开放系统理论”,提出了系统论的思想。1937年提出了一般系统论原理,奠定了这门科学的理论基础。钱学森院士归国后倡立系统科学哲学,推动了系统论在我国的研究发展。系统论的基本思想就是把所研究和处理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并以系统观点看问题,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是普遍存在的。大至渺茫的宇宙,小至微观的原子都是系统,整个世界就是系统的集合。

系统论的出现,使人类的思维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往研究问题,一般是把事物分解成若干部分,抽象出最简单的因素来,然后再以部分的性质去说明复杂事物。而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传统思维方法的不合理性越发突出,面临复杂问题也越来越无能为力。而系统分析方法高屋建瓴,综观全局,别开生面地为现代解决复杂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思维方式。

二、当前涉税价格认定工作的部分疑虑

当前各省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情况开展不一,主要表现在要不要开展的思想不统一,开展的业务范围不统一,开展的模式不统一。造成各种不统一局面的原因,除了各地机构自身条件与环境因素外,还包括以下疑虑: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是不是抢了市场机构的蛋糕?涉税价格认定业务范围是不是多多益善?价格认定机构在涉税工作中究竟应该是何种角色?

三、系统论对涉税价格认定工作的启发

1.系统论整体性原理对认识涉税价格认定工作定位与价值的启发

系统整体性原理指的是,系统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新功能的有机整体,各个作为系统子单元的要素一旦组成系统整体,就具有独立要素所不具有的性质和功能,形成了新的系统的质的规定性,从而表现出整体的性质和功能不等于各个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加和。

在认识涉税价格认定工作价值时,不能仅仅从价格认定机构的视角出发,而是应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放到税收治理体系中去考虑。如果仅仅从出具价格认定结论的技术成果去考虑,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与资产评估具有替代性。而如果从税收治理体系考虑,价格认定机构作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开展涉税价格认定业务更有利于维护税收治理的公正性;而税务机关与价格认定机构之间为行政协助关系,也更有利于维护认定结论的独立性,从而更有利于税收治理的公平性。那么是不是说涉税业务的范围越大越好?也不尽然,按整体性原则,某类涉税业务开展与否取决于能否更好地服务当地税收治理,如果是风险易防范、易于管理的业务,税务机关政府购买服务更能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效力,获得更高的效率,对税收治理更有利。

2. 系统论层次性原理对推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启发

系统的层次性原理指的是,由于组成系统的诸要素的种种差异包括结合方式上的差异,从而使系统组织在地位与作用、结构与功能上表现出等级秩序性,形成了具有质的差异的系统等级,层次概念就反映这种有质的差异的不同的系统等级或系统中的高级差异性。

当前,涉税价格认定工作的层次有待提高,原因之一是缺乏强有力法律授权,二是各地价格认定机构思想不统一,未能主动融入税收治理体系。

在已开展涉税价格认定工作的地区,各地区的业务模式不尽相同,这是由面临的环境、当地公共治理水平、评估行业发展与公司治理水平等多方面决定的,但是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应该对自身在税收治理体系中所处的层次具有一致的目标,也即主动融入税收治理体系,主动谋求所契合的层次,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中找准位置,有明确且合适的权责划分,唯有如此,涉税价格认定工作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系统论开放性原理对改进涉税价格认定工作方法的启发

系统的开放性原理指的是:系统具有不断地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性质和功能,系统向环境开放是系统得以向上发展的前提,也是系统得以稳定存在的条件。

对工作方法而言,从外界环境获取的信息越多、越快、越准确,工作方法越有效率和科学性。以存量房涉税基准价认定而言,已有部分地区尝试建立存量房价格数据库,大幅提升获取信息的能力,工作方式正在由以往的被动式、间断式向主动式、常态式转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互联网到物联网,事物之间的连接方式不断更新,连接效率不断提升,涉税价格认定工作要积极拥抱新技术,提升工作的开放度,提升获取信息的方式、效率,提高工作效率。

(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 黄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