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损失价格复核的案例思考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8日

一、 案件背景

2021年6月,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公安机关关于一辆机动车损失价格认定事项的复核申请,对我市某区出具的梅赛德斯-奔驰牌E300L型运动轿车损失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复核。据了解,价格认定标的车身右侧前后门被多处划伤,车主从4S店获取维修报价为10750元。原价格认定机构在办理过程中,采用××行、×虎等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修复标准,认定受损奔驰车维修价格为1400元。鉴于价格认定结论与车主通过4S店实际维修价格差距较大,故要求办案机关提出复核。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接到复核申请后,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复核办法》规定,随即成立复核小组,第一时间调取原价格认定工作底档,查阅核实情况,深入了解原价格认定事项办理情况。经调查,本次复核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不同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修复工艺不统一。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2家奔驰汽车4S店维修清单,由于对受损车门维修划分工作面数量不同,导致修复项目及所需工时有所不同。而原价格认定机构采用的爱义行、途虎等普通机动车维修企业把车门钣金和拆装车门装饰条统一合并为右前门和右后门喷漆2项,与4S店出具的修复项目之间又存在较大差异。

二是价格认定结论与办案机关要求不一致。原价格认定事项办案机关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中按照4S店修复工艺确定受损机动车修复项目5项,而原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是按照普通汽车维修企业工艺认定机动车修复方案仅包含2项修复项目。

三是对当地汽车维修行业中等修复费用把握不准确。根据《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规定,受损奔驰轿车已超出质保期,应按照北京地区汽车维修行业中等修复费用认定机动车损失价格。原价格认定机构只选取普通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标准确定价格认定结论,忽视了4S店维修价格在确定中等修复费用中的配比权重。

四是缺乏与办案机关的工作交流和有效沟通。原价格认定机构未与办案机关沟通,先是直接更改了受损奔驰轿车的修复项目;而后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没有及时向办案机关讲解价格认定工作具体情况,也没有重视办案机关提出的需要稳定当事人情绪、进行有效沟通和情绪疏导、化解价格异议矛盾的意见建议。

三、 前置化解矛盾,平稳处置价格复核事项

一是及时跟进,稳妥处理。复核小组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实际矛盾焦点制定工作方案。按照程序规定,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复核小组组织原价格认定机构、派出所和当事人召开了多方复核听证会。在会上,一是要求办案机关重新书面明确受损机动车修复方案,依法依规填写《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及提供相关材料;二是现场向办案机关和当事人讲解价格认定目的、价格内涵、工作方法,阐明涉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标准是以实际损失价格为准,而非维修价格;价格认定目的是为了配合办案机关定罪量刑,而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二是强化事后关注,注重上下联动。座谈会后,办案机关依据当事人诉求对受损机动车增加2项维修项目,依据《价格认定复核办法》《价格认定行为规范》规定,该案已不属于价格复核工作范围,而转为新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为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好对所属基层价格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复核小组深入原价格认定机构全程参与、实地指导受损奔驰轿车价格认定工作的二次办理,把工作依据和方案“送到家”,从源头平稳化解矛盾。

四、 做好价格认定复核事项的思考

一是要不断建立健全价格认定工作机制。价格认定工作是依据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开展的,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灵活、充分利用价格认定听证程序,能够直接了解掌握办案机关和当事人的异议诉求,有助于在矛盾焦点中寻找突破口,前置处置化解纠纷,有效避免和减少信访投诉的发生。

二是要靠前指导,及时关注和掌握基层价格认定机构工作现状。价格认定工作矛盾纠纷的化解必须抓早、抓小,防止激化和转化。在办理案情复杂、问题突出的价格异议案件时要主动作为、加强上下联动,“沉下身子”对基层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切实提高价格认定整体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防范和化解工作风险能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加强有效沟通,争取办案机关和当事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主动作为,与办案机关畅通联系,密切配合,打通工作中的难点堵点,与办案机关实现无缝衔接,同向推进,及时有效化解价格异议矛盾。

                                                                                      (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