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三元催化器价格认定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7日

南京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近期受理一起涉刑事案件,对被盗的11件三元催化器进行价格认定。三元催化器是安装在汽车排气系统中最重要的机外净化装置,犯罪嫌疑人从租车公司将车辆租出,私自将三元催化器拆卸下来,提炼其中含有的稀有金属牟取私利。提出机关随卷提交了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车辆注册登记证书、行驶证、购置发票、实物照片等相关材料。此案标的特殊,且价格地域涉及较广,办案小组积极探索、制定计划、克服困难,最终顺利完成认定工作。

一、认定工作重难点

(一)确定标的查验标准、判断标的状态

11件被盗三元催化器均属于现代汽车,其中6件已灭失。认定人员按照认定程序对5件有实物的标的进行了查验,结果与提出方描述一致。5件催化器已从原有车辆上拆卸,无法对应具体车辆,由于三元催化器的使用周期、工作状态等需与整车相匹配才能确定,因此不能按照正常的实物查勘验流程来进行查验,对此,我们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状况以提出方确定的为依据,即视为灭失物。

(二)市场调查为后续认定工作铺平道路

案件涉及价格地域包括了江苏、山西、陕西、山东等四省七地市,市场调查难度极大。认定人员多次上门走访现代汽车南京4S店——江苏万帮汽车有限公司,虚心请教,耐心询问,最终获得了该公司的大力支持。

万帮公司向我们提供了完整的全国各地现代汽车4S店名单以及联系电话,并配合我们与各处4S店电话询问每一件标的的市场零售价格,在此基础上,本案最终得以顺利进行。

(三)对律师质疑的答复

除了标的类型特殊、价格地域广、市场调查难度大等认定过程中的难题外,和律师的交锋也是本案特别之处。犯罪嫌疑人律师针对认定结论提出了三点质疑:第一,5件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尚有实物,不应以灭失状态认定,且应该运用市场法确定价格;第二,认定结果过高,一是认为三元催化器使用周期应为8—10万公里,二是认为标的9、标的10同为三元催化器,价格相差却很大,认定价格不合理;第三,结论书未提交认定人员资质证明,也无认定人员签名,程序违法。

南京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经过集体商议出具了《答复函》,内容简明扼要:第一,标的状况是根据实物查验结果结合提出机关的记载确定的,且实物状况和选用方法无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各地并没有成熟规范的二手汽车配件交易市场,故本案选用成本法符合技术规范。第二,对方认为三元催化器8-10万公里的使用周期并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们现有的技术规范,除了轮胎、电池、雨刮等易耗配件单独有使用年限规定,其余汽车配件只能按照整车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综合确定其成新率。第三,根据《江苏省价格认定人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执行<价格认定规定>等系列文件的通知》文件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价格认定结论书》取消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附件,取消价格认定人员签名。

二、对本案的几点思考

(一)根据案件适用文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第九条规定:“被盗财物已灭失,但其属于某设备的组成部分时,可对该设备剩余部分进行勘验,结合勘验情况确定被盗财物状况”。本案标的三元催化器成新率是根据整车的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来综合确定成新率的,因此对标的所属车辆进行勘验以确定成新率。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将原装三元催化器拆卸下来后,为掩盖犯罪事实,每辆车都装上了旧的三元催化器,保证车辆正常使用不会被发现。提出方给出的价格定义值得商榷,例如旧的三元催化器是否可以扣减案值?

(三)因标的实物已灭失或无法对应具体车辆,故其在基准日的状况由提出方确定”,一般无实物的案件我们都会这样描述。并且,提出方也会作出声明:“对于灭失物及基准日形态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请根据我们确定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但在现实办案中,提出方对标的状况可能存在模糊、不准确等问题,对于灭失标的物的描述应更加详尽。

(四)本案成功办理的重要方面在于市场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做出努力来提高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

                                 (南京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 何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