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交通事故损失赔偿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案例浅析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4日

随着网络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网约车的数量大幅增加,网约车已成为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新的经济业态会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形式,网约车交通事故损失赔偿,就属于一种新型纠纷,当事人面对此类纠纷有时缺乏处置经验,错过纠纷协商的黄金时期,容易成为新的诉讼案源,该类案件也是基层法院审理的难点,价格认定机构作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专门机构,通过发挥价格专业优势,帮助当事人合理估量损失,引导解决矛盾纠纷。本文将通过一则具体案例,简要分析调解该类价格争议纠纷的过程和方法。

一、案例基本情况及调解过程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市民俞某驾驶私家车与市民陈某驾驶网约车在南通市区某路口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驾驶员俞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车辆事故中右前门、叶子板、大灯等处损坏,事故发生后陈某将车辆送往公司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修理厂告知陈某需修理10天,修理费用6350元。陈某车辆属于网络预约出租车,考虑维修期间无法继续营,于是向俞某和俞某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车辆修理费及修理期间停运损失费。俞某则认为自己已购买保险,所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以此拒赔。保险公司以俞某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中已明确保险公司不赔偿停运等间接损失为由拒赔,同时以陈某车辆维修费用过高,拒绝理赔车辆修理费。三方经过多次协商,均不能达成一致。2021年5月,陈某作为原告将俞某和俞某保险公司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停运等损失共计11550元。崇川区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价格争议诉调对接渠道,于5月11日将该案分流至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调解处理。

(二)调解过程

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受理此案后,指派调解人员与三方当事人联系,听取各方的诉求、理由和依据。调解人员发现三方当事人对维修费的赔偿责任无争议,但对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责任存有争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调解人员认为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了保险公司不赔偿交通事故停运损失,条款加粗加黑显示,俞某也在保险合同上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车辆停运损失应由俞某个人赔偿。针对俞某提出的陈某网约车运营资质问题,调解人员协调陈某提供了网约车运营三证合一的证明材料。在调解人员的说服下,俞某同意由其个人来赔偿停运损失。

帮助三方理清法律责任后,调解员实施调解工作。调解中,陈某主张按日营业收入(500元)×停运天数(10天)计算停运损失,要求俞某赔偿停运损失5000元;按汽修厂出具的维修发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6350元;俞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200元。对此,俞某认为10天的修理时间太长,且500元日营业收入无证据证明,要求重新计算合理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提出陈某网约车维修费用超过正常汽修厂合理价格,只同意按保险公司的市场询价赔偿3200元。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调解人员就相关损失项目的合理估算方法发表专业意见并向当事人进行了阐明和解释。

针对网约车停运损失争议。调解人员通过调取俞某事故前三个月营业流水,扣除营运成本后,确定陈某网约车的日停运损失。根据汽修厂出具的维修时长证明,考虑维修期间的元旦假期的影响,以及车门、叶子板等配件订货时长等因素,调解人员引导俞某、陈某协商确定了合理停运天数,进而为双方测算出合理的停运损失。俞某、陈某均表示认可。

针对车辆维修价格争议。调解人员与陈某、保险公司逐项确定事故损坏项目及维修方案,确定后,调解人员调查了本地汽修市场价格,指出陈某和保险公司证据上的价格不合理之处,引导双方围绕合理的保险理赔价格达成一致。

经过充分的价格说理,陈某、俞某和保险公司三方认可了调解人员的调解方案2021年5月17日,在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调解室三方握手言和,签订了总价7500元的赔偿协议:俞某赔偿陈某网约车停运损失3300元(现场微信支付),保险公司赔偿陈某车辆修理费4000元,陈某自己承担200元诉讼费,并当天向法院书面申请撤诉。

二、车辆停运损失价格争议调解方法

(一)确定网约车停运损失赔偿法律责任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需要依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来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保险公司履行合同内容提示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相应损失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二)确定网约车停运损失价格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计算方法一般为:(营运收入-营运成本)×合理停运天数。

营运收入: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计算方法,有证据证明可查清或可量化的,应按损失方在受损前一段时间的平均日收入测算;无证据证明或无法查清的,可参照当地同型车辆日平均收入水平测算。

营运成本:营运收入扣除的营运成本一般为可变成本,包括油料、电费、路桥费等,不同车型营运成本不尽相同,如燃油车、电动车,客运车和货车差别较大,调查测算时应注意。

合理停运天数:一般以车辆实际停运天数来计算,由当事人提供交警部门事故处理扣车证明、车辆维修进出厂时间证明、维修发票等证据材料,如发现因故意拖延造成实际停运时间过长,应结合合理维修周期综合确定合理停运天数。

                               (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 茅洪军 姚志山)